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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祖陶:“以黑格爾注解黑格爾”之三:定在,,實在(現(xiàn)實)性,異在

發(fā)布時間:2020-06-19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規(guī)定性 (質) 范圍的第二個組成部分是定在,定在作為無規(guī)定性的存在 (純存在) 的對立面或否定是有規(guī)定性 (質) 的存在。它的內(nèi)容比前者要復雜豐富得多,因而涉及到了一系列揭示其本質和特性的概念。按照黑格爾的意思,所涉及到的這些概念都是從分析定在自身中依次引申或發(fā)展而來的。這一發(fā)展經(jīng)歷了從定在自身到有限再到無限這樣三個小階段。

  首先,“定在”自身是有規(guī)定性的存在,而由于規(guī)定性作為肯定性 (是此) 同時也是否定性 (不是彼) ,所以定在僅就其為與否定物片面對立的肯定物而言,就是“實在性”。下面就按這樣的順序來解釋這兩個術語。

  

  定在 (限有,實有) Dasein

  

  邏輯學“存在論”的基本范疇,由存在到自為存在的過渡環(huán)節(jié),指一切存在著的、彼此界限分明的、特定的事物。

  1.“定在”是“變易”的結果,是“已變易成為靜止的單純性的存在和無的統(tǒng)一”[1]。

  變易是存在消逝于無、無消逝于存在的過程,這個過程的結果是存在和無“消融為一靜止的單純性,它們在這種單純性里不是無,但也不再是各自自為的,而是作為被揚棄的東西或環(huán)節(jié)。這樣的統(tǒng)一就是定在”[2]。

  變易是存在和無的“不平靜的統(tǒng)一”,即存在和無不安息的相互過渡或矛盾轉化的運動過程。定在則是存在和無的“靜止的統(tǒng)一”,是變易的“靜止的結果”,其特點是:(1) 存在和無的直接性、矛盾均被揚棄,兩者平靜地作為同一統(tǒng)一體(定在) 的兩個組成部分或環(huán)節(jié)。

(2) 由于揚棄了矛盾,這個統(tǒng)一體就具有“簡單 (單純) 的自身統(tǒng)一的形式”或是一種“靜止的單純性”,而“單純的自身統(tǒng)一”或“靜止的單純性”又是存在。所以,“定在是存在和無的合而為一的存在( Einsein )”[3]。換言之,定在“也是一個存在,但卻是具有否定性或規(guī)定性的存在”[4]。作為變易 ( Werden ) 的結果,“定在是已變易成了的(gewordenes)、特定的存在”[5]。

  定在作為“一個規(guī)定了的存在,是一個具體的東西,因此,在它那里,便立刻出現(xiàn)了許多規(guī)定,即它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各種有區(qū)別的關系”[6]。

  2.定在是有質的規(guī)定性的存在,因而是有區(qū)別的存在。

  定在是在“存在”或“直接性”的形式中的存在和無的統(tǒng)一體或整體,也就是說,這個整體是在存在的規(guī)定性中。所以,同毫無規(guī)定性的“純存在”不同,“定在是具有一種規(guī)定性的存在”,而這種規(guī)定性是與存在直接同一的:“這種規(guī)定性作為直接的、存在著的規(guī)定性就是質!盵7] 質既是與存在同一的規(guī)定性,因而定在與質就不可分,定在就是“質的存在” (qualitatives Sein)[8],有質才有定在,無質即無定在,或者說,定在即是質,質即是定在。

  但是,定在是存在和無在直接性中合而為一,存在和無誰也不超出誰。只要定在是在存在的形式中作為存在著的規(guī)定 (質) 建立起來,那它便同時在無或非存在的形式中作為否定性建立起來。因此,規(guī)定性與否定性是同一的,或者說,“規(guī)定性是肯定地建立起來的否定”,而這也就是斯賓諾莎說的“一切規(guī)定都是否定”[9]。質既然總是帶著一個否定,所以質就是使定在“是此”而“非彼”的規(guī)定性。質或定在就其為“是此” (作為存在著的規(guī)定性) 而言是實在性(Realität),就其“非彼”而言則是否定性 ( Negation )。這個否定不是抽象的虛無,而是相對于“此”,即“作為質的實在性”的否定,因而它本身也是一個定在,一種質或質的存在,不過是在“非存在”,即“不是”形式下的存在、質或質的存在——“異在”( 彼、他物 )。

  3.定在是己內(nèi)存在、在那里存在著的東西、某物。

  定在因為有質而有了“此”和“彼”,即實在性和否定性的區(qū)別。但是,這種區(qū)別仍然是“空無而揚棄了的”[10]。因為與否定性相對的實在性,并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定在,本身就包含有規(guī)定性,即包含有否定性;
同樣與實在性相對的否定性也不是抽象的無,而是一個定在,即有規(guī)定性的實在性。因此,“區(qū)別之被揚棄,是定在自身特有的規(guī)定性;
所以它是己內(nèi)存在;
在那里存在著的東西( Daseiendes),是某物”[11]。定在自身是存在和無直接合而為一的單純性,即單純的自身統(tǒng)一或自身聯(lián)系;
定在作為質而有了“此”和“彼”,即實在性和否定性的區(qū)別,單純性 ( 自身統(tǒng)一或自身聯(lián)系 ) 就被否定;
定在由于這種區(qū)別的揚棄而重又與自身同一,它不像開始時那樣無區(qū)別,而是把“他物” (彼) 、否定性,即區(qū)別包含在有了中介的單純性的自身統(tǒng)一或自身聯(lián)系之中。因此,“某物作為單純的、存在著的自身聯(lián)系,是第一個否定之否定”[12]。

