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岳:社會抗爭:國家性變遷的民間反應
發(fā)布時間:2020-06-09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社會抗爭是社會科學家關注的一個熱門話題,他們在歷史分析的基礎上綜合了政治學與社會學知識,嘗試著把雜亂無章的集體行動普遍化與模式化,從歷史與心理分析演變到關系與過程分析,標志著社會抗爭研究的巨大進步[1]。在那些大量的解釋模型中,國家與政治制度是一個重要的視角,學者們不僅由此切入,而且試圖從政治角度尋找社會抗爭的初始原因。他們認為,社會抗爭隨著政策的調整與貫徹而發(fā)生變化,政治變遷塑造了社會抗爭,社會抗爭反過來也塑造了政治[2]。中國的社會抗爭事件也同樣符合上述的解釋路徑。本文借用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的“國家性”(stateness)概念[3],從國家功能、國家能力與合法性三個基本方面簡要地探討當代中國社會抗爭的政治原因,以此說明國家政治建設的基本方向。在國家性與社會抗爭之間建立邏輯關聯(lián)的嘗試,其實質是要改變流行的意向性(disposition)解釋模型。這種模型認為,社會底層民眾的素質低下和天生反抗的精神是引發(fā)大面積抗爭的主要原因。
一、社會抗爭的變化軌跡
社會抗爭是一個觀察中國社會變遷的大窗口,政治、經(jīng)濟、文化與社會的變化都能通過社會底層的集體行動反映出來。中國從20世紀80年代啟動改革,90年代以來這個過程全面加速,社會抗爭如影隨形地伴隨著改革的每一個階段,只不過社會抗爭的發(fā)展速度遠遠超過經(jīng)濟增長的速度。雖然不能斷言社會抗爭與經(jīng)濟增長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因為經(jīng)濟大幅度地衰退更容易導致社會抗爭的急劇增加--但對中國而言,社會抗爭與經(jīng)濟增長背后的政治要素之間存在著很強的相關性,圍繞經(jīng)濟增長而形成的各種公共政策深刻地塑造著社會抗爭的各個方面。
社會抗爭引人注目的原因在于它的數(shù)量與規(guī)模。根據(jù)中國政府公布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群體性事件數(shù)量從1994年的1萬多起上升到2004年的7.4萬多起,增加了6倍多;參與人數(shù)從1994年的73萬人次上升到2004年的376萬人次,增加了4倍多[4]。2005年,社會抗爭的數(shù)量與規(guī)模進一步擴大,總共發(fā)生了8.7萬起15人以上的群體性事件,比上一年增加了30%多,平均每天近250[5]。在這些龐大的抗爭事件當中,萬人以上的抗議活動明顯增加。社會抗爭分布的范圍十分廣泛,涉及工業(yè)、農業(yè)、商業(yè)、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環(huán)保等各行業(yè);
從地理分布上看,社會抗爭同樣表現(xiàn)出明顯的廣泛性,不論是落后地區(qū)還是發(fā)達地區(qū),農村還是城市,不同程度的抗爭時有發(fā)生。與此相對應,社會抗爭的參與主體呈多樣化特點,涉及到工人、農民、城市居民、個體業(yè)主、退伍軍人、退休人員、教師、學生等各階層人員。
在社會抗爭過程中,集體暴力的程度在加強。作者從一個全國性媒體機構抽樣了316份上訪信件,其中一半以上的訪民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暴力傷害。在大規(guī)模的抗爭事件的報道中,我們都可以發(fā)現(xiàn)十分普遍的集體暴力現(xiàn)象。在這些集體暴力中,有的是由抗議者發(fā)起的,例如,在廣西“計劃生育”風暴中,圍攻鄉(xiāng)政府的農民毆打計生干部、燒毀車輛、砸毀政府辦公設施;
有的集體暴力事件是由政府發(fā)起的,在許多事件中,抗議者和他們的財產是政府實施暴力的目標,他們經(jīng)常被打傷甚至被打死,有時毀壞抗議者的私有財產。以廣西“計劃生育”風暴為例,在農民抗議前與抗議后,其房屋與其他財產成為政府襲擊的目標。集體暴力既是大規(guī)模社會抗爭的原因,同樣也是社會抗爭的結果。
盡管社會抗爭經(jīng)常演變?yōu)榇笠?guī)模的抗議活動,但是,中國社會抗爭的組織化程度仍然很低。有學者以中國中部省份為調查對象得出結論,認為當代中國農民的社會抗爭從1998年以來已進入了“有組織抗爭”階段[6]。這個結論有夸大事實之嫌。雖然我們可以零星地發(fā)現(xiàn)具有相互協(xié)同的集體行動,但這些事件大多是地方性的和狹隘性的,并不具有查爾斯·蒂利所說的模式化的特點[7]。從表面上看,社會抗爭的重要形式仍然是歐博文與李連江所說的“依法抗爭”(Rightful Resistance),抗議者大多通過上訪表達訴求[8]。即使出現(xiàn)一些有組織的抗爭包括圍攻政府,這些事件也主要是封閉型人際關系基礎上的地方性集體行動,跨地區(qū)、跨階層的集體行動非常罕見[9] 。
