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風:基層自治,行政層級自然減少
發(fā)布時間:2020-06-14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行政層次完全可以減少,辦法就是基層社會、基層政府按照自治的原則運轉,則政府層級繁殖的趨勢將會自然終結。
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了改革目前的政府架構的任務:推進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將糧食、油料、棉花和生豬生產(chǎn)大縣全部納入改革范圍。穩(wěn)步推進擴權強縣改革試點,鼓勵有條件的省份率先減少行政層次,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縣(市)的體制。這一改革合乎政府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但要有效推動,卻須勇氣。
中國自秦以來,法律所規(guī)定的政府層級,除了中央政府之外,大體上以兩層居多。比如,秦漢行郡縣制,以郡轄縣。但綜觀歷代政制變遷,可以發(fā)現(xiàn)一個規(guī)律:如果郡、省這樣的次級政府單位較多,中央政府就必然增設派出機構,如漢代之州刺史,清代之總督;
如果一個次級政府單位管理的縣級地方政府數(shù)量太多,兩者中間就必然衍生出一層政府,比如,清代的道。
古人也知道這種疊床架屋的弊端,但這類機構卻又為勢所必然。原因在于,如古人所認識到,郡縣制的本質(zhì)是家天下,地方政府的權力全部來自中央政府授權,從政治上說,所有官員對皇帝負責,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說,每個官員對其上級負責。反過來,中央政府必得監(jiān)督地方政府,上級政府必得控制下級政府,以此確保其執(zhí)行自己的法律、命令。要從技術上做到有效的監(jiān)督、控制,則每個上級政府所直接隸屬的下級政府的數(shù)量就不能太多,也許就是七八個,超過這一限度就會失控。
地級市也是這樣演變出來的,F(xiàn)行憲法與地方各級人大與政府組織法上并無地級市這一建制,憲法所規(guī)定的是以省轄縣。但幾十年來,地級市卻已成為一項定制,原因與古代相同。廣東省有近百個縣級單位,省長甚至不可能記住這么多縣長的名字,更談不上了解了,也就無從管理。為了有效地管理、控制,它必然傾向于設立一個中間政府單位,不管法律是怎么規(guī)定的。一個地級市管理六七縣,最多十來個,是大體可以管得過來的。
基于這一事實,可以大膽地斷言,假如目前整個政府結構的原理、政府職能不作較為根本的調(diào)整,則即便以政令的方式強權擴縣,弱化地級市環(huán)節(jié),但這個中間環(huán)節(jié)還會以另一種形式重生,減少行政層次的目的很難達到。
當然,這絕不等于說,行政層次根本不可能減少。依據(jù)現(xiàn)有的政治學知識,可以十分有把握地說,行政層次是完全可以減少的,辦法就是各級政府普遍地實行自治,尤其是基層社會、基層政府按照自治的原則運轉,則政府層級繁殖的趨勢將會自然終結。
兩千年來政府層級趨向增加的內(nèi)在原因是,政府是自上而下構造的,上級政府要有效地控制、監(jiān)督下級政府,必然要設立派出機構。從政府的角度來說,這也是必要的,否則,未得到有效監(jiān)督、控制的地方政府、基層政府,必將成為民眾的禍害。事實上,歷代政府盡管采取了嚴密監(jiān)管的措施,也仍然未能防止地方政府、基層政府官員胡作非為。
換一種思路,如果基層社會是自治的,基層政府是自治性政府,其權力來自民眾的授予,而不是上級的授予,政府對民眾負責而不是對上級負責,則本地人民就看管住了本地政府,這個政府不可能為害于民,上級政府就沒有必要嚴密看管下級政府,自然也就不必設立看管下級政府的政府。
在中國,我們已經(jīng)隱約看到這樣一種治理模式的雛形。首先,村民自治、社區(qū)自治已經(jīng)有十多年的發(fā)育。其次,今年中央一號文件又提出,依法賦予經(jīng)濟發(fā)展快、人口吸納能力強的小城鎮(zhèn)在投資審批、工商管理、社會治安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權限。也就是說,小城鎮(zhèn)將逐漸地不再只是縣政府的下級政府,而將具有自己的治理權限。
可以設想,如果鄉(xiāng)鎮(zhèn)、縣級治理逐漸地走向自治,哪怕是半自治,那么,地級市也就逐漸成為多余,省就完全有能力直管縣了。當然,自治絕不意味著中央或省政府的權威被削弱。相反,這兩種權威將可以更為直接對民眾行使,只是,它將換一種方式,以司法的方式行使。也就是說,實現(xiàn)省直管縣,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需要相當廣泛的制度變革。
(本文來源:南方農(nóng)村報 作者: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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