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雪慧:民主:人類的偉大探索
發(fā)布時間:2020-06-03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現(xiàn)在談及民主政體,一般都指憲政民主這種成熟形態(tài),而不是指相對粗陋的古代民主形態(tài)。即使就古代而言,民主作為發(fā)生在彈丸之地的政治試驗,能夠在君主國環(huán)伺的情況下成功進行并創(chuàng)造出燦爛文明、成就傳奇般的偉大,僅此也可證明這一制度不簡單;
由小小城邦的民主試驗激發(fā)的信念能夠在后來專制主義呈強勢的漫長時期延續(xù)下來,民主政體能夠在專制政體似乎如日中天的近代重新崛起并在20世紀以不可阻遏之勢向全世界傳輸,除了民主政體體現(xiàn)了人民與國家之間合乎理性的關系而遲早要成為世界廣大范圍內人民的政治追求,也在于它有著在不斷探索中調整和完善自身以適應人類社會發(fā)展需要的潛力。由直接民主到代議制民主,從主要倚重多數(shù)到?jīng)Q策層面的多數(shù)原則與政治上保護少數(shù)相結合,特別是發(fā)展為現(xiàn)代成熟的憲政民主,都表明了民主政體通過調整而適應新情況并在這過程中不斷豐富自身的巨大潛力。
民主,是處在動態(tài)發(fā)展中的人類偉大試驗。但國內學界流行一種靜態(tài)的和以偏概全的民主觀,把民主的某個特征等同于民主本身,又忽略民主自我豐富的潛力,結果導致對民主的許多誤解。近日讀到的《民主的并非至高無上性》①(下面簡稱《非》)即是一例。盡管文章有值得稱道的意圖,想要探究一個符合現(xiàn)代文明的政治制度應具備哪些要素,并確認了民主、共和、憲政的不可或缺性。然而,當作者把主題設定為論證“民主的非至高無上性”,卻為了證明這一觀點,過度夸大了民主、共和、憲政的差異,尤其是對民主的內涵進行了相當程度的收縮和虛構。全文充斥著把民主描繪得愚蠢和偏狹的表述,如,“民主熱衷于平等……強調多數(shù)統(tǒng)治……強調本階級、本團體、本部分人民對權力的所有與控制,不注重甚至否定另一部分民眾和階級、團體對國家權力的所有”;
“民主只是崇拜多數(shù);
民主只以多數(shù)人的意志與利益為依歸,以能保護多數(shù)人而不是‘每個人’的人權為‘正義’”。文章中還有著如“民主只是統(tǒng)治者中的多數(shù)的統(tǒng)治”這般矛盾、混亂但卻把民主政體作決策時所遵循的原則等同于民主的表述。
把民主極度狹隘化為“本階級、本團體、本部分”對權力的獨占權,否定“另一部分民眾、階級、團體”對權力的分享,無異于把階級專政(或者某團體、某部分人的專政)強加給民主并視為民主的基本屬性。這近乎信口開河的說法過于荒謬,也無甚代表性。但把民主簡化為多數(shù)統(tǒng)治,卻極有代表性,值得辨析。
一.決策層面的多數(shù)裁定原則不等于“多數(shù)統(tǒng)治”,更不等于民主本身
在民主政治的發(fā)源地古希臘,所謂民主,就是“由人民進行統(tǒng)治”。對來自掌權者威脅的覺察,使人民不能放心地把管理城邦的權力交付任何個人,而是由人民共同治理。所以,國家權力屬于人民(這里暫且擱置希臘城邦時期把奴隸、外鄉(xiāng)人等排斥在“人民”之外的歷史局限),乃民主要義,民主就是公民的自治體制。如何實現(xiàn) “人民的統(tǒng)治”和公民自治?在古雅典,民眾既通過選舉和罷免官員,也通過在公民大會上發(fā)表意見和表決來直接參與共同決定城邦事務而得以實現(xiàn)。這使民主一開始就與公民范圍內人的平等權利有著共生關系,或者說,公民的平等權利乃民主政治題中應有之義。而平等,既指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也指每個公民不分貧富擁有平等的投票權、擔任公職的平等機會以及在公民大會這一在處理城邦公共事務的最高權力機構上的發(fā)言權。