組織化的程度限制了社會抗爭的水平,降低了相互協(xié)同的程度,因此難以形成以政治為目標的集體行動,當代中國的社會抗爭基本上都屬于非政治性對抗。各種社會抗爭都以行動者具體的訴求為目標,以具體的“事件”為背景,問題與“事件”解決之后,集體行動也就宣告結束,因此,公共的與政治的訴求在中國社會仍然很缺乏。這種情況不是說中國不存在政治訴求的抗爭基礎。事實上,以政治為目標的抗爭之所以缺席,其主要原因還在于非常狹小的結社空間與強硬的政治壓制使得社會與政治之間的互動最小化。在互動最小化的情況下,無組織的、突發(fā)的大規(guī)模騷亂成為社會抗爭的典型形式。
中國政府2004年的統(tǒng)計資料顯示,勞資關系、農村征地、城市拆遷、企業(yè)改制重組、移民安置補償?shù)葐栴},是造成“群體性事件”的直接原因[10]。這些抗爭事件的原因事實上也是抗爭的類型和訴求目標。人們形象地將這些抗爭事件稱為“維權運動”(rights defense movements)。但是, “維權運動”這種歸類過于簡單化了,“權利”這個概念也被使用得過于寬泛,很多抗爭訴求很難歸到權利這個類別下面,因此,出于分析的需要,本文根據(jù)抗爭的訴求目標,粗略地將當代中國的社會抗爭劃分為經(jīng)濟型抗爭、權利型抗爭、福利型抗爭與政治型抗爭。
經(jīng)濟型抗爭是現(xiàn)代社會的一個基本抗爭類型,它主要涉及到國家與社會在資源控制方面的相互競爭以及由此形成的抗爭互動,這種抗爭形式特別地盛行于國家建設的擴張階段。在國家建設的擴張過程中,經(jīng)濟型抗爭關系到國家從社會抽取經(jīng)濟資源的數(shù)量,因此,它關系到國家能力的強弱的問題,當然在民族國家建設階段它也關系到政治合法性的問題。2005年以前,農民集體抗議國家稅收事件始終是中國經(jīng)濟抗爭的主題。由于中央政府建立起主要抽取工業(yè)利潤的現(xiàn)代財稅制度,并在2005年取消農業(yè)稅,農村經(jīng)濟型抗爭已經(jīng)不是社會抗爭的主要內容和形式了。
雖然權利運動可以追溯到法國大革命,但是,對中國而言,權利抗爭仍然是一種新型的集體抗議類型,因為公民權利的建設在中國至今沒有徹底完成。權利型抗爭從根本上來講是公民對國家建設的一種社會反應,一方面是國家沒有制度性地對公民權利給予確認,另一方面,它也反映了國家希望保持對社會的壟斷地位。公民的抗議權利就是一個典型。國家雖然在憲法上給予了公民集會抗議的權利,但這項權利并未具體化與制度化,公民事實上被剝奪了這個權利,而國家剝奪抗議權則是實施國家壟斷的需要。為了區(qū)別于政治型抗爭,這里的權利型抗爭主要指社會權利而不是政治權利。
對中國而言,福利型抗爭也是一種新型的抗議類型,因為中國政府一定程度上接受了福利國家政策的部分理念,將就業(yè)、養(yǎng)老、醫(yī)療等福利納入到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范疇。但是,由于從計劃經(jīng)濟的全面福利國家向市場經(jīng)濟的部分福利國家的轉型,導致了國家回避某些公共福利產品的提供,另一方面,國家缺乏提供這些公共福利產品的能力,因此,福利型社會抗爭正是對國家性變遷做出的反應。
由于政治壓制,政治型社會抗爭在中國社會難以發(fā)展起來,但是,這并不是說,中國社會不存在政治抗爭。事實上,在非民主社會里,政治型抗爭往往采取更加隱蔽或新穎的形式。在當代中國,政治型抗爭并不是通過組建政黨、街頭抗議的形式進行,它通常以虛擬的形式間接地對抗政府,例如,“泛藍聯(lián)盟”借助互聯(lián)網(wǎng)進行政治活動。政治型抗爭對國家性變遷最為敏感,只要政治機會出現(xiàn),它就會在最大程度上表達自己的訴求。
二、國家功能的調整
一般而言,人們傾向于認為,當代中國的國家活動范圍是縮小了、國家功能被縮減了,因為在許多領域人們能夠感覺到政府退出的效果。但是,國家功能在縮減的同時,也在選擇性地強化,在有些領域,國家功能不是縮減了,而是被不斷地擴張。不論國家功能是擴張還是縮減,從社會抗爭的角度看,它們都會對集體行動產生相應的影響,社會抗爭的規(guī)模與程度隨著國家功能的強化與弱化而出現(xiàn)明顯的波動。作為國家性的一個基本方面,國家功能的變化體現(xiàn)了社會對政府期待的反應。
國家功能的變化涉及到政府向社會提供公共品的內容,也因此涉及到國家控制社會的范圍。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的國家功能變化是巨大的,也是深刻的。與國家政策變化的范圍相一致,國家功能的變化首先是從經(jīng)濟領域開始的,然后擴大到其他社會領域,變化的形式是以市場經(jīng)濟逐步地代替計劃經(jīng)濟。在經(jīng)濟領域,從計劃到市場的轉型表明,以單位制度為統(tǒng)治基礎的全能主義社會逐步地向以市場為基礎的“溫和的權威主義”社會轉變[11]。由于單位制度具備的綜合功能逐步消失,國家功能在經(jīng)濟領域的變化最終影響其他領域。