  4.定在是有界限的存在,是“變化的和有限的”[13]。

  在定在里,規(guī)定性與存在直接同一( 有此規(guī)定性即有此物 ),而規(guī)定性 (質)又與否定性同一 (是此物就不是彼物) ,因此,否定性也是同存在直接同一的。就規(guī)定之被設定為否定性而言,或者說,這種與存在直接同一的否定性,就是一種界限 (Grenze) 或限制 (Schranke)。界限既是與存在直接同一的否定性,它就不是外在于定在或某物,而是內(nèi)在于定在,貫穿全部定在:某物之為某物只是在這個界限內(nèi)。這是質的界限,而非量的界限:改變某物的量的界限,它依然是某物。但如果改變某物的質的界限,那就不再是某物,而是他物和別物了。某物由于它的質的界限,首先是有限的,因為界限就是限制某物是此而非彼,某物由于它自己的質而與一個他物對立,所以“某物的界限客觀化于他物中”[14];
其次是變化的,因為界限一方構成定在或某物的實在性,另一方面是定在的否定,所以“有限事物作為某物,并不是與他物毫不相干地對峙著的,而是潛在地就是他自己的他物,因而引起自身的變化”[15]。定在或某物并不是靜止地保持在它的界限之內(nèi),也不是由于外力而可能變化,而是由于它的內(nèi)在矛盾的驅使而不斷地超出自身,變化為他物!坝猩弑赜兴溃唵蔚脑蚣丛谟谏旧碇屑窗兴劳龅姆N子。”[16]

  5.定在不能成為哲學的原則!霸谶壿嫲l(fā)展進程里,誠然首先出現(xiàn)‘定在’,但‘定在’,是表現(xiàn)著的,是映象。它屬于現(xiàn)象界范圍,因此不能成為哲學的原則。哲學在歷史上的發(fā)展必須與邏輯哲學的發(fā)展相一致。但在這里我們必須指出,有些概念乃是在邏輯上有而在哲學史上卻沒有的。比如,‘定在’就是這樣,假使我們耙‘定在’作為原則,于是我們在意識里將會具有這樣一些想法:有許多東西,這些東西是相對的,它們是在那里,是有限的,并且它們相互間存在著某種關系——這就是我們的無思想的意識的范疇。”[17]

  

  實在性 (現(xiàn)實性 ) Realität

  

  指一切特定的事物都具有的相對于它們所包含的否定因素或他物成分而言的、存在著的或肯定的規(guī)定性。

  1.“實在性”是按照其存在或肯定性去理解的“定在”。

  定在是在存在規(guī)定中的存在和無 (非存在) 的統(tǒng)一,是一個特定的存在,即“是此” (存在) 而“非彼” (非存在) 的存在。因此,定在本身是一個自身分開的東西:一方面它是存在,是“自身聯(lián)系”或“自在存在”,這是它的肯定方面;
另一方面它又包含一個非存在,即他物,是“與他物的聯(lián)系”,是“為他存在”,這是它的否定方面。從這兩方面的規(guī)定來把握的定在就是實在性!岸ㄔ谝蚨且粋自身分開的東西。一方面它是自在的,一方面它是與他物的聯(lián)系。從具有這兩個規(guī)定來思考,定在就是實在性!盵18]但是,更為確切些說,只有把這兩方面區(qū)分開來并從其存在方面或肯定方面去理解,定在才是實在性!岸ㄔ谑牵(1)一個存在,在這存在的概念中同時包含著它的非存在——作為與他物的聯(lián)系或為他存在;
(2)但是,按照存在的環(huán)節(jié)來說,定在又有不是與他物的聯(lián)系,而是自在的一方面。作為把這兩個規(guī)定包含在自身中的概念,定在就是實在性!盵19]《哲學全書》中更明確地指出:“定在最初只有按照它的存在或肯定性去理解,才具有實在性”或“被表述為實在性”[20]。

  2.實在性是存在著的質。

  質是使定在“是此”而“非彼”的規(guī)定性。質因而具有兩重性:一方面質使定在“是此”,這時質與存在同一,作為“存在著的規(guī)定性”,質就是定在本身;
另一方面質使定在“非彼”,這時作為存在著的規(guī)定性被建立為一種否定性。否定性在這里不是空虛的無,而是一種定在,不過是在“非存在” 的形式下的定在,即“他物”(“彼”) 或“異在”。所以,否定性或他物是質的自身規(guī)定。質就其作為區(qū)別于否定性或他物的、存在著的質或規(guī)定性而言,就是實在性。“質,作為存在著的規(guī)定性,相對于包括在其中又和它有差別的否定性而言,就是實在性!盵21]“質,這樣作為存在著的質而被區(qū)別開來,就是實在性!盵22]他物既是質固有的環(huán)節(jié),質因而自在地是同他物的聯(lián)系,即區(qū)別于他物、指向他物的東西,是為他存在! 質在這種為他存在中同時作為存在著的,即自身聯(lián)系,就是實在性!盵23]

