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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之元:“混合憲法”與對中國政治的三層分析

發(fā)布時間:2020-06-07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內(nèi)容提要】賁文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追述從亞里士多德到馬基亞維利的“混合憲法”思想,展示“三層”分析法的歷史來源;
第二部分分析盧梭對古代“混合憲法”理論的現(xiàn)代轉(zhuǎn)變,從而將“三層”分析法置于現(xiàn)代民主理論的基礎之上;
第三部分將討論西方和中國的若干實例,說明“三層”分析法的應用。

  

  本文試圖提供一個分析中國政治的新的視角。這一新的視角可稱為“三層”分析,與時下流行的“國家/市民社會”的“兩層”分析相對而言。所謂“三層”,即“上層”(中央政府)、“中層”(地方政府和新興資本大戶)和“下層”(廣大掙工資謀生的老百姓)。這一劃分,也可算作亞里士多德《政治學》中“一人”(one)、“少數(shù)”(few)和“多數(shù)”(many)三分法的現(xiàn)代版。以唐代柳宗元“封建論”為代表的中國傳統(tǒng)政治智慧,對于“皇帝”、“地方官員和大戶”與廣大小農(nóng)三者的關系,頗多精辟考慮。柳宗元已認識到,皇帝只有聯(lián)系和依靠廣大小農(nóng),才能制止地方大戶的離心傾向。但是,由于皇帝本身完全不受農(nóng)民的“民主監(jiān)督”,又害怕農(nóng)民造反,故皇帝與農(nóng)民的聯(lián)盟總是不徹底的。只有現(xiàn)代民主制度,才初步建立了“上”、“中”、“下”三層互動的良性循環(huán)。

  本文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追述從亞里士多德到馬基亞維利的“混合憲法”思想,展示“三層”分析法的歷史來源;
第二部分分析盧梭對古代“混合憲法”理論的現(xiàn)代轉(zhuǎn)變,從而將“三層”分析法置于現(xiàn)代民主理論的基礎之上;
第三部分將討論西方和中國的若干實例,說明“三層”分析法的應用。

  

  一、“混合憲法”理論:從亞里士多德到馬基亞維利

  

  愛在心中口難開?我中了-夢想投注站網(wǎng)址太多記不住怎么辦博客網(wǎng)廣告服務介紹研究政體的“三分法”,可追朔到亞里士多德的“混合憲法”或“混合政體”理論。所謂“混合”(mixed),就是將君主(monarchy)、貴族(aristocracy)和民主(democracy)的成份混合在一起。按亞里士多德的說法,這三種成份可視為“一個人”、“少數(shù)人”和“多數(shù)人”的權力,而“民主和貴族制的真正區(qū)別在于貧困和財富……當窮人統(tǒng)治時,就是民主”。[1]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均認為純民主的政體是最不理想的,但他們不反對在“混合政體”中給“民主”成份一席之地,以此緩和“多數(shù)人”的敵意。綜合古希臘政治哲學的智慧,古羅馬政治家西塞羅(Cicero)點明了“混合政體”的精髓:融匯“君主對臣民的父愛,貴族議政的智慧和人民對自由的渴望”于一爐,但“對人民自由的讓步必須以保持貴族意志能夠?qū)崿F(xiàn)為限”。[2]

  亞里士多德的“混合憲法”[3]理論,旨在尋求“一個人的統(tǒng)治”(王權或君主制)、“少數(shù)人的統(tǒng)治”(貴族制)和“多數(shù)人的統(tǒng)治”的最佳平衡。他可謂開創(chuàng)了對政體的“三分法”研究,并將“貴族”與“民主”的階級構(gòu)成點明。

  但是,亞里士多德的“三分法”基本上是靜態(tài)的分類法,缺乏對于政體演變的動態(tài)考查。[4]

  比他稍后的、從希臘被流放到羅馬的史學家Polybius(公元前200年至118年),進一步闡述了“王權”、“貴族”和“民主”三者循環(huán)往復的“規(guī)律”。Polybius指出“王權”(kingship)一開始時由有才能的領袖建立,但其繼承人往往容易腐敗,致使“王權”退化為“專制”(tyranny);
于是,貴族挑頭,帶領民眾推翻“專制”,建立“少數(shù)人的統(tǒng)治”即“貴族制”;
然而,貴族的后代玩世不恭,致使“貴族制”(aristocracy)退化為“寡頭制”(oligarchy)。這就引發(fā)平民奮起推翻“貴族制”,建立“民主制”。但是,“民主制”下的群眾漸漸互不尊重,“無政府狀態(tài)”逐步出現(xiàn),最終被恢復秩序的“王權”取代。新一輪的“王權-貴族-民主”的循環(huán)往復(cycle)開始了。[5]