在單位社會,單位是國家在基層統(tǒng)治的延續(xù),因此,單位代表了國家,它以國家的名義控制與分配資源,正如安德魯·沃爾德的研究所發(fā)現(xiàn)的那樣,單位是一個小國家,它集政治、經(jīng)濟、文化和社會功能于一身,控制了單位也就控制了人[12]。單位為什么能夠控制人?在單位社會人為什么極少抗爭?在極權主義社會,人們反抗國家的集體行動受到國家超強壓制,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其他原因來解釋這個現(xiàn)象。就中國而言,人們選擇“日常抵抗”或“機會主義”的形式對抗國家或者放棄抵抗,其部分原因在于國家提供廣泛而平等的公共福利,即使國家在農村的公共投入不及城市,但是人們仍然能夠享受到大量政府免除的稅費負擔以及其他諸如就業(yè)、醫(yī)療、教育等公共福利。也就是說,國家控制范圍的無處不在,產生了一個附加的正面作用,那就是以廣泛而平等的公共福利換取人們對政權的順從與信任。
然而,在單位社會和農村人民公社解體之后,政府逐步地以市場來補充國家退出的空間,公共投入總體上逐年減少,公共福利不斷下降。國家不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產品提供不足,造成了大量的社會抗爭事件。以教育為例。與其他國家相比,公共教育經(jīng)費占GDP的比重,世界平均為4.8%,高收入國家為5.4%,中等收入國家平均為5.1%,低收入國家也達3.9%,而中國2005年只有3.28%[13]。由于國家對公共教育的投資不足,再加上中央對地方政府的監(jiān)管不力,致使民眾的教育開支大幅度增加,教育負擔飛速增長。由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發(fā)布的《“十五”期間中國青年發(fā)展狀況及“十一五”期間中國青年發(fā)展趨勢研究報告》顯示,在18年時間里,中國大學學費漲了約25倍,子女教育費用超過了養(yǎng)老和住房,在中國居民總消費中排在了第一[14]。由于人們對教育政策越來越不滿,社會抗爭在許多地方頻頻發(fā)生。在經(jīng)濟轉型時期,大量的社會抗爭事件集中在公共福利方面,這表明國家退出、國家功能的縮減主要集中在公共福利方面。
與此同時,作為國家性的一個方面,國家功能變化的另一個極端是民族國家建設的擴張,它經(jīng)常引起社會的強烈反應,很多社會底層的集體行動是針對國家的擴張行為的[15]。對當代中國而言,民族國家的擴張最直接的反應就是農民的集體抗稅行為。農民通過不同的抗爭方式抵制稅收和各種不合理的收費。
從表面上看,國家功能的擴張在農村地區(qū)的表現(xiàn)是經(jīng)常性的機構膨脹。表一顯示了三個不同歷史時期的鄉(xiāng)鎮(zhèn)機構增長情況,大量國家干部與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行政事業(yè)經(jīng)費與各種工資福利從鄉(xiāng)鎮(zhèn)財政中支出,不足與超出部分采取亂收費的形式向農民收取。僅僅在1984-1991年期間,全國5萬個新的“科級”辦公室誕生,新增干部400萬人[16]。新的行政機構的出現(xiàn)都是針對新出現(xiàn)的社會需求,但是不能就此認為,國家加強新功能的目的是滿足社會的需要,事實上,國家功能的擴張不是為了向社會提供福利,其初始目的是對那些新開放的社會空間實施控制。一般情況下,隨著國家功能的擴張,其經(jīng)濟需求也會隨之增長,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經(jīng)濟型抗爭是集體行動的一種主要形式。
表一:
全國鄉(xiāng)鎮(zhèn)機關與事業(yè)單位人員增長情況(人) [17] 1979年 1989年 1992年
國家機關、黨和人民團體 370,000 1,370,000 1,520,000
土地管理、住房居民服務 130,000 1,510,000 1,660,000
衛(wèi)生、體育與社會福利 1,(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170,000 1,320,000 1,440,000
教育、文化與廣播電視 3,620,000 3,060,000 3,080,000
金融與保險 110,000 210,000 253,000
總數(shù) 5,350,000 7,470,000 7,950,000
