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宋史研討會暨中國宋史十二屆年會論文摘要(一)
發(fā)布時間:2020-06-12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2006年8月,中國宋史研究會在上海召開第十二屆年會(論文摘要分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四類)
一、政治
金中都“永安”考
劉浦江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
《金史·地理志》在敘述中都大興府沿革時,有“(遼)開泰元年更為永安析津府”一說,施國祁認為這是“刊本顛竄”所致,并以此為線索,得出海陵王貞元元年改稱析漳府為永安府,次年更名大興府的結論。然而本文提供的證據(jù)表明,在《遷都燕京改元詔》中已有“仍改永安析津府為大興府”的說法,說明《金史·地理志》的詭異記載絕非像錯簡那么簡單。事實上,“永安”一名是海陵天德三年所改的燕京新地名,所謂“永安析滓府”即“燕京析津府”之意,元朝史官因不知“永安”一名的來歷,于是便想當然地誤以為“永安析津府”為遼開泰元年所改。施國祁受此誤導,從而臆想出一個子虛烏有的“永安府”。
宋初和平統(tǒng)一戰(zhàn)略及實踐
程民生 河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在和平建國及收兵權的基礎上,宋初統(tǒng)一戰(zhàn)略中,和平統(tǒng)一的設想前所未有地突顯出來,在戰(zhàn)略中廣泛實施,并在一些地方大獲成功。出現(xiàn)了在武力威脅下不戰(zhàn)而降的荊南模式;
沒有直接的軍事威脅,但朝廷做出過明確的歸順要求,最終主動歸順的吳越模式;
既沒有任何軍事威脅,朝廷甚至也沒有做出明確的或暗示的歸順要求,自覺納土的漳泉模式。宋政府英明的統(tǒng)一戰(zhàn)略和高超的政治手段,為國家的統(tǒng)一和歷史的發(fā)展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偉大貢獻,在分裂時期提供了和平統(tǒng)一的可行性,值得充分肯定。
試論偽齊國的疆域與政區(qū)
李昌憲 南京大學歷史系
作者認為本課題的研究,將有助于金代特別是金初行政區(qū)劃的研究。本文探討了偽齊國的疆域與政區(qū),認為偽齊時期的轄境應劃分為汴京開封府、河南府路、歸德府路、山東東西路、大名府路和陜西六路,即永興軍路、鄜延路、環(huán)慶路、秦風路、涇原路、熙河路。并對各路轄區(qū)、所轄州府軍進行了研究。
試論北宋前期過度集權及其影響
汪圣鐸 ,河北大學宋史研究中心
宋初,接受中晚唐五代歷史教訓,加強了中央集權,這是必要的和有積極意義的。但由于歷史的慣性,當時這種加強存在矯枉過正的問題。在宋朝政權鞏固以后,特別是宋遼議和以后,本應逐步糾正矯枉過正即過度集權的問題,但宋朝統(tǒng)治者未能與時俱進,及時調整政策,相反,卻繼續(xù)加強集權,從而給國家管理造成種種弊端。這種過度集權表現(xiàn)為朝廷人臣不能獨當一面,將從中御,上下級官員隸屬關系混亂,地方政權軟弱無力等。過度集權弱化和模糊了管理層次,使管理僵化、脫離實際,不但在當時造成惡果,而且對整個宋代造成惡劣影響。對此宋人已有較深刻的分析和認識。
從王安石變法的實施途徑看變法的消極影響
李裕民 陜西師范大學
評價王安石變法歷來多從變法內容下手,本文換一個角度,從實施變法的途徑去考察。變法途徑主要有四:一、設立變法的專門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
二、鼓勵神宗發(fā)揚獨斷的作風,即不顧眾人反對實施變法;
三、改變監(jiān)察機構的性質,由監(jiān)督者變?yōu)檎母接梗?br>四、用人以是否擁護和執(zhí)行新法為尺度。這些手段的效果是明顯的,使新法比較順利地推行到全國,不僅神宗在世的十幾年,他死后新法一度被廢八年,仍能東山再起,一直推行至北宋滅亡。
它帶來極大的消極影響:1、皇帝時代最進步的體制——皇帝與士人夫共治天下的政治體制遭到破壞,專制性加強。神宗時已顯示出弊端,徽宗時更御筆屢降。仁宗時罕見的詔獄,己成家常便飯,以詩得罪的烏臺詩案,為同類案件開創(chuàng)了極壞的先例。勵精圖治的神宗尚且如此,到徽宗手里,更六賊當?shù),弊政橫生,最終亡國亡身。論其原由,不能不說是新法首開其端。2、監(jiān)察機構成了政府的附庸,為權臣的產生開辟了道路。當權者利用監(jiān)察機構打擊對手,權臣成了南宋的毒瘤,是導致南宋滅亡的重要原因。3、宋代的用人,變法以前,要看學歷(是否進士)、資歷、政跡,還要有足夠的推薦人,官場風氣比較正。變法以后,社會風氣大壞,政府成為腐敗的溫床。4、為后來的掌權者利用新設機構實施自己所謂新法開創(chuàng)了先例,出現(xiàn)了徽宗時的講議司,東城所等。
宋朝賣官述略
王曾瑜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中國古代賣官鬻爵的出現(xiàn)和發(fā)展,至少有三個普遍性的條件:一是商品經濟的某種程度發(fā)展,使官爵可以成為商品;
二是官爵成為肥缺,方得有愿意買官的可能;
三是自秦漢以來,實行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體制下的各種形式的官員等級授職制,方得有賣官的可能。馬克思主義是主張直接選舉制,而否定各種形式的官員等級授職制。等級授職制正是各種官場腐敗,也包括賣官現(xiàn)象的溫床和根源。古代公開的賣官制度的創(chuàng)設和發(fā)展,雖然各代不同,但人體都是與財政,特別是財政的困難密切相關的。然而豪貴和官員的私下賣官,則隨著各級官員辟舉制的削弱,中央授官制的發(fā)達而開拓了更大的空間,故更加興盛。私下賣官其實也很難用得上“非法”兩字,特別如唐中宗時的“墨敕斜封”。但是私下賣官更體現(xiàn)了超越制度規(guī)定的非制度化的人治的特點,這在專制政體的官員等級授職制下具有必然性。一個時代的賣官,總是與政治的昏暗和腐敗程度成止比,總是成為一個時代政治昏暗和腐敗程度的重要標尺。梁元帝蕭繹早已總結出“鬻官者,欲民之死”的名言,因為賣官的結果,無非是縱容買官者加倍貪黷。他們不僅要償還買官的成本,還須追加利息,多多益善,其結果無非是不遺馀力地刻剝百姓。依據(jù)古代的儒家輿論,腐惡的賣官現(xiàn)象,也與中國自古相傳的各種可怕而可憎的政治遺傳基因一樣,是作為反面事物而受譴責的,處于無理地位。但另一方面,賣官現(xiàn)象仍是滋生不息,且有變本加厲之勢。其故非它,既然上述產生賣官現(xiàn)象的社會政治條件一直存在,即賣官現(xiàn)象有豐厚的滋生沃土。又如何能做到正本清源式的根治呢?這是研究古代賣官應得的教訓。
宋代“臺閣”涵義考
楊芹,曹家齊中山大學歷史系
“臺閣”一詞,在史籍中出現(xiàn)的頻率非常高,宋代史料亦然。關于‘‘臺閣”之涵義,以往學者多依漢制,解釋為尚書臺(省)的別稱。然而這一解釋,似乎不太符合“臺閣”在宋代的涵義。本文從現(xiàn)存的、涉及“臺閣”一詞的文獻材料入手,加以解讀和分類,以例子證明宋代“臺閣”可視為御史臺和館閣的一種合稱或別稱;
宋人在使用該語時,或會因為場合的不同和表達的需要而側重于某一方,但有時亦可并舉。并就二者并稱的原因加以初步的解答。
走向象征化的皇權
王瑞來 日本學習院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
二十余年前,在《歷史研究》我先后發(fā)表了《論宋代相權》和《論宋代皇權》兩篇文章,引起不少的關注和評論。以后我一直沒有中斷對皇權和中國政治史的研究,只是90年代以后發(fā)表的有關論著多為日文,幾乎不為國內學界所知。本文首先介紹日本學界的皇權認識以及我對皇權問題的繼續(xù)研究。
后來的研究深入到政治生活的細部,來考察權力運作的具體狀態(tài)。有關研究成果于2001年匯集成書,以《宋代的皇權與士大夫政治》為題在日本出版。本文主要移譯了書中的主要觀點。其中,對皇權和相權分別加以重新定義,提出了宰輔專政的概念,認為無論皇權還是相權,都是同一權力系統(tǒng)中的一部分,互相制約且互相依存。針對宋代的政治特征,我特別強調了士大夫政治的提法,并指出,在士大夫政治之下,政治斗爭的主要形態(tài)是黨爭,而不是所謂的皇權和相權之爭。