  有鑒于此,Polybius強調(diào)“最好”、“最穩(wěn)定”的政體應結(jié)合“王權”、“貴族”和“民主”三種成份,他舉出為斯巴達立法的Lycurgus(公元前9世紀),作為深諳“混合憲法”之道的代表。斯巴達有兩個國王,主要負責對外戰(zhàn)爭;
28名60歲以上的“德高望重”的貴族組成“Gerousia”(委員會),監(jiān)督國王;
而全體男性公民則組成“公民大會”(assembly),選舉官員。但與雅典不同,普通的斯巴達“公民大會”成員無發(fā)言權,只有聽取貴族發(fā)言的權利。[6]這種兼顧各方的“混合憲法”,給了斯巴達800年的穩(wěn)定。而雅典因梭倫改革對貴族打擊過大,很快梭倫(Solon)就被迫離職了。[7]

  意大利文藝復興時期的思想巨人馬基亞維利(Machiavelli, 1469-1527),繼承和發(fā)展了亞里士多德和Polybius的“混合憲法”理論。馬基亞維利在其《李維史論》第一篇中,首先重述了Polybius關于斯巴達“混合憲法”成功的觀點,但緊接著,馬基亞維利提出了一個更深刻的問題:若沒有Lycurgus那樣的精通“混合憲法”的“立法者”,怎么辦?

  馬氏的回答是:羅馬共和國時期平民與貴族的斗爭,導致平民中選出十名護民官(tribune),使平民的利益有所表達,故平民與貴族的斗爭所產(chǎn)生的平衡客觀上形成了“混合憲法”,毋需Lucurgus那樣的“立法者”的設計。[8]他進一步以羅馬農(nóng)業(yè)法為例,說明該法的兩大內(nèi)容(即設立土地擁有上限和把戰(zhàn)爭獲得的新土地平分給平民)是貴族所不滿的,但卻具有延長羅馬共和國壽命的功能。[9]

  這樣,馬基亞維利將“混合憲法”理論上升到一個新的階段:“混合”,不再是“立法者”設計的結(jié)果,而是社會沖突的相機產(chǎn)物!盎旌蠎椃ā钡拿钐,主要不在于“王權”,“貴族”和“民主”三要素的靜態(tài)平衡,而在于采取“混合憲法”的“共和”政體更有靈活應變能力,更能駕馭無常命運(fortune)。在馬氏那里,“共和政體”(republic)是“混合憲法”的同義詞,它比單一的“君主制(principality)更富于生命力。盡管人們常常因馬氏另一名著《君主論》而認為他主張“君主制”,但他自己說得明白:“新君主”創(chuàng)建國家后,維持這個新國家和自身光榮的最好方式即是建立共和制,[10]因“君主”、“貴族”和“民主”三要素在“共和制”下可以因環(huán)境變化而靈活形成不同的配合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馬氏特別重視“混合憲法”的“三層”中“君主”和“人民”的良好關系,認為這層關系,對君主來說,比與貴族的關系更重要。他明確地說:“如果一個人是由于人民的贊助而獲得君權,他就發(fā)覺自己是巍然獨立的人,在自己周圍并沒有一個不準備服從自己或者只有很少數(shù)人不準備服從自己的。除此之外,一個君主如果公平處理事情而不損害他人,就不能夠滿足貴族的欲望,但是卻能夠使人民感到滿足。因為人民的目的比貴族的目的來得公正。前者只是希望不受壓迫而已,而后者卻希望進行壓迫。再說,如果人民滿懷不滿,君主是永遠得不到安全的,因為人民為數(shù)眾多,另一方面,君主能夠使自己安全地對付貴族,因為貴族人數(shù)甚少!盵11]