在國家功能擴張過程中,除了經(jīng)濟型抗爭是集體行動的一種主要形式外,另一種主要抗爭形式是權利型抗爭。國家在釋放社會空間、嘗試從社會有選擇地退出的同時,肯定了公民的部分權利,這些權利大多與市場社會有關,主要是一些社會權利。但是,由于這些權利的制度化程度還很低,故此公民權利的訴求在國家看來有悖于政治統(tǒng)治。當國家在擴張過程中經(jīng)常傷害這些權利時,公民開始利用國家頒布的法律與政策規(guī)定來對抗政府。例如,《行政訴訟法》的出臺為中國百姓“民告官”創(chuàng)造了條件和機會,據(jù)統(tǒng)計,《行政訴訟法》頒布以來,司法抗爭案件急劇上升,僅北京地區(qū)在1994-2004年期間,這類案件就上升了10倍[18]。國家功能的收縮與擴張似乎給政府提出了一個類似于第22條軍規(guī)的兩難命題。
國家功能的擴張總體而言是政治性的,是出于政治目的而擴大國家對社會的干預,由于專制統(tǒng)治要考慮到統(tǒng)治成本的問題[19],這些干預并不能達到極權時代的效果與范圍,因此,它總是有選擇性的。通常情況下,國家會擴大對重要物質資源的壟斷,試圖通過控制物質資源來有效地控制社會;
其次,國家會加強對關鍵生產部門的控制和干預,因為這決定著國家能在多大程度上控制社會的資源;
再者,壟斷公民的政治權利,在國家看來,政治權利比社會權利會給政治統(tǒng)治帶來更大的危險性;
最后,以高壓手段控制各種形式的社會抗爭,在政府那里,顯性的集體行動無疑是在公開挑戰(zhàn)政治權威。
國家功能的收縮與擴張帶來了大量的社會抗爭,如果國家活動范圍明確、國家與社會的邊界范圍制度化,也就是在民主的制度條件下,社會抗爭的協(xié)同性與顯著性都會明顯下降。很顯然,當代中國缺乏制度化的條件與環(huán)境來規(guī)范國家活動的范圍。但是,民主制度并不是一個充分條件,社會抗爭的協(xié)同性與顯著性在有些民主社會也同樣明顯,這取決于另一個變量――國家能力。在國家能力強的民主社會,社會抗爭的協(xié)同性與顯著性明顯下降[20]。不民主的制度并不能說明當代中國社會抗爭的全部,因此,我們需要從國家能力這一方面加以考慮。
三、國家能力的變化
國家功能不足以充分解釋當代中國的集體行動,國家控制范圍的擴張或收縮只是集體行動的一個前提條件,抗爭的規(guī)模與范圍還取決于國家控制能力。在國家控制能力強的情況下,社會抗爭會降低顯著性與協(xié)同性,表面上社會抗爭的規(guī)模與范圍都會明顯下降;
但在國家能力弱的情況下,社會抗爭會急劇上升,當政治制度不民主時,集體暴力的程度最突出。中國明顯屬于不民主的政治制度,對各種抗爭類型的解釋需要分析國家能力這個關鍵變量,才能得到更充分的說明。就社會抗爭而言,當代中國的國家能力是強還是弱,不能一概而論,國家能力的有些方面很強大,而有些方面則弱小。大量的社會抗爭正是對這種國家能力強弱的反應。
一般情況下,國家能力被劃分為四種,即汲取能力、調控能力、合法性能力與強制能力[21],但是出于我們分析的目的,我們需要對此進行重新分類。與國家功能相對應,我認為,國家能力大致包括如下幾種:抽取能力、規(guī)范能力、保護能力、分配能力、強制能力。這五種國家能力的強與弱直接影響到社會抗爭的范圍與程度。
國家的抽取能力主要是征稅的能力。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以來,當代中國建立起超強的國家抽取能力,中央財政總量與財政能力得到了飛速增長與提高。表二對比了不同時代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情況,我們可以從中至少得出3個結論:一是中央財政總量的增長速度大大高于經(jīng)濟增長速度;
二是中央財政增長速度大大高于地方財政增長速度;
三是中央財政能力大大強于地方財政能力。在經(jīng)濟方面,集權式的財稅政策必然導致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形成一種剝削關系。即使中央通過轉移支付向地方返還一些資金,但是這些資金不足于填補地方長期以來形成的嚴重財政虧空的狀態(tài)。
表二:
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與比重[22] 
年份 絕對量(億元) 比重(%)
中 央 地 方 中 央 地 方
1953年 177.02 36.22 83 17
1966年 196.49 362.22 35.2 64.8
1976年 98.91 677.67 12.7 87.3
1984年 665.47 977.39 40.5 59.5
1993年 957.51 3,391.44 22 78
1999年 5,849.21 5,594.87 51.1 18.9
2003年 11,865.27 9,849.98 54.6 45.4
掠奪性的財政制度做大了中央、做小了地方,更嚴重的是,它做窮了社會,地方財政的虧空有相當一部分是由社會來負擔的。在農村地區(qū),表面上,中央政府不斷地減輕農民負擔,費改稅或免除農業(yè)稅,但是,由于中央對地方財政采取剝削的抽取方式,地方財政不足部分往往是由農民來負擔的。國家對民營企業(yè)的抽取政策也同樣是掠奪式的。據(jù)有關部門調查統(tǒng)計,1999年全國實有個體工商戶3,160萬戶;