“多數(shù)裁定原則”只是民主的決策規(guī)則,是人民要就政治目標或種種公共事務達成決議而創(chuàng)造出來的工作原則。當一些論者把“多數(shù)裁定原則”等同于“多數(shù)統(tǒng)治”,進而把民主等同于“多數(shù)統(tǒng)治”,民主的其他重要特征就被化約了,這種情況下,無論多數(shù)裁定原則還是民主,便都被曲解了。
事實上,即使民主制度草創(chuàng)之時,也不單是個多數(shù)裁定。在公民權利上,如上所述,雅典公民不分貧富地擁有平等投票權、發(fā)言權和平等的法律地位;
就制度安排而言,設立了雖然很粗疏但卻具有一定相互牽制和對抗性關系的公民大會、法律委員會、最高法院等機構和開放性的陪審團制度,用以防止權力過分集中。此外,還有隨時可能啟動的對官員的指控程序。古代民主尚且如此,在實踐中大大發(fā)展和豐富了民主政治內涵的現(xiàn)代民主就更不用說了。
就多數(shù)裁定原則本身而論,它不看權勢大小、金錢多寡而是依據(jù)點人頭作決策。這就必得以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政治權利的平等為前提,以公民的選擇自由為核心。平等的發(fā)言權和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權使每個公民都有機會參與決策過程。決議是在不同意見的交鋒、不同目標的博弈中產(chǎn)生的。那些抱有自己的目標、有著自己的意見和情感傾向的個人正是通過投出手中一票來參加了交鋒、博弈的過程。就此而言,多數(shù)裁決原則不是與個人意志敵對的原則,根據(jù)這一原則進行的決策,無論結果如何,都包含了每個投票者的自主選擇。居于少數(shù)的意見雖然沒有被采納,但是,第一,少數(shù)人并不因此就被排斥于人民之外,各項權利也并不因此就喪失;
第二,決策不是一錘定音,永不更改,少數(shù)意見仍有機會重提;
第三,作為民主制度決策層面的多數(shù)裁定原則,“多數(shù)”也好“少數(shù)”也罷,都具有不確定性,而不似少數(shù)人假多數(shù)人名義進行統(tǒng)治的偽民主,多數(shù)與少數(shù)的劃分是固定的,孰多孰少,也是由掌權者根據(jù)政治斗爭需要宣布的。在公開透明的民主決策機制下,“多”“少”之間隨時可能易位,易位即可能隨問題不同而發(fā)生,也可能在相同問題上由于支持者的意見轉變而發(fā)生。因為,一個人可能此問題上屬少數(shù)派,但彼問題上是多數(shù)派②;
即使同一人在同一問題上,意見也可能變化。而只要公民有法律地位、政治權利上的平等,只要存在選擇的自由——所謂選擇自由,不是諸如選美、選超女、選食品,或者如伏爾泰諷刺的在朝左轉圈或朝右轉圈、痰往左邊吐或往右邊吐等無聊小事上的廉價自由,而是在確定什么樣的國家政治目標,由誰來代表自己、由誰來處理國家事務這樣一些事關每個人根本利益的關鍵問題上作選擇的自由——,每個人就可以在投票表決時根據(jù)自己意愿自由決定是否轉移自己的支持。所以,決策層面的多數(shù)裁定原則并不意味著少數(shù)無權,也不動搖國家目標的產(chǎn)生或種種重大決策必須在公民普遍參與下形成這一民主政治的根本。
二.被夸大了的多數(shù)暴政危險
按多數(shù)原則作出的決策可能并不正確,有人據(jù)此把民主視為愚蠢的③,更有人根據(jù)民主決策可能發(fā)生錯誤,進而根據(jù)民主發(fā)展進程中某些極端情況下發(fā)生的多數(shù)暴政,夸大民主與多數(shù)暴政的聯(lián)系。而《非》文則指,“民主本身存在一個無法解決的悖論:如何證明多數(shù)人掌握的就一定是真理”,并反復以“無限制的人民主權往往會導致多數(shù)人的暴政”這樣的表述強調民主與多數(shù)暴政的聯(lián)系?墒牵紫,民主根本就沒有要去證明“多數(shù)人掌握的一定是真理”的野心。民主保障每個公民有機會參與決策,但并不保證決策正確,然而如果決策不當,民主政體是一切政體中最具有糾錯能力的。正如前述,任何一個需要通過投票作決定的問題,實際上都是擁有平等投票權的公民進行自由選擇的過程,這種選擇不具“一次投票定終身”的性質,這次投給多數(shù)意見的票,下一次投票時可能選擇轉投另一種意見。只要言論自由有保障,先前屬于少數(shù)的意見就有機會獲得多數(shù)人贊同。正是因為民主制下作為國家主人的人民可以重新選擇,這使民主制在出現(xiàn)失誤后最有可能及時糾錯,而不會像專制制度,幾乎常規(guī)性地以更多錯誤甚至罪行去掩蓋先前的錯誤。