由于我的思考并不僅限于宋代,而是通史性的通盤思考,所以本文展示了幾個與皇權有關的圖形。一是關于皇權結構模式,我認為不是通常所形容的金字塔形,而是拱橋形。二是從圓形到橢圓形的權力與權威的轉化圖。三是皇權變遷的坐標圖。根據(jù)我的考察,伴隨著政治制度的漸次完備,皇帝逐漸從具體的行政事務中脫離;蕶嘁仓饾u由具體的行政處理權向象征性的裁決權轉化。在文中,我分析了皇權走向象征化的原因,并試加說明中國為何沒有成為君主立憲制國家的問題。最后,作為余論,簡單地談了一下對于制度史研究的想法。
論兩宋在走向統(tǒng)一的歷史趨勢中的地位與作用
王德忠東北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唐亡至元實現(xiàn)全國大統(tǒng)一,是中國歷史上又一個分裂時期,政治格局的分合嬗變十分劇烈,民族關系空前活躍。盡管兩宋己不再具有漢唐那樣俯視宇內的氣概和威勢,常表現(xiàn)出受制于周邊民族和少數(shù)民族王朝的被動態(tài)勢,但仍在重新走向統(tǒng)一的趨勢中發(fā)揮著主導作用。
一、兩宋管轄下的中原地區(qū)雖經濟發(fā)展不平衡,仍為全國經濟最發(fā)達、最先進的地區(qū),從社會生產的各部門來說,不論是財富總量,還是生產技術所達到的水平都處于領先的地位,對周邊各民族、各王朝產生了巨大的示范和帶動作用,在中原與周邊、在各民族之間,經濟交流更加頻繁,全國范圍的經濟聯(lián)系得到進一步加強,經濟成分多樣性特色更加突出。
二、兩宋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主脈的繼承者,而且在思想學術以及文化諸領域作出了超越前人的新成就。兩宋的文化成就對周邊各民族、各王朝產生了強大輻射作用,如儒學、佛學、道學的廣泛傳播,極大改變了周邊各民族的精神面貌,各民族的文化成就中既有受到中原文化巨大影響的因素,又有表現(xiàn)本民族特點的文化因子,迎來了中華民族多樣性文化共同繁榮發(fā)展的新時代。
三、兩宋日臻成熟的以專制皇權為中心的國家制度被周邊各王朝所效仿,結合自身的民族特點和王朝的政治需要,形成各具特色的國家制度,豐富了古代國家控制和管理的理論和實踐。
宋代的護照
一一日本僧成尋的巡禮一一
遠藤隆俊 (日)高知大學
宋代,特別是北宋前半期,中國與日本之間雖沒有正式國交。而貿易商人,僧侶往來等民間交流仍非;钴S。如本文考察的日本僧侶成尋,于神宗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乘宋船遠渡中國,朝拜了天臺山及五臺山。但他并沒有像遣唐使那樣乘坐正式的使節(jié)船,他是如何辦理入國手續(xù)的?作為外國人他如何在中國自由旅行,又是如何在中國滯留的呢?過去的研究并沒有澄清這一點。本文以成尋的著作及收錄在《參天臺五臺山記》中的數(shù)件公文書為線索,從他巡禮中國的手續(xù),或者說護照的方面進行探索。首先,成尋進入宋疆界時,即提出天臺山巡禮的申請,從而得到杭州府的通行證(公移),而成尋到達臺州后又領到臺州停留的許可(公據(jù))。與此同時,臺州也向天臺山國清寺發(fā)行認可成尋等人停留許可的<帖>;
而國清寺也向杭州以及臺州寄送了<返牒>,正式承認了成尋等人因修行而滯留的資格。另一方面成尋等人在臺州滯留期間,通過臺州府向朝廷奏明了天臺山巡禮等事宜。后樞密院頒布了含有皇帝旨意的<箚子>,允許成尋等人的上京請求。同時臺州府就護送事宜向兩浙轉運使咨詢,并根據(jù)兩浙轉運使的回復下達了<牒>。由此官方向成尋頒發(fā)了<帖>及<牒>等文書。而成尋也就得以實現(xiàn)上京及五臺山巡禮的愿望了。
趙宋當朝盛世說之造就及其影響
——宋朝“祖宗家法”與“嘉祐之治”新論
曹家齊中山大學
北宋中期,當其“祖宗家法”愈加顯露弊端之時,以范仲淹、歐剛修、石介、李覯等人為代表的士大夫,把回向“三代”作為理想的政治目標,掀起了革新運動。其精神被王安石所繼承。但是隨著熙豐變法的失敗,“祖宗家法”卻更受推崇,并由此制造出堪與“三代”、貞觀相媲美的當朝盛世說——“嘉祐之治”,從而使占主流的政治目標由推尊“三代”轉向效法當朝。趙宋當朝盛世說由“祖宗家法”和“嘉祜之治”有機結合而成,并以“祖宗家法”為核心。此說被南宋所接受,束縛著南宋人的思想和行動,最終使南宋對盛世之追慕成為泡影。另外,趙宋當朝盛世說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后世對宋代之評價。
“便宜行事”與中央集權
——以南宋川陜宣撫處置司的運行為中心
何玉紅西北師范大學文學院
建炎三年五月至紹興三年,南宋在川陜地區(qū)設置宣撫處置司,以張浚為川陜宣撫處置使,賦予川陜宣撫處置司“便宜行事”的權力。在此期間,宣撫處置司一度以“便宜”任免官員、發(fā)行貨幣、制造度牒、賜封神靈等。宣撫處置司的“便宜行事”,導致地方權力強大,觸及中央集權統(tǒng)治,中央為此采取種種制約措施,如強調“行事”中的“上奏”程序,對與法令不符的‘‘便宜行事”予以否定和更改,對有違中央旨意之“行事”予以禁止,還通過縮小宣撫處置司統(tǒng)轄區(qū)域,設置副使等措置來分化宣撫處置司的權力。南宋中央對宣撫處置司權力的節(jié)制、分化過程,實際上反映出朝廷對宣撫處置司“便宜行事”帶來的權力旁落局面的擔憂,力圖將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圍,防止地方權力太大。在“便宜”之權使用與節(jié)制的背后,(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其實質內容是南宋中央與地方間在權力分配問題上的沖突。南宋中央最終罷免張浚,廢除“便宜”之權。川陜宣撫處置司“便宜”之權的授予、運作、廢除的過程,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認識南宋中央集權體制下地方行政運行的絕佳個案,從中展現(xiàn)出了南宋中央與地方之間權力互動的演變軌跡。
金人對“中國”的認識
趙永春吉林大學文學院歷史系
金人進入中原,即援引“中原即中國”、“懂禮即中國”等漢儒學說和理論,自稱中國,但他們并沒有將遼、宋排除在中國之外,實際上萌生了多統(tǒng)意識,或稱多中國意識(也可以稱為大中國意識)。后來,金章宗雖然想變多統(tǒng)為一統(tǒng),但并沒有收到預期效果,多統(tǒng)意識在金人中仍有重要影響,直至金末,修端等人終于提出了以遼史為《北史》,北宋史為《宋史》,金史為《北史》,南宋史為《南宋史》的修史方案,正式提出了宋、遼、金均為正統(tǒng)的多統(tǒng)思想,為元朝宋、遼、金“各與正統(tǒng)”思想的最終形成奠定了基礎。金人自稱“中國”,但并不將遼、宋排除到中國之外,無疑是一歷史進步。
政治選擇與宋代文官士大夫的政治角色
——以宋朝治國方略及處理文武關系方面探究為中心
陳峰西北大學文博學院
宋初逐漸確定的治國方略以及處理文武關系的政策,使文臣群體的政治地位不斷提高。在宋太宗朝后期內政外交路線的引導之下,以科舉出身為主體的文官在政壇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至宋真宗時代,王朝終于完成其政治上的選擇,文官隊伍遂成為統(tǒng)治的政治中堅角色,傳承了士大夫的衣缽。這種政治格局長期延續(xù),從而使宋代的文官士大夫具有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和影響力。
《契丹國志》中的“小食國”考
胡小鵬西北師范大學學報編輯部
《契丹國志》卷21“諸小國貢進物件”條載:“高昌國、龜茲國、于闐國、大食國、小食國、甘州、沙州、涼州:已上諸國三年一次遣使,約四百余人,至契丹貢獻”。諸小國中唯獨小食國何指,迄今未有確考。從其周邊民族情況看,當亦屬某突厥.回鶻集團。
兩書中“火食”、“小食”并舉,似乎有連帶關系。以“大食”定“小食”是人們容易想到的思路。兩書將“大食”、“小食”并舉,還使人聯(lián)想到《新唐書》卷43下《地理志七下》安西道上的“大石城”、“小石城”。這兩種說法其實都沒有什么確切證據(jù),基本是從大食、小食應存在某種對應關系的預設條件出發(fā),圍繞大食國(喀喇汗朝或阿巴斯王朝)的情況,對小食國做出上述推測的。從宋元史籍的記載看,可以肯定地說,《契丹國忐》和《文獻通考》中的“大食”、“小食”不存在對應關系!靶∈场蹦恕靶∈钡漠悓,即《王延德行記》中的“小石州”,《經世大典》中的“塔失八里”,在今新疆哈密市東北的石城子一帶。“小石州”得名于當?shù)氐氖、石城。宋遼時期的“小食”是以哈密為中心的一個突厥-回鶻集團,獨立于高昌回鶻,入元后稱哈密力。