2004年,這一數(shù)字下降為2,350萬戶,6年間減少810萬戶,平均每年減少135萬戶。這種減少有多種因素,但沉重的稅費負擔是抑制創(chuàng)業(yè)活力的關鍵因素。對中小企業(yè)各種名目的收費和罰款特別多,企業(yè)自主創(chuàng)業(yè)的“油水”幾乎被榨干[23]。中央掠奪式財政政策導致了大量的社會不滿與社會抗爭。經(jīng)濟型抗爭就是對這種政策的間接反應。
中央抽取能力的強大并沒有帶來強大的分配能力,這并不是說中央政府不進行再分配,而是說,國家的再分配沒有遵循惠及納稅人的原則,它更多體現(xiàn)的是一種“無代表稅收”的邏輯。國家在擴張過程中、國家抽取能力在增強的過程中,再分配的方向是國家本身而不是社會,社會并沒有從國家能力的增強過程中得到實惠,得到實惠者是國家機器。更為嚴重的是,社會不僅無法從國家能力增長中受益,而且社會福利方面卻隨著這種能力的增強而下降,某種程度上講,國家能力的強大是建立在犧牲社會福利的基礎之上的。因此,人們以就業(yè)、醫(yī)療、教育、養(yǎng)老等為訴求的福利型社會抗爭大幅度增加。
國家在強化抽取能力的同時,規(guī)范能力并沒有相應得到提高。規(guī)范能力是對社會交易關系而言的,例如,政府規(guī)范市場的能力,體現(xiàn)在制定各種制度方面,目的是使交易關系保持公平與有序。國家在退出某些領域的同時,政府并沒有建立起有效的法律制度,結果,導致了這些領域里的秩序混亂。規(guī)范能力的弱小有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國家沒有制定相應的法律,缺少規(guī)范社會的制度;
二是國家制定的法律制度不適應社會的發(fā)展,某種程度上加劇了社會紊亂的程度;
三是在制定規(guī)范過程中總是體現(xiàn)政府受益的原則,在社會交易關系中,政府不均衡地擁有過多的資源與仲裁權,削弱了法律制度的規(guī)范作用。權利型抗爭和福利型抗爭與規(guī)范能力的弱小有很大的相關性。2005年和2006年發(fā)生在河南與江西的“文憑風波”,典型地反映了國家規(guī)范能力的水平。
在威權主義社會里,國家從多數(shù)人那里汲取資源,通過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將資源轉移到少數(shù)人手中,同時通過規(guī)范使這種不合理的資源分配合理化,因此,它建立起來的制度規(guī)范是保護少數(shù)人的權利與利益的。只要公民沒有成為政治生活的中心與主體,威權國家就不會發(fā)展保護公民權利的能力,因此國家的保護能力就很弱小。國家的保護能力有三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國家缺乏這方面的功能,沒有相應的制度規(guī)范來保護公民權利。另一種情況是建立了規(guī)范制度,但是制度規(guī)范在保護公民權利方面作用不大。例如,中央規(guī)定農民負擔不得超過家庭年純收入的5%,但是,很多地方都不執(zhí)行這個政策或故意歪曲政策。他們或隱瞞政策或人為抬高農民的收入水平,目的是為了便于從農民那里收取更多的費用[24]。第三種情況是那些保護公民權利的規(guī)范制度空間太小,公民權利的禁止性規(guī)定太多,大量的公民權利沒有制度化。這三種情況都有可能導致權利型抗爭,但主要集中在第二種情況,也就是說,在那些國家對公民權利給予確認的領域,由于國家能力有限,往往導致更大范圍、更大規(guī)模的集體行動。
與抽取能力一樣,強制性能力是威權主義國家非?粗氐哪芰ΑH藗冋J為中國國家能力強,主要指的是抽取能力與強制能力,而不包括其他幾種能力。當代中國發(fā)展強制能力最主要的途徑是擴大軍備開支和擴充官僚機器。我們以年年增長的軍備開支為例。中國官方媒體報道,國務院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批準的2007年中央預算草案中的國防費預算為3509.21億元,約合449.4億美元。國防費預算比上年預算執(zhí)行數(shù)增加529.9億元,增長17.8%。國防費預算占當年全國財政支出預算的7.5%。2004年國防支出占全國財政支出的比重為7.7%,2005年為7.3%,2006年為7.4%[25]。如果把強制能力作為一個單獨變量來考察,我們會很清楚地發(fā)現(xiàn),任何類型的社會抗爭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會明顯地減少。
國家強制力是以抽取能力為基礎的,抽取能力強,強制力就強;
