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松泉:司法考試的資格問題
發(fā)布時間:2020-06-06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近日有湖北的畢業(yè)于某黨校的人士因為其黨校畢業(yè)文憑不被認可參加司法考試而將司法部和教育部告上法庭,他在黨校獲得本科文憑,但據(jù)說按照現(xiàn)在的有關規(guī)定,沒有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
黨校的教育不屬于國民教育系列,所以,黨校的文憑應該有別于國民教育系列的文憑.眾所周知,中國的高考制度是非常嚴格但也相對公正的考試制度,即使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其他類型的成人高校,其招生考試制度相對比較規(guī)范.因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中,人們對國民教育系列的文憑還是相對比較認可.這不僅僅是教育部門的自私自利行為,而是有其合理性的.反觀黨校的教育,雖然中共是執(zhí)政黨,而且近幾年來黨校在自身建設方面特別是提高教育質量方面取得很大進步,但是,從法理上來說,那是政黨辦的學校,它與國民教育還是有非常大的區(qū)別.在中共為執(zhí)政黨的條件下,黨校文憑已經(jīng)發(fā)揮著非常大的作用,特別在公務員系列,這可以理解.但是,除了黨校是政黨辦的學校與國民教育系列學校有明顯的區(qū)別外,在實踐中,我們也還是感覺到其他的一些區(qū)別.要知道,中國國民教育系列的入學考試特別是普通高考是非常嚴格的,中國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在總體上也是非常嚴格的,但是各類黨校的招生考試制度是否能夠做到與高考一樣的嚴格與公正呢?至少在某些地區(qū)和某些學校,還是令人懷疑的.但是,我們也不否認許多通過黨校學習的人,通過自己自覺的努力,不僅使自己的水平達到黨校規(guī)定的要求,甚至超過許多國民教育系列的畢業(yè)生.這就需要在實踐中體現(xiàn)自己的水平并受到檢驗.在一個健全的社會中,文憑不是唯一的要素,雖然不同的文憑還是有不同的社會認可度,但更關鍵的還是在于你是否在實踐中體現(xiàn)了這個文憑所應有的價值和素質.這類中國特色的問題只能按照我們中國特色的思維方式去理解和思考.
本人不是法律專業(yè)人士,對本案的處理方式不敢妄作論斷.本人所更關注的,還不是黨校的文憑與國民教育系列文憑之間或有或無的巨大差別問題,而是我們的司法考試的資格問題.司法考試是非常重要也非常規(guī)范的考試,從現(xiàn)在的情況看,要通過司法考試,沒有相當?shù)膶I(yè)水平是很難通過的,許多從政法類學校和專業(yè)畢業(yè)的普通大學生也還很難通過這個考試,可見這個考試的難度和對考生的高要求.我們從中可以作出這樣的推理,一般而言,能夠通過這個考試的人,一定會具備相當?shù)奈幕胶头蓪I(yè)水平,否則,比較難以想象.如果這個邏輯成立,那么,我們?yōu)槭裁催需要對參加司法考試的人施加文憑的限制呢?因為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對考生的政治道德素質和其他方面提出一些基本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是,既然司法考試自身已經(jīng)非常專業(yè)非常規(guī)范非常嚴謹,那還需要在文憑方面施加限制條件嗎?如果還需要這樣的條件,那等于說我們的司法考試是有很多缺陷的,需要用參考人員的文憑來彌補.這樣的邏輯結論恐怕會令有關部門感到有些尷尬的吧.
如果我們的司法考試的設計是比較合理的,那么,我們應該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公民參加這個考試,但這些條件中不應該包括文憑,更談不上是黨校文憑還是普通高校的文憑.
200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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