多數(shù)暴政的危險的確是存在的。如果社會局面如18世紀的法國,貴族與平民處于分裂、敵對狀態(tài)④,由多數(shù)裁決滑向多數(shù)暴政是非,F(xiàn)實的。不斷提起這一危險,對于避免它的發(fā)生無疑是有益的。但在考慮民主導致多數(shù)暴政這一危險時,也須對發(fā)生幾率有個基本判斷,而不是用“往往會導致”這類似是而非的表述去夸大可能的危險,而忽略了更經(jīng)常的危險。在這個問題上,《為什么要堅持民主的價值》⑤的作者劉山鷹所作的“在人類歷史上,少數(shù)暴政遠比多數(shù)暴政多得多”的判斷很符合歷史事實。而在民主化潮流席卷全球,專制主義特別是極權主義也以民主自我標榜的當代,真正經(jīng)常而現(xiàn)實的危險是極少數(shù)人假多數(shù)之名對多數(shù)實行暴政。對國人來說,這種暴政不是危險的問題,而是從來就沒短缺過的親身體驗。所以,在當下中國語境下討論民主問題,提起對多數(shù)暴政的警惕固然很重要,但如果漠視經(jīng)常而現(xiàn)實的危險,一味夸大一種對我們來說尚屬可能性的危險——老實說,我們連發(fā)生這種可能性的前提都還不具備。民眾什么時候參與過國家的重大決策?——,這思路就過于失衡,而且有點時空錯位。
順便提一下,夸大民主淪為多數(shù)暴政危險的論者,除了舉證法國革命,還往往拿蘇格拉底之死說事。然而這卻是一個不那么有說服力的事件。蘇格拉底一生都在挑民主制度的刺,能得享高壽,本身就是雅典包容精神的見證。他被處死縱然是雅典民主的污點,但造成這一結局的原因相當復雜。當時雅典剛推翻“三十暴君”的統(tǒng)治而重新恢復民主制,雅典人對暴君統(tǒng)治下的殘酷血腥記憶猶新。是對暴君的痛恨、對再度喪失民主的恐懼以及蘇格拉底本人對民主的敵對等綜合因素導致了對蘇格拉底的審判。鑒于“三十暴君”中好幾位蘇格拉底的學生,他自己在政治上又一貫反對民主,對他提起的腐蝕雅典青年的控罪并非空穴來風。而且即使被控,他也完全可以脫罪;
即使被認定有罪,起初也不過被判罰款而已。如果撇開導致審判的復雜因素,僅僅根據(jù)一再被激怒的陪審團最終作出那個使雅典民主制蒙羞的決定來證明多數(shù)暴政,有些失之于簡單化。不過,單純就事論事,還是可以認定陪審團這一決定具有多數(shù)暴政的性質?蛇@一事件在后世反復作為民主制的污點被提起,卻也表明它在民主制下是一個反常事件。如果經(jīng)常發(fā)生,人們見怪不怪,反倒失語了。
三.民主基于對人性的多側面認識
在關于民主與憲政的討論中,有論者試圖從不同的人性觀來解讀二者區(qū)別。這一視角本可以豐富對問題的認識,但如果把立憲和民主的人性觀截然對立起來,不僅不能豐富和深化認識,反倒起誤導作用!斗恰肺脑趶娬{民主與憲政的不同時就表露了一種把二者的人性基礎簡單化兩極化的看法:“民主把人性理解為善良的,憲政對人性的看法是灰暗的”。持相同看法的人不少,有的著名政治學家也持類似觀點,讓.布隆代爾就認為,立憲主義者對人類天性不可救藥的悲觀主義與民主政治擁護者不可救藥的樂觀主義形成鮮明對比。但在我看來,這種說法有悖事實。
民主不訴諸頭上頂有神圣光環(huán)的圣人或者訴諸一個天縱英明有著“十全武功”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的神人,而是由普通民眾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這種平實性就意味著對人性的認識決不極端化:基調是樂觀的,但也洞悉人性的弱點,承認人容易被種種誘惑所腐化。創(chuàng)造了古代民主的希臘人就對人性有著相當完整也相當明智的認識,既不認為人性是純然明亮的,也不認為就是灰暗的。不把管理城邦這一關涉每個公民利益的事交付某個“賢人”或階層,而要創(chuàng)立民主制實行“人民的統(tǒng)治”,就基于對人性復雜性的認識。一方面相信人具有判斷是非的基本的理性能力,在關系到每個人切身利益的問題上,相信個人才是自己利益的最可靠看護者;