  馬氏這種“君主”和“人民”結(jié)盟的思想,與本文開頭所述的柳宗元的“封建論”不謀而合。

  可見,從亞里士多德到馬基亞維利,“混合憲法”及其蘊含著的對于政體的“三層分析法”,是西方政治思想的主流。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混合憲法”理論仍只是“共和政體”的理論,與現(xiàn)代民主理論還不是一回事,F(xiàn)代民主理

  論與“共和政體”理論的關鍵區(qū)別,在于前者以“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為基礎,而后者則缺乏這一基礎。只有對“混合憲法”理論進行現(xiàn)代民主理論的改造,才能使其中蘊含著的“三層分析法”的合理因素,煥發(fā)出新的生命力。

  

  二、“混合憲法”理論的現(xiàn)代改造

  

  在“人民主權”理論上做出重大貢獻的是洛克(John Locke)。在他的《政府論》第二卷最后一章“論政府的解體”中,洛克將“社會解體”與“政府解體”區(qū)別開來,認為“政府解體”后權力回到人民手中:“如果政府被解體,人民就可以自由地建立一個新的立法機關,其人選或形式或者在這兩方面,都與原先的立法機關不同,根據(jù)他們認為那種最有利于他們的安全和福利而定”。[12]

  洛克關于“政府解體”不等于“社會解體”的論述,為盧梭對“混合憲法”的現(xiàn)代民主理論的改造,奠定了基礎。

  盧梭徹底突破了源于古希臘的“混合政體”理論。他在民主理論發(fā)展史上的一個貢獻,是區(qū)分“主權”與“政府形式”。他認為,主權是共同體的最高權力,必須由全體人民的“公意”來決定,并以此成為立法的基礎。但是,行政權力可以依各國不同情況而定,這屬于“政府形式”問題。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在論證了人民主權后,才討論政府的分類。在分類中,他雖仍使用了“混合政體”的語言,但已經(jīng)賦予新的意義。他說,“首先,主權者可以把政府委之于全體人民或者絕大部分的人,從而使行政官的公民多于個別的單純的公民。這樣的政府形式,我們稱之為民主制。再則,也可以把政府僅限于少數(shù)人手里,從而使單純的公民的數(shù)目多于行政官,這種形式就稱為貴族制。最后,還可以把整個政府都集中于一個獨一無二的行政官之手,所有其余的人都從他那里取得權力……它就叫做國君制。[13]這里的“貴族制”、“國君制”、“民主制”,因為只屬于“政府形式”,而不動搖全體人民“公意”構(gòu)成的“主權”,故實際上相當于今日的“議會制”、“總統(tǒng)制”和“直接民主制”,而與古希臘“混合政體”理論中的三種成份根本不同。

  在英國革命、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之中和之后,諸多政治理論家以“人民主權”為基礎改造“混合憲法”理論,[14]賦予“三層分析法”新的生命。茲舉數(shù)例。

  托克維爾認為,現(xiàn)代民主制下的地方政府類似中世紀的貴族。[15]這是托克維爾關于地方政府可以制約中央政府過度集權的命題的另一個側(cè)面,說明地方政府具有反民主和反專制的兩面性。更有意思的是,《聯(lián)邦黨人文集•第17篇》把地方權力比作“封建制”;
《聯(lián)邦黨人文集•第10篇》則論證說,大國比小國更容易實行民主,原因之一是選民越多,越不容易賄選。

  德國思想家韋伯(MaxWeber)在1919年2月呼吁,德國魏瑪共和國總統(tǒng)不應由國民議會選出,而應由全民直接選舉產(chǎn)生。他強調(diào),“國家元首必須毫無疑問地基于全民意志,不受中間層(intermediaries)的干擾!盵16]這是支持總統(tǒng)制的一個論點,強調(diào)它具有比議會制更大的民主性。其原因是,在總統(tǒng)制下基層群眾有可能越過局部地域性的代表,直接選擇行政首長。如果像在議會制下那樣,民眾只能通過其代表間接選擇行政長官,則很難避免“中間層”(“代表”)的保守性,從而基層選舉的意愿往往不能夠上達到行政機構(gòu)。韋伯這種支持總統(tǒng)制的論點,實可認為是前述馬基亞維利關于“君主”必須與“人民”聯(lián)盟的現(xiàn)代版。