政績考察與信息渠道:幾點初步想法
鄧小南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
本文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學術論文,而是筆者為集體研究成果《政績考察與信息渠道——以宋代為中心》所作之前言,反映我們對于相關問題的初步思考。
本論題的關注點,主要在于“信息”的傳遞渠道問題!靶畔ⅰ币辉~,在古代文獻中,作為音信、消息的概括語,至少在唐宋時期已經頻頻出現(xiàn)。在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下,信息情報與政令指揮的流動,交織為國家的行政網(wǎng)絡。網(wǎng)絡中的關節(jié)點,體現(xiàn)著某種政治地位;
在各個關節(jié)點上對于信息的處理,則反映著政治權力的運作方式。而信息與政令的流向,實際上體現(xiàn)著時代的政治秩序與權力格局。
所謂“政績考察”,從宋代的實際運作狀況來看,既包括常規(guī)課績,也包括督稽與監(jiān)察,二者各有側重,卻非判然兩途。應該從課績與監(jiān)察制度的交匯、從其結合層面進行研究;
對于在案“政績”的得來過程、“實績”的可靠程度之類關鍵問題,亦應予以關注,以期貼近宋代的歷史現(xiàn)實。
政績考察與信息渠道,是歷史的問題,也是當代的問題;
是學術問題,也是實踐問題。值得引起學界進一步的關注。
宋朝官員管理中的印紙批書
丁建軍 河北大學宋史研究中心
宋朝政府對各級各類官員普遍頒發(fā)印紙,用丁記錄其任職期間的功過,這項制度性的措施在宋代實行時間長,使用范圍廣。
印紙批書的內容是了解官員治跡優(yōu)劣,進而對官員進行獎懲、磨勘、注授差遣的重要依據(jù)之一,也是獲得各地各部門治理情況的一個信息米源,因此,政府對官員的印紙批書有一個總的原則性要求,那就是必須真實。宋朝政府對各級各類官員的印紙批書內容做了詳細的規(guī)定,對官員印紙批書的“不圓”、“違限”和“違條式”等,也做了明確的處罰規(guī)定,并往往根據(jù)不同時期的實際需要,對官員印紙批書的內容進行調整,從而使印紙批書成為了皇帝和政府操控文武百官的一個重要手段。對眾多的官員來說,印紙批書的內容直接關系其仕途前程,他們往往“隱惡揚善”。因此,圍繞官員的印紙批書,宋朝官員和朝廷之間一直存在著一種“隱惡揚善”與“實事求是”的搏弈。
盡管宋朝政府對官員的印紙批書,從填寫內容、填寫時限、填寫格式和填寫者的責任都做出了一系列詳細的規(guī)定,印紙批書在官員獎懲黜陟方面也曾發(fā)揮了一定的作用,但考察宋朝300余年官員管理的實際情況,印紙批書更多地表現(xiàn)為形式上的完備和實際作刖的有限。
從制度層面看,印紙批書作用的削弱主要由于宋代官員選任管理制度中對資格和年勞的注重勝過了循名責實——對此,鄧小南先生在《宋代文官選任制度諸層面》中已有精到的論述。從執(zhí)行層面看,則是由于封建官場的腐敗,侵蝕著包括印紙批憶書內的一切制度規(guī)定的實際作用。
北宋經略西北民族地區(qū)的思想及實踐
李清凌 西北師范大學文學院
本文認為,北宋對待西北少數(shù)民族的態(tài)度,經歷了一個從重內輕外,疏于防備到積極、嚴密地設防,再到武力進取,強化管理的過程。伴隨這一過程產生的蕃官制,上承前代漢官、羈縻制,下開元、明、清土司制度的先河,是北宋民族管理思想中最具創(chuàng)意的一個亮點。
文章分三部分進行論述:一、從重內輕外到積極防御的思想;
二、控蕃御夏和開邊拓地的思想;
三、宋朝政府對西北部族的管理。結論認為:軍政合一制、世襲制、受制和官級低于漢官制,是宋朝蕃官制和宋政府管理西北少數(shù)民族的幾個顯著特點。宋朝對西北轄區(qū)少數(shù)民族實施的蕃官制度是宋朝官僚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宋朝政府通過這套制度實現(xiàn)了對西北各民族的有效統(tǒng)轄和利用,維護了西北的政治秩序。蕃官在政府官僚系統(tǒng)中受制和低于漢官;
可在部族內部卻是集軍、政、族權于一身,儼然一個王國的首領。這套不同于漢唐民族管理體制和宋朝南方地區(qū)制度的做法,是“因俗而治”傳統(tǒng)觀念在宋代西北地區(qū)的具體表現(xiàn),也是元、明、清西北土司制度的濫觴。
宋代“干證人”的法制境遇
郭東旭 河北大學宋史研究中心
宋代“干證人”名稱與唐之前“證人”之名的內涵有所不同。唐之前的“證人”是指了解案情,能對案件提供言詞證據(jù)的人,而宋代的“干證人”則是案件見證人和干連人的合稱,所以“干證人”比“證人”的內涵范圍更廣。
唐代為保證案件的順利審判,唐律中對證人資格作了限制,對妄作偽證規(guī)定了處罰標準,對“證人不足”案件規(guī)定了“贖刑”原則。而宋代“干證人”法,則在繼承唐代“干正人”法的同時,針對司法中出現(xiàn)的弊端,加強了保護“干證人”權益的立法,使宋代“干證人”法亦發(fā)現(xiàn)出文明趨向。
在宋代的司法實踐中,保護“干證人”法雖在不斷完善,申嚴之詔屢有行下,但仍低檔不住司法專橫的沖擊,由于對“干證人”與罪犯“捕同捕也,系同系也,訊同訊也”,致使違法泛濫追證,肆意淹留禁系“干證人”成為一個普遍的司法現(xiàn)象。正是這種狀況,給無辜的“干證人”帶來了極大的災難,使無罪之人受到了不應有的傷害。這對“干證人”來說,無疑是一場飛來的橫禍,使其在被追被禁期間的命運一直處于凄涼悲慘之中。宋代“干證人”的這種境遇,既是宋代權力蔑視權利的反映,也是宋代司法腐敗的一個突出表現(xiàn)。
試論張世杰抗元的失誤
俞暉 江西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張世杰歷來被人們視為“宋末三杰”之一,與文天祥、陸秀夫并列為抗元的民族英雄。他雖曾一度積極參與抗元斗爭,也忠于趙宋王朝,但其在指揮抗元斗爭中的屢次重大失誤,導致了宋軍的慘敗,對南宋的滅亡應負一定的責任。
當元軍占領建康沿長江東下時,張世杰在鎮(zhèn)江焦山集結戰(zhàn)船萬余艘,以十船為一方,相互連鎖,欲與元軍決戰(zhàn)。結果是自縛手腳,遭元軍火攻,慘敗而退。從此宋軍元氣大喪,一蹶不振。南宋行朝在福州建立后,張世杰出任樞密副使掌控軍權。當元軍來攻時,他未能聯(lián)絡各地抗元力量作積極抵抗,卻與陳宜中一起帶著行朝放棄大陸逃往海上,并向元軍請降,從而大大影響了各地宋軍的抗元信心,致使許多州縣非降即陷。同時,他又錯誤地對提舉泉州市舶司蒲壽庚采取打擊政策,致使蒲壽庚反宋降元,給宋朝造成了重大損失!張世杰還在行朝專權用事,嫉妒樞密使文天祥、捧擠荊湖老將蘇劉義,擁兵自重,以致影響了行朝內部的團結。同時,他缺乏抗元復國的正確戰(zhàn)略和戰(zhàn)術,在厓山之戰(zhàn)中,又將所有戰(zhàn)船用纜繩連結一起,重蹈鎮(zhèn)江之敗的覆轍,造成了趙宋王朝的最終滅亡。
張世杰在抗元斗爭中失誤的主要思想根源在于:他缺乏大局觀念,有較重的私心雜念。誠如文天祥所說:“其人無遠志,擁重兵厚資,惟務遠遁,卒以喪敗!庇纱丝梢,張世杰決非高明的軍事統(tǒng)帥,更談不上是民族英雄。
試論文璧降元問題
俞兆鵬 南昌大學
南宋著名民族英雄文天祥誓不降元,從容就義。但他的胞弟文璧卻在宋亡后降元,還當了元朝的官。如何看待這一問題?值得探討。自元代以來,后人對文璧降元有不同評價。有人認為他將“貽笑當時,遺臭百世”,“應難地下見其兄”,甚至斥為“叛徒”。而有人卻認為文天祥和文璧堪稱“宋有二仁”,“得忠臣孝子于一門”。
我們應當根據(jù)文璧一生的具體表現(xiàn)并結合當時歷史環(huán)境的變化,對他進行客觀的評價。在宋亡之前,文壁為官清正,積極抗元,孝順父母,尊敬兄長,不火為忠臣孝子。宋亡后,復國己無可能,效忠已失去對象,為避免文氏宗族滅門之禍,為了彌補文天祥忠孝不能兩全的遺憾,文璧歸順了元朝。
元朝統(tǒng)一中國后,忽必烈大力推行漢化,歷史任務有所改變。在這種環(huán)境下,我們不應要求所有亡宋的臣民都去逃去死,這將不合常情和有違人道。我們應當拋棄狹隘的大漢族主義思想,不該再把忠于宋朝作為評價人物的標準,而應看他能否對推動元初社會的進步作出貢獻。文璧在當元朝地方官時,為保護南宋遺民、恢復戰(zhàn)爭創(chuàng)傷和安頓文氏族人竭盡了全力。綜觀文璧一生表現(xiàn),可說他做到了忠孝兩全,是個對社會有貢獻的人。
遼宋間的禁地
陶玉坤 內蒙古師范大學馬列部