  3.“上帝是一切實在性的總和”中的實在性,是與“無”相同一的抽象的存在。

  舊形而上學把上帝規(guī)定為“一切實在性的總和”,說這個總和本身不包含矛盾,多種實在性也不互相揚棄。這就是說,在這樣的概念里,如果從思想上排除了一切否定性,實在性還是留存著。但這樣一來,實在性的一切規(guī)定性也就被揚棄了,而這樣沒有任何規(guī)定的實在性無非就是空洞的存在,即無!皩嵲谛允琴|,是定在;
所以它包含否定的環(huán)節(jié),而且惟有通過這種環(huán)節(jié),它才是被規(guī)定的,實在性就是這種被規(guī)定的東西!盵24] 人們之所以把實在性只當做某種從那里排除了否定性的肯定東西,原因之一就在于:“在作為質的實在性之中,所強調的是一個存在著的實在性,這就掩蓋了實在性也包含了規(guī)定性,即也包含否定!盵25] 不過,這個否定還潛藏在實在性中,只有到了自為存在的階段才顯示和展開出來。

  4.較高意義的實在性。

  實在性和否定性是從分析定在發(fā)揮出來的規(guī)定,“雖然不再是空洞的存在和無,但仍是十分抽象的規(guī)定”[26]。實在性作為從肯定方面來理解的定在或質,只是與否定對立的肯定;
作為存在著的質,它具有直接性;
作為同他物處于外在區(qū)別的關系中,它具有外在性;
作為被規(guī)定的存在,它具有有限性。所以,實在性和定在是同一序列的范疇。但是,實在性由于自身中潛藏著的否定環(huán)節(jié)的顯示和展開,在邏輯理念的發(fā)展進程中,就會得到更具體的規(guī)定,從而獲得較高的意義。它首先就將被規(guī)定為作為“否定之否定”的真無限,即自為存在,“真正的無限,一般說來,作為定在……是較高意義的實在性”,而往后它“還要被規(guī)定為本質、概念、理念等”,“不過,在較具體的事物那里,重復像實在性那樣較原始的、較抽象的范疇,并且把這樣的范疇用于比那些是自在的東西更具體的規(guī)定,那卻是多余的”[27]。

  5.實在性的多義性。

  實在性是一個多義詞,往往在不同,甚至相反的意義上使用。在哲學意義上說到“經(jīng)驗的實在東西”,就好像是說到“無價值的定在”,而在說到概念、理論沒有實在性時,那意思就是它們沒有“現(xiàn)實性”(Wirklichkeit),又把作為定在的實在性看做概念、理論的真實性的標準;
有時理念 (如柏拉圖的共和國的理念)本身就被認為是真的,從而具有同實在性并列的價值,而比起單純理念和概念來,實在的東西卻又是惟一真實的東西。這種情況產(chǎn)生的根源之一是由于不了解實在性和觀念性并非彼此外在并列的兩個范疇!皩嵲谛缘臐撛谛约右悦黠@發(fā)揮,便可證明實在性本身即是觀念性”,同時,“惟有當觀念性是某物的觀念性時,這種觀念性才有內(nèi)容和意義。但這種某物并不僅是一不確定的此物或彼物,而是被確認為具有實在性的特定存在”[28]。因此,必須避免兩種片面性:“假如說一個內(nèi)容的真否,取決于外在的定在,這種想法是片面的;
那么,把理念、本質、甚至內(nèi)在的感覺,都設想為與定在不相干,甚至愈遠離實在性就愈高超,那也同樣是片面的!盵29] 通常把實在性看做自然的基本規(guī)定,把觀念性看做精神的基本規(guī)定,并無大錯。但是,必須了解,“自然并不是一個固定的自身完成之物,可以離開精神而獨立存在,反之,惟有在精神里自然才達到它的目的和真理。同樣,精神這一方面也并不僅是一超出自然的抽象之物,反之,精神惟有揚棄并包括自然于其內(nèi),方可成為真正的精神,方可證實其為精神”[30]。

  另一方面,(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從定在自身過渡到有限,就必須先理解那標志著任何一個定在之物都具有的否定它自己、與它自己相對立的他物 (或對方) 的“異在”,由此它就具有“為他存在” 的特性和“某物的性狀”,并因而具有自己的“界限”,這樣才能達到對它所具有的“有限性” 的真正理解,而一切有限的東西都由于自身的內(nèi)在矛盾,經(jīng)過“限制與應當”而實現(xiàn)了“有限到無限的過渡”。下面就按這樣的順序來解釋有關的術語。

  

  異在 (他在) Anderssein

  

  指一切特定的事物都具有的否定自身的,與自身對立的他物或他方。

  1.異在是“質”或“定在”固有的否定性。

  質是使定在“是此”而“非彼”的規(guī)定性。質或定在,就其“是此”而言,是現(xiàn)實性,就其“非彼”而言是否定性。否定性在這里和現(xiàn)實性直接對立,它們是包含在質或定在中的兩個因素。這里的否定性不是抽象的無,而是對某物或某方面 (現(xiàn)實性) 的否定,是“特定的無”或“存在著的無”,因而本身也是一種定在或某物,一種質的東西,不過不是從屬于“存在”或“肯定性”的形式,而是從屬于“非存在”或“否定性”的形式。這種“非存在”或“否定性”形式下的定在,即被規(guī)定為某物 (作為現(xiàn)實性) 的否定物或他物的定在,就是“異在”!胺穸ㄐ圆辉偈浅橄蟮奶摕o,而是一種定在或某物,否定性只是定在的一種形式,一種異在!盵31]