  在當代政治哲學家中,紐約大學的曼尼(Bernard Manin)教授是對“混合憲法”的現(xiàn)代改造研究最深入的學者之一。在許多人看來,現(xiàn)代民主制度基于“普選”,取消了“君主”和“貴族”的天然的統(tǒng)治權。但是,不難看出,在對“被選舉人”資格有財產(chǎn)限制時,所選出的“人民的代表”,類似“貴族”。然而,曼尼揭示了更深刻的道理,即使沒有財產(chǎn)限制的普選,所當選“代表”仍具有“貴族性”,是所謂“民主的貴族”。[17]為什么呢?曼尼指出,從亞里士多德到盧梭,西方政治思想一直將“貴族制與選舉制”、“民主制與抽簽制”當做兩對范疇,認為貴族制的選擇官員方法應是(競爭性的)選舉,而民主制的選擇官員方法應是抽簽(lot)。這是因為抽簽可以保證每個公民有平等機會當選官員,而競選制不能給每個公民平等機會。[18]競選的本質(zhì)是選出“出眾”的人,當選者至少在某一方面比選舉人“出色”(財產(chǎn)更多或能力更強或更漂亮)。選民必定著眼于候選人的與眾不同的特性,否則無從在多個候選人之間做出選擇。因此,曼尼指出,現(xiàn)代“代議制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實際上具有“民主”和“貴族”的兩重性:從當選的“代表”角度看,他們有與眾不同的特質(zhì),并且不到期不被“招回”(recall),也不受競選時許允的硬性約束,故他們有獨立于選民的相當大余地,相當于現(xiàn)代“貴族”,其中“總統(tǒng)”類似“國王”。這也是許多西方語言中“選舉”(election)和“精英”(elite)具有相同詞根的原因。(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但是,從選民角度看,選舉又具有民主性。因為“盡管競選選出的是精英,但卻是由普通選民來定義何為精英、何者屬于精英的”。[19]一言以蔽之,在曼尼看來,“代議制政府乃是我們現(xiàn)時代的混合憲法”。[20]

  

  三、三層分析法的應用

  

  由前面分析可見,經(jīng)過現(xiàn)代民主理論(“人民主權”和普選權)的改造,從亞里士多德到馬基亞維利的“混合憲法”理論仍具有現(xiàn)代生命力。它啟示我們不只從“國家與社會”的兩分法(雖然“兩分法”在某些情況下也有用),而更從“中央政府”、“地方官員與資本大戶”和“普通百姓”的“三分法”來審視中國與世界。

  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歷史經(jīng)驗,提供了“三分法”的一個很有啟發(fā)性例證。該修正案于南北戰(zhàn)爭后通過,結(jié)束了“二元聯(lián)邦制”(即州內(nèi)事務由州政府全權管轄,州際間事務由聯(lián)邦政府管轄)。

  “二元聯(lián)邦制”的憲法體現(xiàn),即美國憲法第10修正案。該修正案說明,凡未授予(delegated)中央政府的權力均歸州政府行使。但這里的微妙之處在于如何理解“授予”。“反聯(lián)邦黨人”曾要求在“授予”之前加上“明示”(expressly),這樣一來,凡未明確授予中央政府的權力均歸州政府行使。麥迪遜(James Madison)堅決反對,他說:“使政府局限于行使明示權力是不可能的,必須允許默示權力(power by implication)”。憲法第10修正案的正文采用了麥迪遜的意見,沒有用“明示”的提法,即允許了頗有彈性的“默示權力”。

  “默示權力”給中央政府相當靈活的活動余地。例如,盡管憲法中沒有明示規(guī)定國會有建立國家銀行的權力,但美國第一任首席大法官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1819年“麥克洛克訴馬里蘭州案”(Moculloch V. Maryland)中判定國會建立國家銀行的“默示權力”。盡管如此,“二元聯(lián)邦制”還是給中央政府的權力加上了很大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是“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不適用于州政府,而只適用于聯(lián)邦政府。換言之,言論、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聯(lián)邦政府必須保護,但州政府卻不必如此。這種奇怪的安排,只有和奴隸制問題聯(lián)系起來,才能得到理解。事實上,在弗吉尼亞州批準憲法的會議上(ratifying convention),麥迪遜向群眾保證憲法不會影響各州采用奴隸制的自由。