遼宋對峙時期,北宋在遼宋邊界地區(qū)設立緩沖區(qū),其中,人口稠密的河北地區(qū)形成了兩屬地,人口相對稀少的河東地區(qū)設置了禁地。本文著重討論禁地的相關問題。一、禁地的形成。禁地形成于979年以后,北宋設置禁地的地區(qū)為與遼接界的河東路的代州、岢嵐軍、寧化軍、火山軍及次邊的忻州地區(qū)。二、禁地的開禁。禁地在遼宋對峙時期并沒有能夠完全禁耕,北宋為解決糧食問題,在慶歷年間,開耕岢嵐軍和火山軍的禁地;
至和年間和熙寧年間,又進一步對代州和寧化軍的禁地開禁。三、遼宋河東爭地的原因。從澶淵之盟(1004年)到康定元年(1040)之間,雙方相安無事,1040年以后,在禁地地帶)雙方邊界糾紛頻出,出現(xiàn)了持續(xù)三十余年的河東禁地之爭。以往有關遼宋河東劃界的研究,都認為是遼國的挑釁,尤多關注北宋失地的責任問題。本文認為遼宋河東劃界的原因有三點。第一,遼宋雙方在河東地區(qū)邊界模糊。第二,雙方都不嚴格遵守禁耕原則,導致出現(xiàn)對禁地的爭奪。第三,遼宋間河東劃界最激烈時為熙寧年間,與王安石變法等有直接關系,遼人是想借此來干擾宋人的對外擴張與改革。
宋初趙匡胤幕僚間權力之爭考略
顧宏義 華東師范大學古籍研究所
宋初太祖朝之權力之爭,除因皇權歸屬而于趙匡胤、趙光義兄弟與趙普之間產生的政爭外,當在原趙匡胤幕府成員之間的爭斗亦頗激烈。趙匡胤登基前,先后進入其幕府、且姓名可考者有趙普、楚昭輔、王仁贍、呂馀慶、沈義倫、劉熙古、李處耘諸人。宋初,趙普等“居潛舊臣”雖未馬上拜相,亦未獲高官顯爵,但都占據(jù)要害之地,大得趙匡胤倚重,此后皆先后進入兩府執(zhí)政。其中趙普因與天子家的特殊情誼,而倍受信任,獨相十年,“上視如左右手,事無大小?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皆咨決焉”。但趙匡胤仍始終將樞密院掌控在手。太祖一朝曾任樞密院長官者八人,其中五人為趙匡胤舊日幕僚。由此形成宋代中書、樞密院“遂號為兩府,事權進用,祿賜禮遇”的局面,亦造成“獨斷政事”的宰相趙普與其他趙匡胤幕僚間的關系緊張,權力之爭相繼。趙匡胤將與趙普關系不佳者如李處耘、王仁贍等舊僚先后安排進入樞密院,而將與趙普相處尚好的呂馀慶、劉熙古任為參知政事,由此保持著兩府間權力平衡,從而達到乾綱獨運之效。可知宋朝讓執(zhí)政大臣“異論相攪”的傳統(tǒng),實源出自趙匡胤。
唐宋時期“道”“路”制度區(qū)劃變遷研究
賈玉英 河南大學
唐宋時期“道”“路”區(qū)劃制度變遷,是唐宋乃至中國古代地方政治制度的重要問題。學術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雖有相關的研究成果,但大多集中在對唐道或宋路的斷代研究方面,而對唐道宋路區(qū)劃制度變遷的研究較為薄弱。本文擬就唐宋時期道路區(qū)劃制度變遷的軌跡和理念問題作些探討。在區(qū)劃制度變遷軌跡上,除唐肅宗至德年間以后形成的四十二道割據(jù)區(qū)和南宋末年的戰(zhàn)時路區(qū)劃之外,唐道宋路區(qū)劃基本上沿著逐漸縮小轄區(qū)的軌跡變遷。在區(qū)劃理念上,最突出的變化是由唐道的“山川形便”演變?yōu)樗温返摹巴恋匦蝿荨薄L频浪温穮^(qū)劃制度理念變遷的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唐中期以來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演變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與唐道相比,宋路區(qū)劃理念已經具有了豐富的內涵,其中“轄區(qū)跨越山水”、“轄區(qū)互相滲透”、“轄區(qū)近割遠連”、“特別路區(qū)”等區(qū)劃理念,不僅對防范唐末五代以來藩鎮(zhèn)割據(jù)局面的再現(xiàn)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是中國古代地方區(qū)劃理念之精華,對后世地方區(qū)劃制度的發(fā)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宋代羈縻州與羈縻州制度
劉復生 四川大學歷史系
與唐代相比,宋代羈縻州發(fā)生了許多變化,設置的范圍和數(shù)量都大為縮小,也沒有如唐代關于羈縻州的完整統(tǒng)計數(shù)字。具體來看,宋代羈縻州大體可分為如下三種情況:一、部分羈縻州入宋以來已名存實亡,成都府路的黎州、雅州和梓州路的戎州所屬部分羈縻州屬此類。二、在北宋兩次大規(guī)模的“開邊”之后,成都府路的威州、茂州,梓州路的瀘州、戎州部分以及荊湖路的南北江和夔州路部分地區(qū)的羈縻州不復存在。三、夔州路、廣西路部分地區(qū)所領羈縻州長期存在,同樣受到宋朝“開邊拓土”政策的影響,羈縻州置廢不一。
羈縻統(tǒng)治形式的多元化是宋代邊疆民族政策的一個特點,羈縻州僅是羈縻統(tǒng)治的形式之一。宋代各地所屬羈縻州數(shù)是動態(tài)的,反映了宋王朝與羈縻州關系的不確定性。史籍所載的宋代各地羈縻州,多襲前朝之舊,并不一定可靠。在某種程度上講,史籍所載的宋代羈縻州是一個擴大了的“虛像”。宋趙昇《朝野類要》:“荊、廣、川峽,溪峒諸蠻及部落藩夷,受本朝官封,而時有進貢者,本朝悉為羈縻州!睂αb縻州提出了兩個標準,一是受朝廷官封,一是時有進貢。如果用這個標準來看,宋代的“羈縻州制度”是殘缺不全的,宋代的羈縻州制度雖承唐代而來,但不像唐代那樣較為規(guī)整,治理模式也并不固守于一。本文旨在揭示宋代這種并不完整的“羈縻州制度”以及羈縻州的變化,以展示宋代政治的一個易被忽略的側面。
金初的東宮官性質
曾震宇 香港大學中文系
遼朝及金朝的官制,直到今天,仍然是中國官制史上的一個空白地帶。出現(xiàn)以上現(xiàn)象的原因,毋寧說現(xiàn)今記載遼朝及金朝官制的史料既零散又匱乏。金朝的官制并非由始至終一成不變,反而在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程度上的變動.金初的官制,由于一直以來不獲研治金史的學者細加留意,故此含糊不清,F(xiàn)今研治金史的學者,大多數(shù)集中探討金熙宗在位時推行的『天會官制』。他們對于『天會官制』以前金朝官制的認識嚴重不足。這主要是他們誤以為金初的君主,只側重擴大運用女真?zhèn)鹘y(tǒng)的官制,而不知道金朝在并吞遼朝的領土及人民后。為了盡快鞏固對新占得來的領土的統(tǒng)治,于是仍然任命原遼朝的官員,以及沿用原遼朝的官制;
甚至乎將遼朝的官制擴大運用到原北宋的領土上。
遼朝官制有一個顯著的特色。那就是官員同時擁有職事官的實職和虛銜,兩者相輔相承;
至于遼朝的散官階是唐朝及宋朝的檢校官,遼朝的職事官階則是唐朝及宋朝的散官階。在明了遼朝官制的特色以后,接下來就能夠解決以下的問題:金初的皇位繼承制度中有一個奇特的現(xiàn)象,長期以來一直被研治金史的學者忽視,那就是由金太祖至熙宗時,金朝未曾建立如漢族王朝的東宮制度,但竟然有東宮官的存在.這些東宮官,與其后金海陵王建立東宮制度時所設立的東宮官,兩者的性質究竟有何不同之處?本文就是借著探討金初東宮官的性質,從一個側面引證遼朝和『天會官制』前的金初官制,確實具有一脈相承的地方。
朝見與朝辭
——宋代知州與皇帝直接交流的方式
苗書梅河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本文是關于宋代皇帝和官員之間互動的一個嘗試性研究。
自確立了從中央統(tǒng)一委派地方官及其定期輪任制度之后,官員如何離開朝廷到地方任職,以及回到朝廷以后如何獲得新的職務等禮儀性問題就產生了。在唐末五代時,地方官滿任后到首都的朝見和離任時的中謝、辭見等制度,已經被不斷強化,但是,正足在宋代文官治國體制下,這些制度才發(fā)揮了其應有的作用。
宋代很多人非常重視朝見、朝辭制度,但是,不同時期,這一制度受到的重視程度是不同的。(這里不涉及制度的程序性、禮儀性,只是制度使用范圍人致的前后變化)在地方官的朝辭朝見過程中,最高統(tǒng)治者的主要目的和在京中央官員的輪對是有區(qū)別的,即主要是了解地方的情況,使下情上達;
勉勵地方官勤政、廉政,了解地方官僚的人品和能力;
加深知州和皇權的聯(lián)系,并通過籠絡地方官的人心,提高地方官施政的積極性,使上情下達,從而加強政權的統(tǒng)治力量,把最高統(tǒng)治者的意志貫徹到基層。