  通常人們認為特定的事物只是肯定的,只有“存在”的形式,不知道任何特定的事物都同時還具有否定的一面,即“非存在”的形式,因而認為異在對于定在或某物好像是一種“異己的”或“外來的”規(guī)定,或者說是在一個定在之外的他物[32]。實際上,“異在并不是定在之外的一種不相干的東西,而是定在的固有成分”,“是質的自身規(guī)定,而最初又與質有差別”[33],或者說,“異在既是某物的環(huán)節(jié),同時又是與某物有區(qū)別的東西”[34]。這個既作為環(huán)節(jié)或成分包含在“定在”中而又與“定在”自身有區(qū)別的“異在”就是與存在直接同一的否定性,就是貫穿全部“定在”的限度。它一方面構成某物的“實在性”,因為某物并不是毫不相干地同它的他物對峙著,而是潛在地就是自己的他物,因而引起自身的變化:“定在”過渡為“異在”,某物過渡為他物。這種變化的簡單原因就在于定在、某物或質本身包含有異在的成分。

  2.在“本質”中,“異在”是自己與自己聯(lián)系的否定性。

  在本質中,否定性不是與實在性直接對立,而是與肯定的東西對立;
肯定的東西則是反思著否定的東西的實在性,即否定的東西映現(xiàn)在它那里的實在性,而這個否定的東西原來是隱藏在實在性中的。因此,在這里,否定性是作為肯定的東西 (同一的東西) 自己的否定性而和自己聯(lián)系在一起的。這種自己與自己聯(lián)系的否定性就是“本質”中的異在,它已不像在“存在”范圍內(nèi)那樣是質的東西、直接的他物,而是通過排斥他物 (對方) 而和他物 (對方) 聯(lián)系在一起的、被他物 (對方) 設定起來的、以他物 (對方) 為中介的 (間接的) 他物 (對方) !氨举|”中的“異在”是他自己的他物 (對方) 的他物 (對方) ,因為它只有映現(xiàn)在它的他物 (對方) 里才有它自己的存在,只有在它同它的他物 (對方) 的聯(lián)系中才有它自己的規(guī)定!爱愒谠诖颂幰巡粡褪琴|的東西,也不復是規(guī)定性和限度,而是在‘本質’內(nèi),在自身聯(lián)系的本質內(nèi),所以否定性同時就作為聯(lián)系、差別、設定的存在、中介的存在而出現(xiàn)!盵35]

  3.異在是概念、精神、理念的外在化。

  在邏輯學的“概念”范圍內(nèi),概念的運動就是“發(fā)展”,即把潛在于它自身中的內(nèi)容外化出來,建立為客體或客觀性,同時又揚棄客體或客觀性而回復到自身,實現(xiàn)其為對立同一的具體概念。客體或客觀性就是概念的他物、對方,即異在。“異在” 在這里既不復是質的東西,也不復是映現(xiàn)在他物中的他物,而是概念自身的外在化。而概念在它的外在化即異在里就是在它自己本身里,或者說,“概念具有在它的外在化里與它自己同一的本性”[36]。因此,在概念里,異在實際上不是異在,“概念的運動所建立的對方,其實并非對方”[37],而是概念為了實現(xiàn)自己與自己的絕對同一,而把自己作為自己的對方。

  在精神 (人的意識和自我意識) 的范圍內(nèi),一切經(jīng)驗的對象 (包括自然的、社會的、意識形態(tài)的) 都是精神的外在化或異化,即異在。精神的運動或發(fā)展就是:“在這種外在化里把自身建立為對象……又同樣揚棄了這種外在化和對象性,并把這種外在化和對象性收回到它自己本身中,因而它在它的異在本身里就是在它自己本身里!盵38]

  在“絕對理念”的范圍內(nèi),“理念完全是自己與自己同一的思維,并且理念同時又是借自己與自己對立以實現(xiàn)自己、而且在這個對方里只是在它自己本身內(nèi)的活動”,由此出發(fā),抽象的邏輯理念 (純概念) 即是“自在自為的”理念,即理念自身;
自然界則是“理念的異在” 或“外在化形式中的理念” ;
精神則是“由它的異在而返回到它自身的” 理念,即“自為存在著的、并正向自在自為發(fā)展著的概念”[39]。

  

  為他存在 (為他之有) Sein- für-Anderes

  

  指一切特定的事物都具有的與他物相聯(lián)系的特性。

  1. “為他存在” 是“質” 之指向他物,是“定在”或“某物” 的擴展。

  定在是有規(guī)定性的存在,而它的這個規(guī)定性是與存在直接同一的,這就是質。但規(guī)定性是以否定性為基礎的,所以質自己內(nèi)部就包含有否定性。否定性在這里不是空虛的無,而是定在的一種形式——“彼” 、他物或異在。就他物或異在是質固有的因素看,質就是為他存在。所以為他存在就是指質是某種指向他物、區(qū)別于他物即與他物聯(lián)系的東西,而質是與定在或某物的存在直接合一的,所以為他存在也就是定在或某物超出自身而指向他物,而與他物相聯(lián)系,即向他物的“擴展” 。