  1868年“南北戰(zhàn)爭后”通過的憲法第14修正案的深遠歷史意義,在于它標志著州政府也必須遵守“權利法案”的開始,亦即“二元聯(lián)邦制”的終結(jié)的開始。隨著“權利法案”逐步“并入”(incorporated)第14修正案,頑固堅持“二元聯(lián)邦制”的法官不得不主要訴諸法正文第一條第八款(所謂“貿(mào)易條款”)。他們強調(diào)“各州之間”(interstate)中的“之間”二字,以此反對國會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等法案。他們還強調(diào)“州際間貿(mào)易”中的“貿(mào)易”二字,因此“制造業(yè)”不在國會管轄之內(nèi),任何勞動保護立法和集體談判立法都成了違憲的。直到羅斯福1932年當選總統(tǒng)并任命布萊克(Hugo Black)等進步人士為最高法院法官,這才底結(jié)束了“二元聯(lián)邦制”。其標志是1937年最高法院判定“全國勞動關系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符合憲法:因為“州內(nèi)”的不合理勞動關系將影響“州際”間貿(mào)易。

  “二元聯(lián)邦制”的終結(jié),意味著第14修正案在憲法中取得了對第10修正案的優(yōu)先地位。它表明,地方政府在“權利保障”和民主建設方面,并不一定比中央政府高明。當代著名政治學家拉斯基(Harold Laski)指出,“小單位的政府無力抵抗大單位的巨型資本主義”(small unit of government is impotent against the big unit of giant capitalism)。拉斯基的見解,不僅符合前述的美國1937年才通過“全國勞動關系法案”的情況,而且也有助于我們了解中國近年的法律執(zhí)行狀況。1995年1月1日,中國“勞動法”開始正式施行。但不少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資”,往往不惜犧牲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勞動法”得不到充分貫徹執(zhí)行。

  需要指出的是,從毛澤東1956年發(fā)表《論十大關系》以來,中國一直重視發(fā)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改革、開放”時期更是如此。但這不等于說中國應回到連在美國都已被拋棄的“二元聯(lián)邦制”去。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將“權利法案”運用于州政府的經(jīng)驗表明,問題的關鍵并不在于州政府與聯(lián)邦政府之間的主權分割,而在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都必須保障公民基本權利,都必須民主化。前面引用過的《聯(lián)邦黨人文集》中關于“大共和國”更容易民主的論點,就對我們思考今日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有所啟發(fā)。

  我國目前正經(jīng)歷著空前的社會變革。一方面,經(jīng)濟改革激發(fā)了地方政府和企業(yè)的活力;
另一方面,離心、失控情況也日益加劇。中央政府的許多正確的改革方案,往往在執(zhí)行中嚴重走樣。請看《時代潮》雜志1998年第1期的如下報導,《“自主權”如何蛻變成“自富權”》:
“自主經(jīng)營權”就是企業(yè)的生存發(fā)展權。我國企業(yè)目前正處在轉(zhuǎn)制的變革時期,法規(guī)制度尚不完善,管理上還有漏洞,只講“自主”而缺乏“監(jiān)督”,這是“自主權”蛻變成“自富權”的主要原因。

  據(jù)重慶市檢察機關統(tǒng)計:1995年1月至1997年9月,全市立案偵辦廠長、經(jīng)理經(jīng)濟罪案302件,占經(jīng)濟罪案立案總數(shù)的16.2%。涉案總金額6346萬余元,個案平均達21萬余元,國家和集體經(jīng)濟損失達4億多元。下面是這些廠長、經(jīng)理的“斂錢術”:

  采購權--吃“好處費”。一些廠長、經(jīng)理在采購活動中,利用采購權從中吞吃好處費。這類案件有28件,吞吃好處費達140多萬元,他們的伎倆是:私變貨價--吃“差價”。謊報虛開--吃“公款”。購劣質(zhì)品--吃“好處”。

  加工權--拿“酬謝費”。一些廠長讓人承接加工業(yè)務或為他人加工業(yè)務,從中索取“酬謝費”。

  銷售權--攔截貨款。這是企業(yè)、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中最關鍵最實惠的一個“權”;
是產(chǎn)品銷出、貨款流入的“總閘門”。在銷售中設“卡”,開貨物、貨款的“天窗”,肥自己、富小家。他們的主要“拳腳”是:

  1、隱瞞收入--偷國稅。

  他們偷稅修了兩條“道”:一是采取銷售收入不上賬,或者賬外注賬,不如實申報等手段,從而達到偷稅目的。二是有的廠長、經(jīng)理在銷售中,不是銷“產(chǎn)品”,而是銷“票據(jù)”。他們?yōu)榱怂嚼,違法幫他人代開、虛開增值稅發(fā)票,使其憑“票”壘假“消費”賬,偷吃國稅。

  2、壓價讓價--拿“回扣”。

  3、“賬”上作假--套“公款”。

  4、“權”下走私--截貨款。

  5、銷冒牌貨--騙錢財。

  借貸權--撈“回扣費”。一是“吃里扒外”--把本企業(yè)的資金擅自拆借給他人,中撈“回扣”。二是“吃幫貸”--有的廠長、經(jīng)理利用自己的職權,打著本企業(yè)的招牌,在銀行幫他人貸款,或者給他人擔保貸款,或者受他人委托貸款,從中撈“回扣”。

  職務權--侵吞資金。一些廠長、經(jīng)理用手中的“權力”,把企業(yè)的一筆筆“獎金”調(diào)入自己的腰包。

  發(fā)包權--索“感謝費”。一些掌握著建筑工程的廠長、經(jīng)理,他們控制著“發(fā)包權”,拿企業(yè)的建筑項目作交易,搞先“發(fā)”后“包”--誰來承包工程,就向誰伸手索“感謝費”,讓自己先“發(fā)”,然后再包工程。[21]

  顯然,這種廠長經(jīng)理“自主權”變“自富權”的狀況,不是中央政府改革的初衷。那么,中央政府怎樣才能保證改革目標的實現(xiàn)呢?“三分法”啟示我們,中央政府必須緊緊依靠普通群眾,使群眾真正擁有監(jiān)督基層干部的民主權利,并充分發(fā)揮新聞輿論的監(jiān)督作用。只有這樣,中央政府才不會被駕空,才能確保改革實現(xiàn)“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而不是“資本主義原始積累”。

  當前,中央政府與人民群眾結(jié)盟的重要方式之一,應是確保1990年公布的“行政訴訟法”的執(zhí)行。據(jù)《南方周末》1998年2月20日報道,四川蓬溪縣河邊鎮(zhèn)2164戶農(nóng)民向四川省高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縣鎮(zhèn)兩級政府,這是自“行政訴訟法”公布以來,我國最大規(guī)模的行政訴訟案。該案調(diào)查雖因受縣鎮(zhèn)二級干部的阻撓,至今未獲結(jié)果,但《南方周末》對此事件的報導,將有助于社會輿論對此案的關注,加強對“行政訴訟法”執(zhí)行的監(jiān)督。

  當然,最徹底的中央政府與普通民眾的結(jié)盟方式,是使中央政府建立于“人民主權”基礎上,從而擁有比地方政府更廣泛的民意基礎。這意味著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直接普選,應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目標之一。值得注意的是,電視等大眾傳媒的普及,使信息傳遞大大加速,從而使選民深入了解具體問題(issues)的能力加強,而不必再靠候選人的政黨身份(party idenlification)去推測候選人的政策取向。例如,在近年美國,同一個選民可能同時投票選民主黨的總統(tǒng)和共和黨的州長,或同時選民主黨的參議員和共和黨的眾議員。這是因為一旦選民了解具體問題的信息成本降低,候選人的政黨身份便不再那么重要了?梢,多黨制在美國作用也在下降。中國也出現(xiàn)了類似情況。根據(jù)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全國各地都進行了村民委員會主任的直接選舉。據(jù)統(tǒng)計,不少地方真正舉行了多個候選人的競爭性選舉(如遼寧鐵嶺地區(qū)),但結(jié)果仍有70%左右的當選人是中共黨員。有趣的是,這些人中相當一部分當選,并非由于政黨身份,而是被村民們認為是“能人”。因此,只要有競爭性選舉,在大眾傳媒發(fā)達的情況下,政黨身份(不論在美國還是在中國)對候選人獲勝與否并不重要。

  目前,中國每個縣都有自己的電視臺,農(nóng)民家用電視普及率也很高。山東省招遠市玲瓏鎮(zhèn)魯格莊已率先利用本村電視錄像轉(zhuǎn)播競選辯論。這表明,中國政治改革采用“非政黨式競爭選舉制度”的時機已經(jīng)成熟。我們認為,下一步改革應進行縣、市長的直接競爭性選舉,這將是對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擴展,并對更廣規(guī)模的“非政黨式競爭選舉”打下實驗的基礎。