另一方面,了解在種種誘惑下特別是受權力誘惑時人的德性的脆弱。前一側面使公民自治具有必要的人性條件,后一側面決定了必須由作為公民總體的人民牢牢掌握最終統(tǒng)治權。公民自治和人民統(tǒng)治,乃民主的一體兩面。所以,如果要從人性角度談民主,可以說,民主既誕生于對人的信任,也誕生于對人的不信任:相信民眾有自治能力,但對掌權者——他們手中握有的國家權力是一種可以調動社會資源,可以控制、支配他人甚至強迫人就范的力量——深懷戒心,不把維護個人利益、增加社會福祉的希望寄托在當權者(無論個人或團體)的善性上。所以,僅就民主政體源起于民眾對來自當權者的威脅的擔心,便使類似于“民主把人性理解為善的”這樣的斷言站不住腳。
四.民主與憲政不可分
近年我國思想界有一突出傾向,即在把現(xiàn)代民主制度分解為民主、共和與憲政時,夸大它們之間差異而忽略其一致性和內在聯(lián)系。《非》文同樣如此。比如認定“多數(shù)統(tǒng)治”是“民主的現(xiàn)實形態(tài)”,而共和則“反對‘多數(shù)專制’”。這樣的認定一下子將具有深刻共性的民主與共和對立了起來。然而,由于文章把民主政治的決策規(guī)則等同于民主,又把民主決策的“多”“少”之分固定化、絕對化,在這個基礎上談民主與共和的分歧,是缺乏可信度的。
更引起筆者注意的是文章對民主與憲政關系的解釋。文章指民主“以能保護多數(shù)人而不是‘每個人’的人權為‘正義’”。而“憲政一方面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規(guī)定一切國家公權力的唯一來源與根據(jù);
另一方面又限制代議制機關的民主權力。憲政的根本意圖在于通過限制和監(jiān)控權力,促進憲政所追求的終極目標并保障人權的實現(xiàn)”,斷言“近代憲政雖以民主為內容之一,但其不僅僅是民主并高于民主”!案哂诿裰鳌币罁(jù)何在,倒不必深究了。但民主不是以保護“‘每個人’的人權為‘正義’”之說,意味著民主只重視多數(shù)而不重視個人。這實際上是根據(jù)民主運作的多數(shù)原則割裂民主與個人。于是,民主自然與保障人權的憲政有了重大分歧。而在議論憲政時,一方面把“限政”局限于“限制代議制機關的民主權力”,另一方面把關系到國家主權歸屬、關系到權力合法性來源的民主小化為憲政“內容之一”。這兩點有必要討論。
首先,民主不等同于多數(shù)原則,她的根本關注是人民與國家政權的關系。但民主制下的人民,既不是除了統(tǒng)計學意義便什么也不是的抽象名詞,也不是由權勢者壟斷了解釋權可以隨心所欲使用的政治符號,而是擁有平等投票權、發(fā)言權和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公民的總體。從這個角度看,民主并不只是從人民與國家的關系來解決國家權力歸屬的理論和實踐,因為,實行人民主權的終極理由乃是構成人民的每個公民的權益。如果考慮到民主政治這一深層次理由,那么,認為民主只重多數(shù)而不重個人并據(jù)此認為民主與憲政在“每個人”的權利問題上存在重大分歧,便有些輕率。
至于憲政,《非》文“限制代議制機關的民主權力”的觀點,這兩年國內很流行。一年前一位自由主義學者在一次講座中提出的“憲政意味著主權者的自我限制”,就與這觀點相似。這位學者說:“如果憲政指對政府的限制,實際上在道德上預設了人民的‘善’和政府的‘惡’”,把人民的“道德善”當成了憲政的原點。他反對這種假設,斷言“主權者的自我限制主要是對立法權的限制”!斗恰肺陌褢椪窒抻趯Α按h制機關”(并特意強調對“民主權力”)的限制時也著眼善惡。文章斷定民主和憲政有著截然對立的人性預設,認為憲政“從人性惡的角度出發(fā)”,“否定了善的獨占性和權力的不被限制性”。根據(jù)上下文,這“否定”所指是人民及其代議制機關。誠然,《非》文否定“善的獨占性”以及那位學者反對在道德上作善惡預設,都指出了很值得注意和克服的一種思維定勢。但從這一角度理解憲政,并據(jù)此認為憲政是“主權者的自我限制”或對“代議制機關的限制”,卻成問題。