“這種異在既然是質的自身規(guī)定,而最初又與質有差別,所以質就是為他存在,亦即定在或某物的擴展!盵40]

  2.為他存在是某物和它的他物的共同體。

  某物由于它的質而與一個他物相對立。但是,他物并不是某物之外的漠不相干的東西,某物也并不是漠不相干地與他物相對立!澳澄镒鳛閱渭兊、存在著的自身關系,是第一個否定之否定”[41],因而他物或異在是作為被揚棄的東西包含在某物之內(nèi)的,是某物的環(huán)節(jié),而與此同時又是與某物分離的,即是說是與某物有區(qū)別的,是屬于某物而不屬于某物自身的東西。這樣的異在或他物就是為他存在:“異在既同時被包括在某物之內(nèi),又同時與某物分離;
異在是為他存在。”[42] 某物既然具有它的他物于其自身中,它因而潛在地就是它自己的他物。但是,某物在它的他物中同時保持了自身,并不純粹是他物,而僅僅是為他存在。所以,為他存在既不純粹是某物自身,也不純粹是他物,而是某物與他物的聯(lián)系或結合,即共同體!盀樗嬖谑悄澄锖退乃锏牟淮_定的、肯定的共同體!盵43]

  3.為他存在與自在存在同一而不可分離,是某物自在地具有的規(guī)定或環(huán)境。

  相對于為他存在而言,質或某物的存在本身就是自在存在,為他存在指某物超出自身而同他物發(fā)生關系的狀態(tài),因而是某物的“與他物的聯(lián)系” 或“自身的不同一性” ;
自在存在指某物自身內(nèi)所包含的他物尚未顯露的狀態(tài),因而是某物的“自身聯(lián)系”或“自身的同一性”。為他存在和自在存在是某物的兩個環(huán)節(jié),雖然不同,但又同一而不可分離!澳澄锸亲栽诘,因為它超出為他存在,返回自身。但是某物也自在地 (此處所強調的是在) 或在它那里有一種規(guī)定或環(huán)境,因為這種環(huán)境是外在地在它那里,是一個為他存在!盵44] 為他存在作為外在地在某個那里的東西,是在某物的自身聯(lián)系或自身同一性中,是和某物的自在存在同一的,因而也屬于它的內(nèi)在的、真正的價值。抽掉了一切為他存在,某物的自在存在就是沒有任何規(guī)定的空洞的存在,因而也是沒有任何真理的空洞的抽象。

  

  某物的性狀 (某物的性質或狀態(tài)) Die Beschaffenheit des Etwas

  

  指一切特定的事物在同他物聯(lián)系中所具有的不經(jīng)久的外表。

  1.某物的性狀是某物的外在定在。

  定在是“是此” 而“非彼” 的特定的存在,定在就其揚棄“此”和“彼”的區(qū)別而回復到單純的存在著的自身聯(lián)系來看,就是某物。某物由于它的質而與他物相對立。就某物之與他物聯(lián)系來看,是為他存在;
某物的存在本身或自身聯(lián)系,相對于與他物的聯(lián)系而言,則是自在存在。某物就是自在存在和為他存在的同一體。某物的質,為了同一般的規(guī)定性嚴格區(qū)別開來,“就可以叫做某物的規(guī)定”[45]。某物的規(guī)定是某物的自在存在,是作為自在存在的肯定的規(guī)定性,通過它某物在定在中不與要規(guī)定它的他物相混雜,而在自身等同性中保持自身和使這種等同性對為他存在生效。在某物和他物的關系中,某物增長起來的多方面的規(guī)定性,與自在存在合一而成為某物的內(nèi)容,從而充實了某物的規(guī)定。某物的規(guī)定因此也是自在存在和為他存在的統(tǒng)一。但是,某物的這種規(guī)定連同與它的自在存在合為一體的充實一起,仍然以一般自在 (潛在) 的形式和不曾與它合為一體的定在相對立。而那仍然在規(guī)定外的、僅僅是為他存在,即未與自在存在合為一體的規(guī)定性則是同已經(jīng)揚棄而與自在存在合為一體的規(guī)定性相對立的“直接的、質的存在”。某物的這種作為“直接的、質的存在”的規(guī)定性,“就是某物的外在定在,它也是某物的定在,但不屬于某物的自在存在。——這樣,規(guī)定性就是性狀”[46]。某物就是通過它的性狀或外在定在 (為他存在) 而直接同外在的他物相聯(lián)系。