  從“三分法”角度看,中央政府與普通民眾的“上、下結(jié)盟”來制約“中間層”的離心傾向,只是“上、中、下”三者良性互動的一個環(huán)節(jié),[22]盡管這在今日中國是一個至關重要的環(huán)節(jié);
另一個環(huán)節(jié)是“中間層”對“上層”過度集權的制約。我國1994年的稅制改革,明確劃分了中央和地方的事權,我國20年來的經(jīng)濟改革,正在建立起“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
1998年九屆全國人大又進行大膽的國務院機構(gòu)精簡--這一切,為消減中央計劃經(jīng)濟時代的中央政府過度集權、為提高中央政府宏觀經(jīng)濟調(diào)控的質(zhì)量,奠定了基礎。

  總之,源于“混合憲法、及其現(xiàn)代改造的“三分法”,啟示我們密切注意中央政府、地方精英和普通百姓三者的關系,力爭建立三者的良性互動。本文只是介紹“三分法”的來源和應用的一篇導引,希望引起關心我國經(jīng)濟與政治體制改革的讀者的進一步討論。

  

  注釋:

  [1]亞里士多德,《政治學》,III7,1279b,1279b,中譯本第133頁,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

  [2]Cicero, De Legibus,III。

  [3]"mixed constitution",有時英譯又為"balanced Constitution"。

  [4]Harrey Mansfield還進一步認為,亞里士多德的“混合政體”中缺乏對“王權”的深入討論。馬基亞維利的《君主論》才補上這一空白。見H. Mansfield, Taming The Prince,第三章,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3。

  [5]Polybius, The Rise of the Roman Empire, Book VI, Penguin Books,1979

  [6]引自E. Rawson, The Spartan Tradition in European Thought, Oxford, 1969,p.4.

  [7]關于梭倫改革對貴族的打擊,見《顧準文集》第173頁,貴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

  [8]Niccolo Machiavelli, The Discourses, I4, Penguin Books,1970。馬氏強調(diào),羅馬皇帝Tarquin(公元前534年-509年在位)死后,(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貴族壓迫平民便變本加厲,故平民與貴族斗爭加劇。

  [9]同8注,I37。

  [10]同8注,I58。盧梭早已看出馬氏真心乃在于“共和制”。見盧梭《社會契約論》中譯本,第95頁,商務印書館,1994。

  [11]馬基亞維利,《君主論》中譯本,第46頁,商務印書館,1988年。

  [12]洛克,《政府論》下篇,第132頁,商務印書館,1986年。

  [13]盧梭,《社會契約論》中譯本,第86頁。

  [14]M. J. C. Vile探討了“分權”(separation of power)原則在英國革命中與“混合憲法”相對立的含義.他的專著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 (Oxford,1967)是研究西方政治思想的兩大傳統(tǒng)——“混合憲法”與“分權”——之間復雜錯蹤關系的經(jīng)典著作。

  [15]引自Stephen Holmes, "Tocqueville and democracy" in David Copp, et al,ed., The Idea of Democracy, P49,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

  [16] Weber, Political Writing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p.304

  [17] Bernard Manin, The Principles of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 Chapter 4.

  [18]除當選機會平等外,盧梭還指出抽簽制的另一好處:“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之下,行政職位并不是一種便宜,而是一種沉重的負擔;
人們無法公平地把它加給這一個人,而不加給另一個人。唯有法律才能把這種負擔加給中簽的人。因為抽簽時,人人的條件都是相等的,而且選擇也并不取決于任何人的意志,所以就絕不會有任何個人的作用能改變法律的普遍性。

  在貴族制之下,是由君主來選擇君主的,是由政府自己來保存自己的;
正是在這里,用投票的方法才是非常合宜的!币姳R梭《社會契約論》第142頁。

  [19]同17注,P238。

  [20]同19注,P238。

  [21]知曰、涂恩:《“自主權”如何蛻變成“自富權”》,載于《時代潮》,1998年第1期。

  [22]必須牢記,這里的“上、中、下”只是與“混合憲法”的類比。經(jīng)過“人民主權”論的改造后,“混合憲法”中的“下”實際上是最高權力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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