以憲政不相信“人民”“對善的獨占性”而斷言憲政限制的是立法權或者代議制機關的權力,其實基于某些混淆。立憲政體通過立憲明確國家權力的來源、目的、授權方式,明確劃定國家權力的法律界限,并以相應的制度安排確保國家權力在法治軌道運行。而對權力的這種規(guī)范和限制不是基于人民先驗地在道德上是善的假設,而是基于個人權利的在先性,這一權利的在先性與個人或人民在道德上的善惡無關;
就是說,憲政的原點并不是人民的道德善,而是組成人民的那些無論存在什么樣道德弱點的每個人的權利。人類發(fā)明憲政來規(guī)范和限制政府權力,不是因為人民在道德上有先驗的善和政府有先驗的惡,而是因為無論人民的整體還是其中每個個體,在面對擁有公共權力資源的政府時都處于弱勢;
而權力具有的侵略性、擴張性和對掌權者的誘惑、腐蝕性,必定使任何不受制約的權力都對民眾構成威脅。
所以,憲政是對整個國家權力的限制,而不是單獨或主要針對立法權。認為憲政是限制立法機關權力的看法是不符合憲政實踐的,盡管這種看法可能從西方一些學者的憲政理論中得到支持,盡管憲政發(fā)展的某個特定時期對立法權的限制曾一度成為側重點。然而,在實行憲政的國家,政府權力的每一分支都要受到法律約束和彼此的制衡。其中,現(xiàn)實政治中最具擴張性的行政權受到的限制決不會少于立法機構。實際上,在成熟的憲政民主國家,比如美國,行政權受到了最經(jīng)常、最強有力的法律和政治約束。可美國卻由于歷史上經(jīng)歷的立憲辯論,往往被一些人拿來證明“憲政就是限制立法權”。
立法權當然要受限制。但既不是“主權者的自我限制”,也不是“對民主權力的限制”。人民是主權者,然而可以支配、調動各種資源的權力并不實際掌握在人民手中。在國家權力的實際運作中,作為主權者的人民并不在場,即使民眾選入立法機構的代表,也只是代理人,代理人可能有僭越的野心,更可能犯錯誤。為防止通過損及人權或者弱化真正主權者地位的立法,憲政體制下的立法權必須止步于人權、止步于主權在民原則。立法權如此,行政權當然也必須在此止步。
憲政之“限政”,是對整個政府權力進行限制。之所以要“限政”,人民是這一需要的終極來源。民主政體產(chǎn)生于對掌權者的不信任,為使人民作為國家主人的地位不旁落,公民的權益不受侵凌,便需要對權力進行限制和約束。所以民主政體出現(xiàn)伊始,就具有立憲政體性質或者說有憲政因素相伴。這個事實有助于理解二者關系。它表明,民主國家,主權在民是人民的基本信念和國家的根本原則;
所有憲政措施則是為了確保這種價值和原則得到實現(xiàn)、受到尊重。
民主是人類的一場偉大探索。它在解決問題、糾正錯誤中摸索前進,又通過吸納人類創(chuàng)造的一切良治方式和優(yōu)秀的政治思想財富來豐富和完善自身,從中獲得保衛(wèi)和鞏固自己的力量。其中,西方古老的制衡傳統(tǒng)、立憲傳統(tǒng)、共和主義的平衡精神,政治自由主義和多元主義,等等,都已經(jīng)是現(xiàn)代民主不可或缺的制度要素和精神資源。
2006年3月10日完稿
發(fā)表于《社會科學論壇》2006年9期
注釋:
、佟睹裰鞯姆侵粮邿o上性》,作者陳穎洲、馮寶珍,載《中國改革》2006年1期。
、诎础斗恰肺牡恼f法,自然可以解釋成:這個人在此問題上受多數(shù)的統(tǒng)治,在彼問題上又作為統(tǒng)治者對少數(shù)進行統(tǒng)治。然而,這不很滑稽嗎?
③奇怪得很,專制制度下的乾綱獨斷不斷讓民眾付代價、吃苦頭,錯了還死不認賬,非得一條道走到黑,卻少有人指斥這種制度愚蠢。
、芊▏月芬资囊詠,采取了一系列鞏固專制政體的措施,其中,為收買和馴服貴族,對貴族實行免稅特權,使稅賦以驚人速度轉嫁給平民。到18世紀中后期,平民與貴族的矛盾演變成不可調和的敵對關系。
、葺d《中國改革》2005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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