  2.某物的性狀是其異在的不經(jīng)久的外表,某物就規(guī)定看對它的性狀是無所謂的。

  某物是在同他物的外在關系和影響中,因而具有了這樣或那樣的性狀;
性狀所依靠的外在影響或來自他物的規(guī)定出現(xiàn)為偶然的,因而性狀也是偶然的、不穩(wěn)定的、易變的,它是包含在某物中而又不同于某物的異在的不經(jīng)久的外表。“性狀或外在定在既屬于某物,對于某物來說又是外來的,或是它的異在,因而是它的非存在。某物因而是它與自身的不等同性,通過這種不等同性變化就建立起來了。”[47] 某物的變化在這里是屬于性狀或外在定在方面的。就某物的性狀外在于它的規(guī)定、性狀的變化是規(guī)定之外的變化而言,某物對于它的性狀是無所謂的!澳澄锉旧碓谧兊摹芭c他物的聯(lián)系”或“自身的不同一性”;
自在存在指某物自身內(nèi)所包含的他物尚未顯露的狀態(tài),因而是某物的“自身聯(lián)系”或“自身的同一性”。為他存在和自在存在是某物的兩個環(huán)節(jié),雖然不同,但又同一而不可分離。“某物是自在的,因為它超出為他存在,返回自身。但是某物也自在地(此處所強調的是在)或在它那里有一種規(guī)定或環(huán)境,因為這種環(huán)境是外在地在它那里,是一個為他存在!盵48]為他存在作為外在地在某個那里的東西,是在某物的自身聯(lián)系或自身同一性中,是和某物的自在存在同一的,因而也屬于它的內(nèi)在的、真正的價值。抽掉了一切為他存在,某物的自在存在就是沒有任何規(guī)定的空洞的存在,因而也是沒有任何真理的空洞的抽象。

  

  某物的性狀 (某物的性質或狀態(tài)) DieBeschaffenheitdesEtwas

  

  指一切特定的事物在同他物聯(lián)系中所具有的不經(jīng)久的外表。

  1.某物的性狀是某物的外在定在。

  定在是“是此”而“非彼”的特定的存在,定在就其揚棄“此”和“彼”的區(qū)別而回復到單純的存在著的自身聯(lián)系來看,就是某物。某物由于它的質而與他物相對立。就某物之與他物聯(lián)系來看,是為他存在;
某物的存在本身或自身聯(lián)系,相對于與他物的聯(lián)系而言,則是自在存在。某物就是自在存在和為他存在的同一體。某物的質,為了同一般的規(guī)定性嚴格區(qū)別開來,“就可以叫做某物的規(guī)定”[49]。某物的規(guī)定是某物的自在存在,是作為自在存在的肯定的規(guī)定性,通過它某物在定在中不與要規(guī)定它的他物相混雜,而在自身等同性中保持自身和使這種等同性對為他存在生效。在某物和他物的關系中,某物增長起來的多方面的規(guī)定性,與自在存在合一而成為某物的內(nèi)容,從而充實了某物的規(guī)定。某物的規(guī)定因此也是自在存在和為他存在的統(tǒng)一。但是,某物的這種規(guī)定連同與它的自在存在合為一體的充實一起,仍然以一般自在(潛在)的形式和不曾與它合為一體的定在相對立。而那仍然在規(guī)定外的、僅僅是為他存在,即未與自在存在合為一體的規(guī)定性則是同已經(jīng)揚棄而與自在存在合為一體的規(guī)定性相對立的“直接的、質的存在”。(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某物的這種作為“直接的、質的存在”的規(guī)定性,“就是某物的外在定在,它也是某物的定在,但不屬于某物的自在存在!@樣,規(guī)定性就是性狀”[50]。某物就是通過它的性狀或外在定在 (為他存在) 而直接同外在的他物相聯(lián)系。

  2.某物的性狀是其異在的不經(jīng)久的外表,某物就規(guī)定看對它的性狀是無所謂的。

  某物是在同他物的外在關系和影響中,因而具有了這樣或那樣的性狀;
性狀所依靠的外在影響或來自他物的規(guī)定出現(xiàn)為偶然的,因而性狀也是偶然的、不穩(wěn)定的、易變的,它是包含在某物中而又不同于某物的異在的不經(jīng)久的外表!靶誀罨蛲庠诙ㄔ诩葘儆谀澄铮瑢τ谀澄飦碚f又是外來的,或是它的異在,因而是它的非存在。某物因而是它與自身的不等同性,通過這種不等同性變化就建立起來了。”[51]某物的變化在這里是屬于性狀或外在定在方面的。就某物的性狀外在于它的規(guī)定、性狀的變化是規(guī)定之外的變化而言,某物對于它的性狀是無所謂的!澳澄锉旧碓谧兓腥匀槐3郑兓簧婕捌洚愒诘牟唤(jīng)久的外表,并不涉及它的規(guī)定!盵52]

  3.某物的性狀和規(guī)定是相互過渡的,性狀也屬于某物的自身。

  某物的性狀和規(guī)定既互相區(qū)別,又內(nèi)在聯(lián)系和相互過渡。某物的規(guī)定連同與它的自在合為一體的規(guī)定性一起,離開對他物的關系,就其自身而言,只是潛在的東西,從而也就沒有某物自身的存在。只有某物揚棄即否定了那不曾與它的自在存在合為一體的外在對立的他物,把它作為環(huán)節(jié)包含在自身內(nèi),它才由于這個既在它自身內(nèi)又與它有質的區(qū)別的,即作為否定物的“異在”環(huán)節(jié)而得以存在,才有它自己的規(guī)定,而某物的規(guī)定也就體現(xiàn)在作為性狀的為他存在中。這就是“規(guī)定降低為性狀”。另一方面,作為性狀的為他存在自為地建立起來,就是一個具有自己本性的、與某物處于外在排斥關系中的他物,這樣的他物本身就是自身聯(lián)系的某物,即有規(guī)定性的自在存在,也就是規(guī)定。性狀和規(guī)定相互過渡的結果就是它們的區(qū)別的揚棄,定在和一般某物的建立,它表明:性狀雖然好像是以外在物或一般的他物為基礎,實際上也依賴于規(guī)定,因為外來的規(guī)定又同時是由某物自己的、內(nèi)在的規(guī)定來規(guī)定的,因此規(guī)定也就表現(xiàn)在性狀中,某物才是同他物對立的某物;
性狀既然體現(xiàn)了規(guī)定,它也就屬于某物的自在存在,因此某物也就要隨它的性狀而改變自己,成為一個新的他物。