相反,抽取能力弱,強制力就弱。但是,如果中國一味地增強這兩個方面的能力,忽視其他國家能力的建設,它仍然避免不了民眾的集體抵制。在某種程度上,我們仍然認為這種國家能力不屬于強國家的范疇。一旦國家嘗試從社會中退出、縮減國家功能,我們可以斷言,在其他國家能力弱小的情況下,強抽取能力與強強制能力最終無法長期全面地壓制大規(guī)模的社會抗爭,抽取能力和強制能力也會因民眾的普遍不滿和集體抵制而削弱,協(xié)同性和顯著性明顯的集體暴力在所難免。一句話,當中國試圖以發(fā)展抽取能力與強制能力來維持威權主義時,它壓制社會抗爭的效果在短期內是明顯的,但是我們認為,從長遠來看,這種國家能力是弱小的,它無法避免大規(guī)模的社會抗爭。
四、合法性的隱性衰退
在現(xiàn)代國家中,國家功能的調整與國家能力的建設需要解決一個前提性問題,那就是這種國家行為的正當性,在政治學里就是政治合法性問題。在前面部分,我們已經(jīng)指出,國家功能的調整與國家能力的建設不僅沒有降低社會的集體反抗程度,相反,大量的社會抗爭正是由于這些國家性的變化引起的。事實上,為了使國家功能與國家能力的變化正當化,當代中國在合法性方面也經(jīng)歷了重大的調整,從合法性的內容與合法性的維持手段,到合法性的階級基礎等方面,都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這些變化體現(xiàn)了國家性變遷的特征,反映了國家主動或被動地適應社會的一種姿態(tài)。但是,這種變化能夠使國家功能的調整和國家能力的建設更加合理嗎?這些變化能夠降低因國家功能的調整與國家能力的建設而導致的大規(guī)模社會抗爭嗎?
為了使國家功能的調整與國家能力建設從社會當中獲得更多的支持,中國的意識形態(tài)在內容方面經(jīng)歷了持續(xù)不斷地變化,從鄧小平理論到“三個代表”再到“科學發(fā)展觀”,每一位新當政者都竭力用不同的意識形態(tài)語言來“包裝”自己的施政方略,每一階段都有新的政治口號來推行這些政策。這些變化盡管看上去十分復雜,但是,我們仍然能夠發(fā)現(xiàn)兩條明顯的變化軌跡。從歷史的角度看,合法性內容的調整首先表現(xiàn)為,從以階級斗爭為中心向以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為中心的轉變。這個變化反映在國家功能與國家能力建設方面就是,國家開始關注民生問題,執(zhí)政者不得不考慮公共福利問題,盡管從本質上講這種國家還不是福利國家。公共福利問題的出現(xiàn)多少促進了大眾公共福利觀念的崛起,人們以集體行動的方式向國家表達福利訴求。合法性內容調整的另一個表現(xiàn)是,從權力為本向權利為本轉變,盡管這種轉變仍然不是威權統(tǒng)治的本質。這種轉變帶來了權利意識的崛起,國家通過制度化建設部分地確認了公民權利,公民利用這些制度反過來抵制政府。長時間地看,合法性內容調整在合法化國家功能與國家能力的同時,它也為社會的集體行動創(chuàng)造了有利條件。
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當代中國政治合法性之獲得主要通過計劃經(jīng)濟、群眾運動、意識形態(tài)和暴力來維系的,但是,共產主義政治理想失敗之后,政治上務實的政治精英開始放棄極權政權下的統(tǒng)治手段,“摸石頭過河式”地引入市場經(jīng)濟制度,試圖通過實用的政治策略來挽救共產主義的政治危機。(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在這種情況下,計劃經(jīng)濟退出了中國的歷史舞臺,群眾運動也因為“以階級斗爭為綱”的政治路線破滅而終結。但是,讓政治精英感到意外的是,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大眾社會的到來卻使得象征共產主義政權的意識形態(tài)失去了統(tǒng)治功能[26]。在政治精英看來,政治合法性的獲得與維持手段所剩無幾。最常見的一種手段是依靠暴力使社會服從政權,但是,這種方式只能在短期內獲得與維持政治合法性,它不可能長期地發(fā)揮作用[27]。一旦國家強制能力出現(xiàn)明顯衰退,社會抗爭就會大量出現(xiàn),政治合法性就會面臨重大危機。
除了依靠暴力獲得與維持政治合法性之外,當代中國還發(fā)展出一種實用的政治策略,那就是通過經(jīng)濟績效來挽救合法性危機。但是,這種策略并非靈丹妙藥。經(jīng)濟增長對任何一個國家來說都只能是短期的,沒有一個國家能夠長期保持快速的經(jīng)濟增長。一旦經(jīng)濟出現(xiàn)衰退,每個人的經(jīng)濟利益都會受損,大多數(shù)人都會質疑統(tǒng)治者,政治合法性基礎將會受到致命破壞。更嚴重的是,經(jīng)濟增長的原始目標和改革策略并非要讓每個人平等地享受經(jīng)濟增長帶來的繁榮;
相反,這種經(jīng)濟增長最終的結果僅僅惠及兩者,一個是國家本身,即國家的抽取能力導致強制力的增長;