從知州個人方面看,不同的人往往表達不同的愿望。有的官員如實反映民情、邊事,請求解決辦法,有的官員陳述自己的施政計劃,請求皇帝幫助解決一些難題。有的官員激烈批評時政和某些不良風尚,等等。朝見朝辭制度在不同時期執(zhí)行的情況不盡相同,這一制度并不是一種簡單的形式,它對當時的政治,對官員個人的仕途等都有較人的影響。
宋代官場迎送制度初探
朱瑞熙上海師范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
官場迎送制度發(fā)端于西漢。唐代中期以后,有關規(guī)定逐漸增多,出現(xiàn)了一定程度的制度化傾向。
北宋前期,官場迎來送往極少。其后,隨官員的不斷增多,異地任官制的實行,任期較前縮短,外任官員皆需有關官府安排途中的迎送事宜。為此,朝廷及時尋找對策,采取一些措施,作出禁止性、約束性的規(guī)定。神宗朝還實行改革,免除鄉(xiāng)戶迎送官員的負擔,改為主要差派廂軍,或由官府出錢雇人。哲宗朝后,因朝廷政局多變,影響了官場迎送的制度化。
南宋時,終于逐步確立了一套官場迎送的制度。寧宗朝編纂的《慶元條法事類》,詳細規(guī)定了官場迎送的時間限制、迎送的地點和里程、用于迎送的人從(勞力)及其數(shù)量、用于迎送的座船種類和數(shù)量、迎送官員棺柩及眷屬行李、不準參與官場迎送的幾類官員,其他有關條法等。
這套制度在當時歷史條件下,是比較合理和合乎時宜的,它確保各級地方官府正常運作,在政治生活中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缺陷,一是沒有對各級官府迎送官員時贈予財物規(guī)定具體數(shù)額,二是對違反制度者處罰較輕。
宋代也有一些官員不講究排場,不搞高接遠送,拒收迎送的禮金或禮物,自愿減少迎送的人從,自行支付途中人從的費用。這些官員都是當時著名的士大夫,他們的行為體現(xiàn)了儒者公忠體國的風范。
論南宋在中國歷史上的地位和影響
何忠禮浙江大學
南宋立國153年,長期以來人們對它的歷史地位評價較低。一是認為南宋從立國之日起,就存在著從北宋娘肚子里帶來的老毛病——積貧積弱。二是認為南宋是一個追求享樂、不思進取的腐敗社會。幾十年來,史學界己逐漸開始改變這種看法,但迄今為止,尚有不少人或僅僅根據(jù)南宋社會的一些表面現(xiàn)象,仍然輕視南宋,貶抑南宋至深。
實際上,這種評價缺乏對南宋國內外環(huán)境的總體認識;
尤其是忽視了南宋在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科學技術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對傳承中華文明所產生的巨大貢獻,故帶有一定的片面性。這里僅舉以下三件事實以證明:一是在軍事上,蒙古汗國以二十年左右時間,先后滅亡西夏和金,且發(fā)動三次西征,征服了中亞、西亞、俄羅斯等大片土地,前鋒一直打到了中歐的多瑙河流域。而南宋的軍事力量盡管相對弱小,但憑借其較強的經濟實力,深厚的文化底蘊,進行了長達45年之久的頑強抵抗,這不能不說是世界抗擊蒙元戰(zhàn)爭史上的一個奇跡。二是在思想上,作為中國封建社會后期正統(tǒng)思想的理學,正式形成于南宋,其集大成者就是南宋的朱熹。三是由于南宋的建立,使得漢唐以來的中華文明在這里得到較好的傳承和發(fā)展,不致于產生停滯不前和倒退。
總之,南宋盡管也存在著封建社會所固有的許多弊病,但仍然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朝代。南宋文化之輝煌,人才之眾多,政權之穩(wěn)定,是歷史上任何一個偏安政權所不能比擬的。
熙寧戰(zhàn)爭與宋越關系
黃純艷上海師范大學歷史系
熙寧戰(zhàn)爭是宋朝主動策劃的意欲統(tǒng)一交趾的戰(zhàn)爭,既是王安石和宋神宗統(tǒng)一交趾的計劃,也受到宋初以來兩國關系發(fā)展的影響。它以宋朝的失敗而結束。宋朝的戰(zhàn)術失誤、將帥不和及糧草不繼導致了戰(zhàn)爭的失敗,也暴露了宋朝軍事制度的痼疾。熙寧戰(zhàn)爭使宋朝放棄了宋初以來的統(tǒng)一交趾的戰(zhàn)略目標,轉而實行以經濟貿易為主的政策,也改變了宋朝聯(lián)合占城抑制交趾的三國關系格局,占城轉而疏離宋朝,臣服于交趾。
封駁制度與北宋政治
李全德中國人民大學歷史系
封駁的涵義,學界多有爭論。本文關注的主要是具有限制君權意義的對于詔敕的封駁。宋代封駁詔敕的職能和封駁機構經歷了一個恢復與重建的過程。在前期封駁隸屬于通進銀臺司,元豐之后以及南宋則掌于給事中。本文以北宋為主考察了封駁職能的實際運行狀況,認為雖然封駁的職能早在太宗時期就已經部分恢復,并常常被宋人作為祖宗之法的組成部分而加以追念,但實際上一直到英宗時期,封駁并沒有在北宋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對政治的影響也極其有限,神宗之后,封駁職能方得到較大的伸張。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宋代君權的加強和二府體制下的權力運作方式的轉變,事多取旨,斷自圣意,使得官員不易封駁。另一方面也與封駁官的選任方式有關,即在前期,封駁官多為通進銀臺司長官的兼職,同時又多兼掌知制誥或者銓選官員,這都對封駁職能的履行產生影響。后期則由給事中專掌,加上政治斗爭的激烈,官員派系紛爭和由此導致的政治作風的轉變,封駁事例轉多,對宋代的政治的影響也就更加明顯。
宗澤及建炎初年形勢論
沈冬梅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
宗澤是南宋初年政局中的一個活躍人物,其行為與南宋初年重大事件多有聯(lián)系,其遭遇則不僅折射出南宋政治的格局,也影響著南宋政局的發(fā)展。從宗澤的經歷可以看到,在南宋初年朝代變換之際,“忠”之對象實已有民國、家國、帝王個人之分。宗澤之“忠”是忠于趙姓家國整體利益,雖然在觀念上可以得到褒揚,但在實際行動中,由于在當時建炎初年這一短暫的歷史時期內,高宗個人的利益其實在相當程度上與趙姓家國的整體利益相沖突,因而無法被接受。所以宗澤從一開始就被排斥在權力與決策中心之外。南宋政權最終選擇的是偏安東南的政策。所以宗澤在整飭汴京、團結軍隊、反復乞回鑾等行動中表現(xiàn)出來的忠心也無法起到他所希冀的作用,空留后人感嘆。
南宋的川陜戰(zhàn)略
梁中效陜西理工學院文化傳播系
南宋立國于東南,非常重視川陜;
川陜是南宋朝廷號令中原之地,“將圖恢復,必在川陜”;
川陜是南宋文人魂牽夢繞之地,“劍指三秦,一戰(zhàn)東歸”;
川陜是南宋人民無法割舍之地,“倚雍之強,資蜀之富”;
川陜捍衛(wèi)了南宋半壁江山。
宋代專門編敕機構——詳定編敕所述論
孔 學河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詳定編敕所是宋代“以刪立法令”為主,兼及培養(yǎng)人才、審查法令等職能的一個機構,設立于仁宗天圣五年(1027),歷經了從詳定編敕所到詳定敕令所的演變,一直存在到宋末。他由提舉、同提舉,詳定官,刪定官和一定數(shù)量的胥吏組成,并有自己的一套運行體制。他通過對“宣敕”進行刪(刪除重復、一時權制及過時條文)、潤(加工潤色)、編(按一定體例在聽取眾人意見的基礎上編排)進行編敕,并取得了重大成績。是宋代立法鏈條上終端環(huán)節(jié)。
宋代籍帳制度探析
——以戶口統(tǒng)計為中心的考察
戴建國上海師范大學人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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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與戶口統(tǒng)計有關的宋代五等丁產簿、丁帳和稅帳為主要對象,對宋代籍帳制度作了進一步的分析探討。認為從建隆二年起,五等丁產簿就作為宋代主戶的撰造制度而存在,是承襲了五代時的制度。歲奏戶帳制不始于乾德元年,在此之前已經存在。乾德元年詔書“始令”成丁以二十至五十九為限,應是針對《宋刑統(tǒng)》所載成丁年齡規(guī)定而作的修改。宋代閏年造五等定產簿,乃仿唐代作法,定戶在閏年前一年,來年才正式造籍。丁籍的統(tǒng)計是以戶為單位的,上報戶部的丁帳報既有成丁數(shù),也有戶數(shù)。乾德詔書只規(guī)定成丁年齡,表明中、小丁并不在州每年申報的丁帳、升降帳等戶口統(tǒng)計申報范圍之內。宋代只有丁籍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戶口籍。至道元年(995)詔書規(guī)定縣每歲造帳一本送州存檔的為稅租帳,性質與交付縣使用的稅租簿性質不同?h造稅租簿是一種具有預算性質的納稅統(tǒng)計簿,與唐代縣級計帳頗為相似,實際承擔了兩種功能,稅前為“以待歲中催科”的空行簿。稅后因就簿記錄了實際征收狀況而成為實行簿?h造稅租簿應是一年分夏、秋兩次撰造。申報朝廷的稅帳分為三年一供詳細的全帳,每年一供簡單的單帳(刺帳)兩種形式。盡管州向轉運司供申的稅帳中有全體男口數(shù)據(jù),但轉運司申報尚書省的稅帳只統(tǒng)計成丁數(shù),不包括其他男口數(shù)據(jù)。