  

  界限 (限度) Grenze

  

  指一切特定事物都具有的,既把它和它的他物結合起來,又把它們彼此分開的規(guī)定性。

  1. “界限” 是“定在” 的建立為否定性的規(guī)定性。

  定在是有規(guī)定性的存在。在定在里,規(guī)定性與存在直接同一,有此規(guī)定性即有此物的存在,無此規(guī)定性即無此物的存在。但定在是存在和無的單純合一,當定在的規(guī)定性在存在的形式里被設定起來時,它就同時也在無或非存在形式里被設定起來,即被建立為一種否定性。規(guī)定性和否定性是同一的,說某物是此物,就意味著它不是他物。所以,就規(guī)定性限定某物是此物而不是他物言,它就是界限的意思!霸凇ㄔ凇铮(guī)定性和存在是一回事,但同時就規(guī)定性被設定為否定性而言,它就是一種界限,限制。”[53] 定在的與存在直接同一的規(guī)定性,也就是質,質就是使定在是此物而不是彼物的規(guī)定性。所以,對某物來說,“它的質就是它的界限”[54],或者說,界限即是原來潛藏在質自身中的否定性之明白地建立和進一步的自己規(guī)定。

  2.界限是某物的自身反思的否定性,是他物的非有。

  某物作為在質里反思自身的定在,具有一個自身反思的否定性,換句話說,某物是通過對一個與它有質的差別的他物的否定的中介而反思自身,即實現(xiàn)其自身聯(lián)系或自身同一性的。所以,某物由于它的質而首先對他物有一個界限,或者說,它自身就是對于別的某物即他物的界限。在這里:“界限是他物的非有”,或“在它那里他物的終止”[55]。界限既是他物的非有或他物在它那里的終止,因而本身同時就僅僅是某物的有。就此而言,某物與它的界限是同一的,某物由于它的界限而是某物,在界限中有著它的質。界限作為某物的自身反思的否定性,一方面,在觀念上總是包括某物和他物的環(huán)節(jié)在內(nèi),或把它們兩者結合起來,因為所謂界限就是某物和他物的界限;
另一方面,又意味著他物被自身反思的某物所排斥,或把它們兩者分開,因為所謂界限就是他物的非有,而在定在范圍內(nèi),就是某物和他物的環(huán)節(jié)之被建立為現(xiàn)實的、有質的差別的、外在對立的東西。

  3.界限是某物和他物之間的中項。

  某物的界限既是他物的非有,因而就不能離開他物而言某物,離開了某物以外的他物的限制就無所謂某物的界限,某物的界限客觀化在他物里。就此而言,某物和它的界限就不是同一而是有差異,換言之,某物的界限是一個不同于某物的他物,某物由于這個作為他物的界限的中介才是某物,這個界限也同樣是“某物的非有” 或“某物在它那里的終止” ,所以某物只是在它的界限之外有它的定在。他物也是如此,因為他物也是某物,因而也是在界限之外才有它的定在。這樣,界限既是某物的非有,也是他物的非有,或者說,界限既不是某物,也不是他物,而是兩者之間的中項:“界限是兩者之間的中項,在界限中,它們便終止了。它們在彼此之外和它們的界限之外,有著定在;
界限作為它們每一個的非有,是兩者的他物!盵56]

  4.界限是某物和他物的共同的區(qū)別性,是某物的內(nèi)在規(guī)定。

  某物在界限之外就是未曾劃界的某物,只是一般的定在,沒有同他物區(qū)別開來,它和它的他物都只是一般的某物,或者說,它們每一個都既是某物,也是他物。在邏輯進程中,一般定在為有規(guī)定性的定在所代替,并隨著規(guī)定性一起而被建立為界限。在界限中,某物與他物才成其為某物與他物而互相區(qū)別開。在這里,界限并不是某物與他物之外的他物,而是屬于它們自身,是“它們的共同的區(qū)別性”,“他們的統(tǒng)一和區(qū)別”[57],即它們的對立同一性。某物只是在否定或揚棄它的他物,把他物作為環(huán)節(jié)而包含在自身中時,它才是某物,才有自己的質或規(guī)定。這個被揚棄而包含在某物內(nèi)的他物或異在,也就是同某物的自在存在合為一體的為他存在,與某物的規(guī)定相同一的某物的性質,因而是某物的內(nèi)在的和被否定的為他存在,亦即包含在某物的己內(nèi)存在中 (即與己內(nèi)存在同一) 而又與之有區(qū)別的他物、異在、為他存在或否定性。這種內(nèi)在否定性是某物的內(nèi)在規(guī)定,即某物的內(nèi)在界限。所以,首先,界限不僅是某物的界限,而且是它所界限之物的“原素和根本”[58],它構成某物的定在的實在性!爱愒诓⒉皇嵌ㄔ谥獾囊环N不相干的東西,而是定在的固有成分!盵59] 其次,界限既是某物的“原素”、“根本”或“固有成分”,又是內(nèi)在于某物的他物或異在,因此,在界限內(nèi)才有其定在的某物就既是某物,又不是某物,即潛在地是它的他物,或者說,某物的定在和它的界限是互相否定、互相對立的。某物由于自身的內(nèi)在矛盾而被迫不斷地超出自身,變?yōu)樗。總之,某物由于它的界限首先是有限的,其次是變化的?/p>