另一個是精英群體,即那些掌握權力或接近掌權者的少數(shù)人。就前者而言,由于國家選擇性地發(fā)展抽取能力與強制能力,忽視分配能力、規(guī)范能力與保護能力的發(fā)展,因此,不均衡的國家能力往往帶來廣泛的社會抗議。就后者來說,經(jīng)濟增長不僅沒有帶來社會的普遍繁榮與發(fā)展,而是制度性地制造經(jīng)濟與社會不平等,社會不平等導致社會的兩極化,兩極化導致普遍的社會不滿,這種社會怨恨將嚴重削弱政治合法性的基礎,F(xiàn)實中大量社會抗爭正是對這種不平等的反應。
為了使實用的合法性策略能夠得到實現(xiàn),合法性的階級基礎從工農聯(lián)盟向精英聯(lián)盟轉變。政治精英掌握著全部的政治權力,因此也就具有了支配一切的能力。當這些權力失去制約的時候,政治腐敗是一個必然結果,它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對資源的掠奪,加劇了社會的極端不平等,因此,腐敗將政治合法性的基礎抽空。社會精英也同樣加入到政治剝削的過程中。20世紀90年代,國家為了解決中產階級的政治歸屬問題而采取了吸納的策略,塑造了大量的“紅頂商人”(red capitalists)[28]。這些中產階級不同于現(xiàn)代歐洲的中產階級,他們以資本換取政治權力的支持,不平等地獲取社會資源――而歐洲中產階級則以資本換取政治權利。就中國的中產階級來說,他們在資本換取政治權力支持的同時,也加入到政治剝削的行列,這種剝削加劇了經(jīng)濟與社會的不平等,激化了社會矛盾。因此,他們不僅沒有成為公民社會的主角、推動中國的民主化進程;
相反,他們實質上為中國的民主化制造了障礙[29]。大量的社會抗爭事件背后大多有這些“紅頂商人”的存在。很顯然,政治合法性的階級基礎的轉變,并沒有解決合法性危機問題;
相反,它加劇了這種危機,加劇了社會沖突的程度。
當代中國的抗爭訴求絕大多數(shù)屬于非政治性抗爭,它們的訴求目標不是政治合法性問題,即使有少量的政治性抗爭偶爾發(fā)生,它們也在殘酷的政治強制下很快消失,例如,1999年,少數(shù)異議人士在全國幾個省市組建中國民主黨,但是由于政府采取高壓的手段,這些異議人士不得不停止活動或將力量轉移至海外。與非政治性訴求相比,政治性抗議活動對合法性具有更大的挑戰(zhàn)性,它的政治影響更直接、更即時,然而,這并不是說非政治性抗爭對合法性基礎的影響無足輕重。事實上,從長遠來看,大量的非政治性抗爭同樣會降低國家的權威、動搖國家的統(tǒng)治基礎。李連江的實證研究發(fā)現(xiàn),在農村地區(qū),農民對各級政府的信任程度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逐漸下降。在那些抗議者中間,由于長期的抗議得不到有效的解決,這些積累的怨恨會產生政治變革的需求,農民或者要求進行全國直接選舉或者結束一黨統(tǒng)治[30]。
結語
社會抗爭的發(fā)展絕非憑空而生,更不是民眾素質低下所致,它深深地扎根于行動者所依存的政治制度之中,取決于政治制度的適應性調整及其結果。國家功能的調整反映了制度的政治適應程度,但是,調整的方向與結果卻背離了社會初衷,最終演變成保護國家與少數(shù)人利益。這種調整反映在國家能力上,就是片面強調發(fā)展國家的抽取能力與強制能力,以此來保證國家功能的實現(xiàn)。為了使這種保護國家與少數(shù)人利益的國家能力得到正當發(fā)展,國家頻繁地改造合法性的基礎,將政權的階級基礎建立在精英聯(lián)盟之上,通過暴力與經(jīng)濟增長來維持這種合法性基礎。但是,作為國家性變遷的社會反應,社會大眾不僅沒有對這種調整表示順從,相反還以集體行動的形式表示抗議,這些抗議緊緊地伴隨國家性變遷的步伐與軌跡,它們塑造了國家性,國家性反過來也塑造了集體行動。對國家而言,社會抗爭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性變遷的方向,最重要的一點是,它削弱了政治合法性的根基,不論這些抗爭成功與否。
在民主制度下,社會抗爭能夠成為獲取與維持合法性資源的一種形式。然而,在威權政治下,社會抗爭只有一種結果,那就是顛覆政治合法性的基礎。因此,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或在民主化過程中,社會抗爭才有可能與國家性變遷之間實現(xiàn)良性互動。
* 本文的寫作得到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課題(06JA810010)的資助。
【注釋】
[1] 相關的理論綜述可以參見Doug McAdam, Sidney Tarrow and Charles Tilly, Dynamics of Conten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Chapter One; 也可參見Charles Tilly’s The Politics of Collective Viole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Chapter One.