論北宋明法科及新科明法
黃慧嫻香港大學中文系
不少學者認為宋代是法律文化最發(fā)達的時代,所指的包括敕令制定之完善、刑書的大量出現(xiàn)等,而為人稱道的是宋代官員具備的豐富法律知識。論者認為宋代士大夫是文吏與儒生合為一體,“以天下為己任,通經術、明吏事、曉法律、重現(xiàn)實的復合型人才”。這主要緣于宋廷任官頗為重視法律考試。北宋的法律考試主要分為任官前與任官后兩大類。任官前是科舉制度中明法科及新科明法的法律考試,任官后是注官、銓選時的法律考試,如試刑法等。由于宋代的官員考核制度較為繁復,而專題討論明法科及新科明法的著述不多,加上新科明法在南宋初年已廢,故本文將集中討論北宋明法科及新科明法的運作,并就它們在法律人才培育上扮演的角色作深入的探討。
二、經濟
從南宋義役看江南鄉(xiāng)村治理秩序之重建
葛金芳 湖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本文從海內外學界對南宋義役的認識分歧入手,在摸清義役的實施概況、發(fā)展階段和運作方式的基礎上,首次區(qū)分了義役的不同類型,即有民間主導型和政府推廣型之別。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相關原理,從鄉(xiāng)村上戶、胥吏階層和地方政府官員在義役問題上的利益博弈入手,分析了義役敗壞的諸般原因。認為民間主導型義役是鄉(xiāng)紳集團在差役重壓下,試圖通過集資助役、自主排役之方式,主動參與賦役征收、地方治安等鄉(xiāng)村治理秩序重建的有益嘗試。
中世紀中西方國家稅權制度之比較
楊師群華東政法學院人文學院 西歐封建社會的稅權歸屬與運作矛盾始終是國家財政的核心問題。早在議會產生之前,各國的國王與納稅人就已進行長期的斗爭。議會制度的起源在一定程度上與人民與政府間的稅權斗爭相關,對政府征集稅款費用的討論與審批成為議會的首要任務,有關斗爭的深入展開,在一定程度上成為西歐封建國家發(fā)展的重要杠桿。在此基礎上英國逐步形成“無代表不納稅”的慣例,即每個地區(qū)的人民應有自己選出的代表擔任議員,這才承擔納稅義務,否則就有正當理由不納稅,其后更成為美國獨立戰(zhàn)爭爆發(fā)的基本理念之一,成為資產階級革命的導火線。
而在中國,納稅是百姓無代價的、單方付出的當然義務,根本沒有向政府質疑稅權合法性的權利意識,政府更沒有向人民說明稅收緣由與稅款使用的義務,可以完全漠視納稅人的意愿進行為所欲為的榨取。隨著專制統(tǒng)治的極端強化,中國古代社會步入一個怪圈:殘酷的壓榨時而激起拼死的反抗,給社會經濟以重創(chuàng),而如將舊政權推翻,也只能建起一個同樣殘酷壓榨人民的政權。雖然有些貴族官員根據(jù)儒家學說提出過各種輕徭薄賦的主張,但在君主專制統(tǒng)治之下,最多只能在個別開明君主統(tǒng)治下稍得采納,而中才之君時大都為紙上空談,更不用說昏君、暴君了。貴族官員幾乎都在幫助君主壓榨民眾方面大展拳腳,以王安石變法最為典型,變法時國家賦稅財政收入確實成倍大增,卻都建筑在刻薄壓榨民戶的基礎之上。
從《名公書判清明集》看宋代的遺囑繼承
黃啟昌趙東明 湖南工業(yè)大學法律系
一、宋代不僅“戶絕”有遺囑繼承,而且“非戶絕”也存在遺囑繼承。依據(jù)如下:1)自西漢以來就有以遺囑處理財產的記載,唐代法律正式確認遺囑繼承制度。元明清時期,有關遺囑繼承處理財產的記載更大量存在。作為一個承上啟下的重要時期,從理論上講,宋代應該存在遺囑繼承。2)宋朝統(tǒng)治者相當重視遺囑繼承的立法。3)《清明集》載有大量關于遺囑繼承糾紛的案例,證實宋代遺囑繼承絕非個別現(xiàn)象。4)南宋法律規(guī)定遺囑繼承必須“投契納稅”,征收遺囑稅,這說明遺囑繼承已成為當時的普遍現(xiàn)象,并不限于“戶絕”。
二、與前代相比,宋代遺囑繼承具有自身的特點。1)宋代的遺囑繼承制度一直處在不斷變化和調整之中;
2)法律規(guī)定更為完善;
3)在司法實踐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調解遺囑繼承糾紛的原則和方法。
三,宋代遺囑繼承制度得以完善和規(guī)范化的原因主要有:1)由特定的時代特點所決定;
2)商品經濟的發(fā)達,人們“義利觀”發(fā)生重大變化,以及輿論上的倡導,對遺囑繼承的流行起推波助瀾的作用:3)法律賦予尊長對財產的支配特權,為其遺囑處分財產提供了可操作性和可能性;
4)宋代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具有一致性,遺囑與部分分家文書的合二為一,也是宋代遺囑處置財產大量存在的重要因素;
5)與宋代復雜的家庭成分和家庭關系有關。
北宋黃河泛溢與治理
李華瑞 首都師范大學歷史系
有關北宋黃河問題的研究,在國內外學界已有相當多的論著問世。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從自然災害與政府治理對策的角度,做一些新的探索和補充。全文共分五個部分,一、北宋黃河決溢及其特點,對過去的統(tǒng)計略有補充。二、治河對策及論爭,分別論述了北宋治理黃河的分水、塞河、回河三個對策或方案,注重討論遼朝軍事威脅對北宋中后期“回河”政策的影響,并做了簡要評論。三、治河管理機制,討論了北宋前后期治河管理機制的發(fā)展變化,以及獎酬問責制。四、治河技術,重點介紹了宋人對黃河水訊的系統(tǒng)認識、埽法與埽岸、鐵龍爪與浚川杷、造林治水。五、治河工程與經費,較為系統(tǒng)的編制了北宋治河工程編年,論述治河工程費用的來源與支出,對前人的論述有所補充。
由于論文篇幅過長,約55000余字,加上論文的第二、三部分曾在此前作過交流,故本次提交的論文主要是第一和第四部分,第五部分也只提交治河費用的來源與支出。
略論宋代的農業(yè)技術推廣
周方高湖南科技大學人文學院
在中國歷史上,宋朝是一個較為重視推廣先進農業(yè)技術的朝代。宋朝統(tǒng)治者采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等多種手段,多管齊下予以推廣。首先,宋朝地方官在轄境勸農時,大力推廣江浙一帶先進的耕作技術。其次,自真宗朝始,大力推廣占城稻,提高水田的抗旱能力。再者,采用優(yōu)惠的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技術指導,推廣稻麥復種,推廣粟、豆、麻、蔬等糧食作物,推廣桑麻、木棉、苧麻等經濟作物,提高土地的利用率。通過這一系列舉措,促進了農業(yè)的巨大發(fā)展與進步,為宋朝經濟文化的繁榮打下了堅實基礎。
試論南宋兩浙地區(qū)的氣候變遷與冷暖波動
張全明華中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南宋時期兩浙地區(qū)的氣候狀況,絕大部分時間表現(xiàn)為繼北宋末年以來我國氣候變遷史上第三個寒冷期的延續(xù)。其轉變?yōu)榈谒膫溫暖期的時間不是如近幾十年來學者們承竺可楨所說的在南宋中期的公元1200年,而是在南宋末年的公元1260年以后。南宋前期的高宗年間,兩浙地區(qū)的氣候特征屬于典型的竺氏所說的第三個寒冷期;
此后近100年中,其氣候特征不是如竺氏所說的已進入新的溫暖期,而是仍然屬于氣候寒冷期。直至景定元年(1260)以后,兩浙地區(qū)的氣候才逐漸地發(fā)生了明顯的變化而進入了新的溫暖期。在當時氣候變化的周期中,大多表現(xiàn)為一段時期以寒冷年份為主,另一段時期以溫暖年份為主;
而且每一個較長時間的氣候變化周期內都有若干個氣候暖、冷交替變化的短周期,甚至在每一個短的氣候暖、冷的變化周期內還有一些特別偏冷或偏暖的年份。
論南宋浙東事功學派的財政思想
趙瑤丹方如金浙江師范大學人文學院