  5.界限是與存在直接同一的否定性,是質的界限,不是量的界限。

  某物的內(nèi)在界限也就是與規(guī)定性同一的否定性,而規(guī)定性是與存在直接同一的,因而否定性也是與存在直接同一的!霸诙ㄔ诶铮穸ㄐ院痛嬖谌允侵苯油坏,這個否定性就是我們所說的界限!盵60] 正是由于這個原因,某物就只是在它的界限內(nèi)才是某物,過此界限就不是某物。所以,這里所說的界限不是外在于定在的量的界限,而是貫穿全部定在的質的界限!澳澄餂]有它的界限就沒有意義。如果我改變某物的界限,那它就不再是它是的那個東西了。如果我改變一塊耕地的界限,那耕地依然是它所是的耕地,只是變大了些。不過在這里我改變的不是它作為耕地的界限,而是作為定量的界限。改變它的作為耕地的范圍,就意味著使耕地成為例如樹林!盵61] 改變耕地作為耕地的“范圍”,就是改變它的“質的界限”,它就不再是耕地了,例如,在耕地上不再種糧食,而是植樹,它就不再是“耕地”,而是“林地”了。

  

  附:“術語”原載張世英主編:《黑格爾辭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1月第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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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98頁。(“已變易成為”原譯“變?yōu)椤,“存在”原譯“有”)。

  [2]《黑格爾全集》第3卷,弗羅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72頁。

  [3]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01頁,(原譯為“實有是有與無單純地合而為一”)

  [4]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01頁,(“存在”原譯“有”)。

  [5]《黑格爾全集》第3卷,弗羅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18頁。

  [6]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02頁。

  [7]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02頁。

  [8]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08頁。

  [9]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05頁。

  [10]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08頁。

  [11]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08~109頁。(“定在”原譯“實有”,“己內(nèi)存在”原譯“內(nèi)在之有”,“在那里存在著的東西”原譯“實有物”)。

  [12]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09頁,(“存在著的自身聯(lián)系”原譯“有的自身關系”)。

  [13]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00頁,(“變化的”原譯“可變的”)。

  [14]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05頁。(“界限”原譯“限度”,“他物”原譯“別物”)。

  [15]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06頁。

  [16]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06頁。

  [17]黑格爾:《哲學史講演錄》第1卷,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331頁,(“定在”原譯“限有”)。

  [18]《黑格爾全集》第3卷,弗羅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18頁。

  [19]《黑格爾全集》第3卷,弗羅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72頁。

  [20]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11、212頁。

  [21]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03頁。

  [22]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03頁,(“存在著的質”原譯“有的事物”.“實在性”原譯“實在”)。

  [23]《黑格爾全集》第6卷,弗羅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58頁。

  [24]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04頁。(“實在性”原譯“實在”.“存在著的”原譯“有的”)。

  [25]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03頁。(“實在性”原譯“實在”,“存在著的”原譯“有的”)。

  [26]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08頁,(“存在”原譯“有”)。

  [27]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49頁,(“實在性”原譯“實在”)。

  [28]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12頁,(“觀念性”原譯“理想性”)。

  [29]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04頁,(“定在”原譯“實有”,“實在性”原譯“實在”)。

  [30]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12~213頁。

  [31]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03頁。

  [32]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12頁。

  [33]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04、203頁。

  [34]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13頁。

  [35]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50頁。

  [36]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338頁。

  [37]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331頁。(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38]黑格爾:《精神現(xiàn)象學》下卷,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259頁。

  [39]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59—60頁。

  [40]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03頁。

  [41]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09頁。(“存在著的”原譯“有的”)。

  [42]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13頁,(“定在”原譯“實在”,“自在存在”原譯“自在之有”)。

  [43]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21頁,(“為他存在”原譯“為他之有”)。

  [44]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14~115頁,(“為他存在”原譯“為他之有”)。

  [45]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18頁。

  [46]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19頁,(“定在”原譯“實在”,“自在存在”原譯“自在之有”,“性狀”原譯“狀態(tài)”)。

  [47]《黑格爾全集》第3卷,弗羅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73頁。

  [48]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14~115頁,(“為他存在”原譯“為他之有”)。

  [49]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18頁。

  [50]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19頁,(“定在”原譯“實在”,“自在存在”原譯“自在之有”,“性狀”原譯“狀態(tài)”)。

  [51]《黑格爾全集》第3卷,弗羅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73頁。

  [52]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19頁,(“異在”原譯“他有”)。

  [53]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04頁,(“界限”、“限制”原譯“限度”、“界限”)。

  [54]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25頁。

  [55]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21、122頁。

  [56]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25頁,(“定在”原譯“實有”)。

  [57]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23頁。

  [58]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24頁。

  [59]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04頁。

  [60]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04頁,(“界限”原譯“限度”)。

  [61]《黑格爾全集》第3卷,弗羅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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