[2] 查爾斯·蒂利是代表性人物,在他的多部著作中,政治變遷與社會抗爭之間的互動始終是他的研究主題。
[3] 2004年,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出版了《國家建設:21世紀的治理與全球秩序》(State-Building: Governance and World Order in The 21st Century)一書,該書引入國家性這個概念,說明發(fā)展中國家面臨嚴重的治理不足的問題,從而影響到世界秩序。參見Francis Fukuyama, State-Building: Governance and World Order in the 21st Centur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1-42.
[4] 2005年7月6日香港《大公報》
[5] Jeff Riedinger, “Set China"s Farmers Free”, Journal of Wall Street, 23 May, 2006.
[6] 參見于建嶸的“當代中國農民的以法抗爭——關于農民維權活動的一個解釋框架”,天益網(wǎng)(http:www.tecn.cn),2006年7月11日。
[7] 參見Charles Tilly’s Regimes and Repertoires,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6, pp51-55.
[8] Kevin J. O’Brien and Li Lianjiang,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4.
[9] Thomas P. Berstein and Xiaobo Lü,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in Contemporary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 117.
[10] “中國‘群體性事件’10年增6倍”,《新華每日電訊》2005年7月31日。
[11] 包瑞嘉,“中國‘溫和權威主義’改革之路”,《二十一世紀》2004年6月號第83期。
[12] Andrew Walder, 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 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8.
[13]“政府教育投資不足 亂收費背后有著利益糾葛”,《中國經(jīng)濟時報》2005年11月25日。
[14]“中國大學學費18年漲了25倍 在居民消費排第一位”,《北京青年報》2007年 1月11日。
[15] Charles Tilly, “Rural Collective Action in Modern Europe”, in Forging Nations, edited by Joseph Spielberg and Scott Whiteford,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76. pp.9-41.同時還可以參見Charles Tilly’s “Routine Conflicts and Peasants Rebellions in Seventeenth-Century France”, in Power and Protest in the Countryside,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 13-41.
[16] Thomas P. Berstein and Xiaobo Lü,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in Contemporary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 101.
[17] Thomas P. Berstein and Xiaobo Lü, pp.102.
[18] “北京‘民告官’十年增十倍?被告多為中央部委”,載《北京晨報》2005年5月11日。
[19] Robert Dahl, Dilemmas of a Pluralist Democracy,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 12.
[20] Charles Tilly, The Politics of Collective Viole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21] 王紹光、胡鞍鋼著:《中國國家能力報告》,遼寧人民出版社,1993年。
[22]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wǎng)站。
[23]“中國中小老板有‘仇官’心態(tài)”,《瞭望》2007年1月26日。
[24] Kevin J. O’Brien and Lianjiang, Li, “Selective Policy Implementation in Rural China”, Comparative Politics, Vol. 31, No.2 ( Jan., 1999)
[25] 新華網(wǎng)2007年3月4日。
[26] Gordon White, Riding The Tiger: The Politics of Economic Reform in Post-Mao Chin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chart 1.
[27] 參見吉登斯的《民族、國家與暴力》,三聯(lián)書店,1998年。
[28] 參見Bruce J. Dickson, Red Capitalists in China: The Party, Private Entrepreneurs, and Prospects for Political Chan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29] 謝岳,“市場轉型、精英政治化與地方政治秩序”,載《當代中國研究》2004年第2期。
[30] Lianjiang Li, “Political Trust in Rural China”, Modern China, Vol. 30, No.2, April 2004.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