南宋浙東事功學派的葉適、陳亮、呂祖謙、陳傅良、唐仲友等學者,對當時財政方面出現(xiàn)的弊端提出許多批評意見和改革措施。有關的真知灼見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被提出是難能可貴的,在某些方面已走在時代的前列,直到今天也不乏可借鑒之處。
南宋浙東事功學派的學者們緊緊圍繞“經世致用”,在分析南宋朝廷財政方面種種弊病的基礎上,提出了一系列關系國計民生的財政改革的觀點、主張和措施,并將其滲透在政治、經濟、軍事、社會等方面的改革思想中。他們澄清理財非聚斂,為理財正名;
提出理財必須減輕對百姓的苛捐雜稅,以實現(xiàn)財政的良性循環(huán);
理財必須開源節(jié)流,倡導節(jié)儉的同時,力主農工商的全面發(fā)展;
理財必須改革現(xiàn)行的財政制度,并提高地方的財權;
理財必須精簡冗濫的官員和兵丁,以減輕財政負擔。他們的財政思想切中時弊,立足現(xiàn)實又高于現(xiàn)實,批判地繼承傳統(tǒng)又注重開拓創(chuàng)新,在中國古代財政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南宋浙東學派財政改革的觀點和主張是針對南宋朝廷在財政方面所存在的弊病提出的,具有很強的現(xiàn)實針對性。他們的理論雖未自成體系,但處處可見其思想的閃光,理財觀念立足于開源節(jié)流,并在此基礎上將其主張和觀點貫穿于各項具體改革措施中。不可否認,他們的某些設想也不乏理想化的色彩,在當時的政治現(xiàn)實和時代背景下是不可能實現(xiàn)的,但這些思想充分體現(xiàn)了他們憂國憂民的意識。
宋代節(jié)日市場
魏華仙首都師大博士后流動站
節(jié)日市場包括在各種節(jié)日習俗活動事象下,由于人們在節(jié)日期間對應節(jié)物品以及祭祀、游玩、觀看戲劇表演等物質和精神文化消費需求所帶來的商機而形成的特殊市場以及隨各種宗教集會而形成的市場,它既是城鄉(xiāng)市場體系的組成部分,又是城鄉(xiāng)市場的促進劑和亮點。長期以來,一方面由于古代社會早期,受城市坊市制度和商品經濟發(fā)展的限制,人們節(jié)日所需物品主要是自己生產和制作,這就給人形成古代節(jié)日只有文化意義,沒有經濟功能的深刻印象;
另一方面,我國學術界曾在相當長時間內,出現(xiàn)了重政治史研究而輕經濟史研究的現(xiàn)象。經濟史研究中又是重生產、輕流通和消費的研究。所以在傳統(tǒng)節(jié)日的研究中,主要是對其習俗活動的探討,而很少關注其經濟意義。這種情況一直到上世紀八十年代后才有所改變,一些學者在他們的文章中論及到宋代節(jié)日市場,對宋代節(jié)日的經濟功能也有了較多的討論,惜并非專門探討。
宋代商品經濟已有很大發(fā)展,市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同時傳統(tǒng)節(jié)日也進入成熟、豐滿時期,節(jié)日的經濟功能和文化功能都有突出的展現(xiàn)。所以我們擬從宋代政府和商家的節(jié)日市場意識、都城節(jié)日市場及地方宗教集會市場的具體表現(xiàn)、宋代節(jié)日市場特征等三個方面來探討宋代節(jié)日市場,以展示宋代節(jié)日的經濟功能和市場的發(fā)展。
遼朝契丹人的養(yǎng)牛技術
——從尋覓一幅遼墓壁畫中的“契丹牛”談起
肖愛民河北大學宋史研究中心
內蒙古赤峰市克什克騰旗二八地1號遼墓清理發(fā)掘于20世紀70年代,繪于墓內石棺右內壁上的壁畫“契丹族草原放牧圖”中神秘的馬尾巴“契丹牛”,從形態(tài)來看是黃牛和牦牛的雜交品種犏牛。遼朝境內有很多黨項人和吐谷渾人,他們在遼朝“因俗而治”的統(tǒng)治政策下,繼續(xù)從事游牧生產生活,自然他們原來所飼養(yǎng)的牦牛也在遼朝境內生存繁衍下來。黨項人和吐谷渾人早就掌握了黃牛與牦牛雜交繁育犏牛的技術,隨著他們部分淪為遼朝統(tǒng)治下的部族,自然這項繁育技術也被同為游牧民族的契丹人學習和掌握。在自然經濟條件下,遼朝契丹人在牛的飼養(yǎng)方面已經具有相當規(guī)模,總結和積累了一些經驗,從壁畫“契丹族草原放牧圖”中的犏牛圖像看,他們已經掌握了用黃牛和牦牛雜交來培育新畜種的繁殖技術,改良畜群質量。在牧養(yǎng)方式上,有集中放牧和多種牲畜一起放牧即散牧兩種方式。
宋代財產繼承“女合得男之半”辨析
魏天安 河南省社會科學院歷史所
“子承父分”和“兄弟均分”是宋代財產繼承的基本原則,非戶絕之家的女子除可獲得適量“嫁資”外,一般別無財產繼承權。面對復雜繁多的民事財產訴訟,宋代司法強調兼顧“法理”和“人情”。(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在父母雙亡,女招贅主管家政,而子孤幼,需長女及贅婿撫養(yǎng),或原已招贅婿繼承家業(yè),父死后母又別立繼子的情況下,實施“女合得男之半”的繼承法。如無親生子而有養(yǎng)子,在不影響“子承父分”的前提下,也可參照戶絕遺囑繼承法,使在室女獲得部分遺產。
西夏的物價和商業(yè)稅
史金波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所
過去由于有關西夏的史料貧乏,對包括物價、稅收等在內的西夏重要社會經濟內容了解甚少。本文主要利用黑水城遺址發(fā)現(xiàn)的西夏文文獻,包括西夏法典《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和近些年發(fā)現(xiàn)的有關于西夏物價和商業(yè)稅的西夏文社會文書,結合漢文史料對西夏的物價,包括糧價、鹽價、酒價和酒曲價、牲畜價、鐵價、絹和布價、工價進行探討,并與宋朝物價試作比較;
另對西夏的商業(yè)稅收機構、稅收具體種類(布匹、牲畜、人口等)和數(shù)量等作初步分析。
略論10-13世紀河套經濟的多種形態(tài)及其與環(huán)境的同步衰退
王天順寧夏大學
公元lo-13世紀的河套地區(qū)為夏、遼、宋、金幾個不同民族建立的政權所分據(jù),在其各自的統(tǒng)治區(qū),存在著各自不同的生產方式,農牧業(yè)經濟的整體狀況呈衰退趨勢,與中原和江南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趨向迥異。
在西夏統(tǒng)治區(qū),經歷了原始氏族制而奴隸制而封建制三級跳遠式的快速演進:在遼統(tǒng)治區(qū)經歷了奴隸制到封建制的逐步演變;
繼遼之后的金朝初行奴隸制,后轉向封建制;
在北宋統(tǒng)治區(qū),雖普及了封建租佃制,但勞動者人身依附性強于內地。在河套各族政權的統(tǒng)治區(qū),生產方式及其相應的經濟發(fā)展水平都低于內地,并且在長時期里呈衰退趨勢。
河套地區(qū)農牧經濟的衰退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惡化同步。唐末五代以來各族軍閥和他們建立的政權鼎峙,交爭不已。戰(zhàn)爭的破壞和各族政權在此濫墾濫牧是造成生態(tài)環(huán)境惡化的主要因素。經歷夏、遼、宋、金統(tǒng)治的三百余年,該地區(qū)環(huán)境惡化已成積重難返之勢,農牧經濟也一蹶不振。這一經濟與環(huán)境同步衰退的趨勢延續(xù)至今,值得當代學人予以關注。
唐宋土地制度變遷與農業(yè)經營方式轉變:以制度分析為視角
陸敏珍浙江大學宋學研究中心
唐宋土地制度變遷構成了中國社會轉型的重要基礎,學界多有研究,但關于這一土地制度變遷對于農業(yè)經營方式的影響的分析尚可進一步細化,本文以制度分析的視角試作討論。
一、土地買賣與土地私有產權的確立。唐宋土地制度變遷的核心是由國家分配土地向土地自由買賣和契約化轉變,最終確立土地私有產權制。在這個私有而契約化的過程中,出現(xiàn)了土地買賣人員全社會化、國家確立土地買賣規(guī)范化程序,以及土地所有權轉換頻繁的特征,從而致使農業(yè)經營方式趨向市場化。
二、土地經營的零碎化。雖然在農戶是否有租佃自由的問題上向有歧見,但是通過租佃關系是否發(fā)達、買賣信息是否對稱,以及市場競爭中的實際困難諸方面的分析,可以確定土地私有產權的確立及其市場化,促使農田在空間上趨于零碎化和土地經營的零碎化,并由此導致了生產方式的精耕細作趨向,以及大規(guī)模經營的不可能。
三、租佃制度的盛行。上述原因進一步促成了以契約關系為主要特征的契約租佃制的盛行,并在耕作方式與分配方式上細分出分種與租種、分成與定額等不同形式,從而向減少農業(yè)生產交易費用、合理配置地區(qū)資源、促進農田生產精耕化的農業(yè)經營方式發(fā)展。
