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軍寧:信息公開離不開民意表達
發(fā)布時間:2020-06-02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據報道,歷時六年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望今年正式出臺。政府信息公開是一個國家的公共事務領域中的一件十分重大的事情。對政府而言,它涉及到政府的公開性與透明度,涉及到陽光與蔭影的比例;
對公民而言,它關系到財產權、生命權、知情權、經濟自由、言論自由等一系列重大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公民個人若是得不到相關的信息,就無法了解自己的處境,不知如何更好地生存和發(fā)展。政府信息公開的必要性,根本不需要任何復雜的、高深的學理上的論證。信息公開的邏輯,就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主人與仆人的關系邏輯。依我看,公民是主人,政府是仆人(所以,政府官員被稱作公務員,就像仆人被稱作家政人員一樣)。仆人的使命是為主人服務并獲取與工作績效相對稱的報酬。仆人當然有義務向主人如實報告主人家里所發(fā)生的任何重大事項。主人有權利隨時向仆人了解家里的事情和情況。主人的事情沒有必要告訴仆人,仆人也不能隨便打聽,這表現為公民的隱私權。只有不承認公民與政府之間的主仆關系,才能否定政府向公民公開信息的義務。可是,如果公民與政府不是主仆關系,那是什么關系呢?難道有理由把這樣的關系顛倒過來嗎?其他任何性質的關系都難以想象,更難以接受!
如果上面的論證成立,我理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推出在一定程度是對上述公民與政府關系邏輯的承認與肯定。與發(fā)達國家相比,這樣的舉措雖然來得很遲,但是總比不來要好。孕育了六年,才確定預產期,可見,《條例》遭遇的阻力之大,需要扭轉的觀念和調整的利益之重。所以,如果這個條例能夠如期面世,那也的確是來之不易。不論其效果如何,我們不妨抱有一份同情性的理解。不過,從所報道出來的內容來看,這個《條例》還是有一些值得期待的東西。
從上述邏輯來看,這個《條例》中最有價值的是對仆人的一個根本觀念的否定。這就是“保密假定”的觀念。在以往,政府行動的隱含觀念是凡是政府掌握的情況,都是秘密的。只是把其中最為無足輕重的內容以宣傳的方式告訴公民。換句話說,政府官員在處理公務時,心里揣的是對公民保密的假定,即“以秘密為原則,以公開為例外”。而即將出臺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至少在字面徹底否定了上述“保密假定”的原則,提出了“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即“公開假定”的原則。如果該原則能落到實處,這意味著,政府官員對自己所做的一切、所掌握的一切都有對公民完全公開的心理準備,由假定向公民保密到假定向公民公開。這兩種截然不同的心理狀態(tài)將會對官員的行為產生重大的影響,迫使他們在做見不得陽光的事情的時候心里有所顧忌。
當然,上面所說的是完全基于《條例》能夠得到有效實施?墒,也正是在這一點上,人們的顧慮還沒有完全解除,心里還有一些問號。例如,這部《條例》就算是極其完美,也還是部條例,不是法律,其約束力,也無法與法律相比。再如,中國每一級政府都有五套以上的領導班子,而這部《條例》就算能夠得到有效執(zhí)行,也才能約束其中的一套班子。所以,其所覆蓋的范圍是極其有限的。
還有,這個《條例》中提出要在各級政府設立一個信息委員會,設首席信息官。根據這項設計: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均設立一個信息委員會,該委員會是合議制機構。政府各部門的首席信息官是信息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委員會的專家委員主要是由有威望的專家和學者擔任,全體委員都是兼職工作。信息委員會目前的主要作用是受理申請人對信息申請的申訴,并提出咨詢意見。以后,隨著社會發(fā)育程度的逐步成熟,信息委員會會承擔越來越多的宏觀政策設計職能。這個主意乍聽起來像一個不錯的制度創(chuàng)新,但是,一旦仔細推敲,卻不免讓人心生疑問,F在的政府機構已經疊床架屋,冗員充斥,臃腫不堪。再增設政府機構勢必將進一步改變納稅人與食稅人的比例,加重納稅人的負擔。不僅如此,這樣的機構一旦設立,各級民意機構的作用必將受到進一步削弱。在現代民主國家,作為行政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立法(民意)機關實現的。政府信息公開首先要對民意代表機構公開。公民如果在獲得政府信息方面有障礙,首先要求助他們所選出來的民意代表。況且,行政部門的信息公開從來都是在與其他部門的制約與平衡中實現的。離開了來自其他部門和社會輿論的壓力,獨大的行政不可能有充分的信息公開。而信息公開和問責制度首先要借助民意機構的力量。
沒有強有力的民意和民意機構,就沒有讓公民的滿意的信息公開。這應是信息公開立法的出發(fā)點。
。ū疚脑d《第一財經日報》2006年9月27日,發(fā)表時有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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