唐宋時期產業(yè)內分工深化與市場擴展探討
張錦鵬云南大學西南邊疆少數(shù)民族研究中心
分工的深化與專業(yè)化的增進,是生產力提高的標志。唐宋時期,是社會分工不斷深化的時期,體現(xiàn)在農業(yè)、手工業(yè)、商業(yè)三大產業(yè)部門的產業(yè)內分工更加深化和細密。即: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手工業(yè)行業(yè)增多,表明手工業(yè)產業(yè)內部分工趨向細密;
運輸、儲藏、批發(fā)、零售等商業(yè)流通環(huán)節(jié)專營化程度提高,這是商業(yè)內部分工深化的結果;
商業(yè)性農業(yè)的出現(xiàn),表明農業(yè)產業(yè)內部也有一定程度的專業(yè)化分工。
從經濟內部運行機制來看,唐宋產業(yè)內分工的深化與增進,是市場范圍擴大和市場進入門檻降低的直接結果。城市市場的繁榮、農村集市的興起以及城鄉(xiāng)市場的交流互動,使更加細密的產業(yè)內專業(yè)化生產成為可能。與此同時,市場進入門檻也在降低:一是交易費用降低。商品待售時間減短,經濟信息交流加快,交通運輸費用降低以及規(guī)范的商稅制度建立等變化,使交易費用不斷降低,促進了商品交換和分工增進:二是政府管制放松。利用商人參與經營禁榷商品、官營手工業(yè)逐漸萎縮、私有土地產權制度確立、商人群體壯大發(fā)展等等表現(xiàn),均反映了唐宋時期政府管制在逐漸放松,促進了民營工商業(yè)、商業(yè)性農業(yè)的快速發(fā)展,推動產業(yè)內部分工不斷深化。
宋代文書行政與路級機構的演變一以元豐帳法成立為中心一
小林隆道早稻田大學
北宋前期的會計報告基本上是由州直接提交給中央三司(“縣-州-中央”)的。但是,中央需要處理的文書數(shù)量超出了其能力界限,以致元豐三年出現(xiàn)改革會計上報制度的議論,元豐五年,改為“縣-州-路-中央”的上報方式。其制度稱為“元豐帳法”,是把州以前該向中央直接提交的文書提交給路,然后由路按與國家財政有沒有關系區(qū)分,只將有關系的信息整理申報中央。于是到中央的財政信息從三百以上州的報告變成為二十左右路的報告,該處理的文書數(shù)量大幅度減少了。這一改制跟元豐官制改革也有關。承擔中央財政職能的新機構戶部的規(guī)模比三司小,所以戶部不能處理來自州軍數(shù)量龐大的財政報告?傊S帳法成立后,原三司的部分文書處理職能被移交給了路。元豐帳法對路級機構的活動有很大的影響,以致于出現(xiàn)了因處理文書而不進行巡歷的轉運副使。又,北宋后期,政府掌握財政信息的基本政策是,在路設置“都簿”或“都籍”,中央以路為單位掌握地方財政狀況。此外,宣和七年兩浙轉運司編撰提交“宣和兩浙會計總錄”。這些情況的出現(xiàn),均與元豐帳法有關。到南宋時期,路級機構日漸獲得更大的文書處理職能,超越“郡縣(州縣)制”的地方統(tǒng)治結構,引起后世三級制地方行政的展開。
宋代女性經商探析
張金花河北工業(yè)大學文法學院
文章分析女性經商的主要形式、特征,并探討這一現(xiàn)象背后深刻的社會根源,力圖從社會文明價值整體取向上,審視宋代婦女在宋代商業(yè)活動領域以及社會經濟發(fā)展過程中所處的確切位置及其意羲。
從現(xiàn)有史料看,宋代女性經商主要有專營、兼營兩種形式。專業(yè)性經營主要以開設店鋪或流動貨賣為主,涉及服務性與商品性經營;
兼業(yè)經營主要是小手工業(yè)者亦工亦商、農婦亦農亦商等為主的自產自銷式買賣活動。其經商特點表現(xiàn)為:(1)經營規(guī)模較小,主要從事飲食業(yè)、服務業(yè)。(2)較嚴重的性別歧視,常常受到不公正對待。(3)體現(xiàn)了經商的一般規(guī)律,具有獨到的經營意識與手段。(4)鮮明的地域特色。在南方許多地區(qū)女性商賣頗成風氣,甚至在個別地區(qū)女性商賣呈獨領風騷之勢。
兩宋女性的商業(yè)經濟活動是宋代商品經濟發(fā)展繁榮的重要表征。宋代經商女性同男性商人一樣活躍在城鄉(xiāng)市場中,為當時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作出了貢獻。這一事實是否可以表明傳統(tǒng)的性別角色分配與價值觀念,對于這些走出家門融入社會的經商女性是不相適宜的。是否可以表明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宋代婦女已經部分地脫離家庭走上社會,并以自己的聰明才智發(fā)揮著自身的創(chuàng)造力,承擔著一定的社會責任。
南宋時期福建地區(qū)的水利建設和地域性差異
李瑾明韓國外國語大學史學科(歷史系)
南宋時期,福建地區(qū)農業(yè)開發(fā)中的重要層面之一便是充滿活力的水利建設。首先考察福建的地形和農田存在形態(tài),建寧府、邵武軍、南劍州、汀州即上四州一帶,大多為山岳地形,農民開墾出層層梯田。被稱作下四州的福州、興化軍、泉州、漳州一帶,為山地和海岸平原共存的地區(qū),但農田形態(tài)亦以梯田為主。河流下游地域或沿海地域,則大都有大小不等的平原分布。
福建一帶水利開發(fā)方式因農田形態(tài)不同而存在較大差異。首先,梯田的灌溉采取兩種方式:即①以竹筒等將水量不多的山谷溪水引入梯田,由上至下逐級灌溉:②在耕地旁各挖一坑。同時,在山間平地或盆地一帶,修建小規(guī)模陂塘。但山間陂塘規(guī)模很小,無法同沿;蚝恿飨掠纹皆内樘料啾取
下四州一帶較開闊平原的水利建設方式與山岳地域全然不同。此地農田的規(guī)模非常大,且大部分靠近海岸,還要考慮海潮的影響。其水利開發(fā)主要是攔截河流修筑大規(guī)模陂塘,或在海岸建海防大堤。
南宋時期福建地區(qū)的水利建設有以下突出特點:首先,大部分水利建設是在地方官的主導下完成的。其次,除南宋末之外,整個南宋時期興修水利的頻率是較為均勻的。其中,南宋初葉稍顯不足,而孝宗和光宗時期的水利開發(fā)頻率則顯得略高一些。另外,一般認為南宋時期的水利建設資金主要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負擔,而至少在福建一帶,水利工事大部分是依靠民間資金修建的。
《宋史·地理志》所記建隆元年戶籍數(shù)字祛疑—兼議與文獻解讀相關的幾個問題
戴揚本華東師大古籍所
有關北宋建隆元年的戶籍統(tǒng)計,是兩個相去甚遠的數(shù)字:96.7353萬戶(簡稱96萬戶)和230.9812萬戶(簡稱230萬戶)。近十年來,國內相繼出版的多種學術著作,幾乎都采用了230萬戶的結論。
作者認為,相比較而言,96萬戶的數(shù)據(jù),應該更符合北宋初年的歷史。
文章分別就有關建隆元年戶籍數(shù)據(jù)的諸多文獻的來源進行了清理,并將建隆元年戶籍數(shù)字置于相關的數(shù)據(jù)系統(tǒng)進行辨析,闡明了推定宋初戶籍數(shù)據(jù)為96萬戶的理由。
作者認為,之所以認同230萬戶的結論,主要原因是對相關文獻的誤讀。比如,過度信任《冊府元龜》數(shù)據(jù)的可靠性、解讀文獻時缺少對相關背景作充分的了解、單純以成書先后時間作為判斷文獻價值的標準、辨析過程中缺乏多重證據(jù)的支持,以及在缺少合理基礎上作出的不恰當?shù)耐茰y。這些問題,歸結為一點便是:文獻解讀方法的失當。
宋朝“寄糴”考論
李曉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
本文經過考析糾正了以往研究者關于寄糴的錯誤觀點,并論述了寄糴制度的演變過程、出現(xiàn)背景和實施情況。認為所謂寄糴,就是某地方官府(或中央派出機構)為完成自己的糧食收購任務,到本轄區(qū)以外的其他地區(qū)或委托其他官府開展的糧食收購活動。宋朝長期且普遍實行寄糴這種糧食收購辦法,旨在通過擴大糧食收購的空間范圍,緩解因經濟條件較差或自然災害造成的供求矛盾,用地區(qū)差價抵消年景差價,以較小的財政開支滿足糧食需求。寄糴的出現(xiàn),與糧食收購的定額管理等制度環(huán)節(jié)有關,是政府的糧食收購活動與市場供求形勢相適應的產物。但遏糴之弊的盛行,也導致了寄糴制度實施效果的有限性。
待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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