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匯:關于拆遷過程集體維權行動的透視
發(fā)布時間:2020-05-27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內容摘要】:在城市化進程中,圍繞著拆遷發(fā)生了諸多矛盾,其中村民的利益受到了損害,對此村民往往會采取維權行動。本文試圖運用奧爾森的集體行動理論來分析某地村民的維權行動。在分析該村民集體行動要件的基礎上,探討該村民集體行動的困境所在,并試圖尋找化解方式,同時也指出了奧爾森的集體行動理論的困境所在。
【關鍵詞】:拆遷 集體行動 理性 困境
一、背景介紹
事情發(fā)生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平橋鄉(xiāng)的某村莊,該村莊分為甲乙兩隊,其位置靠近市區(qū)。與中國的大多數(shù)農村一樣,土地是農民的重要生產資料。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該村農民也面臨著與大多數(shù)位于市區(qū)周圍的農民的同樣處境:土地將被征用。根據(jù)該地拆遷辦的規(guī)定,甲隊的土地(離市區(qū)更近)——尤其是村民的宅基地,將先被征用,乙隊緊隨其后。由于該地區(qū)的房產證管理滯后,所以拆遷辦通過航空拍照的方式確定房產的多少。比如拍照時間是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那么四月二日后蓋的房子就作違章處理。所以后拆遷的乙隊村民私自建房擴大宅基地或者把耕地變?yōu)檎亍_@種現(xiàn)象沒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制止,擴大的宅基地(原宅基地周圍的擴建)也就承認它的合法性了。雖然拆遷辦采取航空拍照的方式,我們仍然可以看出宅基地的大小的界定標準仍然有問題,這個為后面的上訪的失敗埋下了伏筆。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乙隊的村民卻要求大家組織上訪,其原因主要在于大多數(shù)村民認為拆遷具有強制的性質,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導致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害。拆遷辦對村民的補償是依據(jù)市政府的二零零二年的官方文件,明顯存在滯后性。而且回遷房的價格是按照現(xiàn)在的市場價,村民獲得的補償不足以支付昂貴的商品房價格。新的賠償文件出臺,政府有意隱瞞。整個過程中明顯有對村民的利益的剝奪——政府和開發(fā)商對村民的利益的剝奪。政府為了加快拆遷的速度,出臺了一項政策,即提前搬家有獎勵,搬的越早得到的獎勵越多。
村民強烈感到利益受損,大家要求組織起來,到合肥上訪。期望上級有關人員解決問題,維護自己的利益。村民知道國家的政策是禁止再征用土地,而且知道賠償?shù)臉藴室呀?jīng)改變。只不過村民沒有官方文件,具體詳情不清楚,也就是說村民的知情權被剝奪了。然而此次集體行動的結果卻是在去合肥的路上被攔了回來,同時拆遷辦的政策有一定的緩和,結果村民搬家很快。
乙隊村民的集體行動符合奧爾森的集體行動理論的要件,但最后該村民的集體行動卻失敗了,為什么?本文試圖在分析該村民集體行動要件的基礎上,分析該村民集體行動的困境所在,并試圖尋找化解方式,同時對奧爾森的集體行動理論提出質疑。
二、村民集體行動的要件分析
隨著中國農民權利意識的增強,農民開始知道采取一定的策略維護自己的權利。農民一般采取“上訪”的方式來進行維權。從廣義上來說,“上訪”等同于“信訪”!靶旁L”就是中國公民組織化的意見表達方式!靶旁L,就是公民通過書信、電話或訪問等形式,向黨政機關及其負責人,以及人民團體、新聞媒介反映情況,提出批評、建議、意見、要求和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控告、檢舉”。1在這里,村民發(fā)現(xiàn)自己的利益受到剝奪,集體上訪,雖然規(guī)模較小,但足見百姓的維權意識提高了,而不像以前一樣僅僅做順民了。在他們的意識里,上級政府一定會給他們主持公道。
但是,最終該村村民的希望破滅了,他們的集體維權行動失敗了。為什么呢?我們可以用奧爾森的集體行動的理論來分析該村村民的這次集體維權行動。奧爾森指出,實現(xiàn)集體行動必須包括三大條件:第一是組成集團的人數(shù)足夠少;
第二是集體成員的“不對稱”;
第三是“選擇性激勵”的存在。那么該村村民的集體維權行動的條件是否符合奧爾森所說的三大要件呢?
在該案例中,甲隊的規(guī)模不大,總共有幾十戶人家,大家都是鄰里,相互熟悉。大家集體行動上訪就可能獲得更大的補償,也就是說可能按照新的標準補償。這樣大家就有共同的利益,有動力去組成一個團體去采取集體行動。由于人數(shù)較少,相互熟悉,一個人的行動勢必對其他人的利益造成牽制的影響,特別是當一個人的非集體行動采取時,肯定使得集體行動的意義毀于一旦,趨于瓦解,所以這里的個別村民的行動對集體來說并不是不重要的。所以可以說符合奧爾森的集體行動的第一個要件。
奧爾森指出,集體成員的不對稱是實現(xiàn)集體行動的條件。所謂“不對稱”就是不同成員之間需求收益的不對稱,是指不同成員從集體行動和合作得到的收益是不相等的,需求大,獲益多者便有意愿和動力去主動承擔集體行動的成本:個別成員從集體行動中得到的利益比其他成員來得越大,他為集體行動作貢獻的積極性也就越大。所以在有必要的時候立即出現(xiàn)了領導者主體:(1)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副廠長。由于其的房產大,采取集體行動獲取的收益會較大,所以其意愿較強,同時他的能力較強。(2)隊長,其是由村民選出的,能力較強,除了可以獲得集體物品外,在這里本文把可以獲得更高的賠償看作集體物品,“實現(xiàn)了任一公共目標或滿足了任一公共利益就意味著已經(jīng)向那一集團提供了一件公共的或集體的物品”。2他積極的作為領導者的存在是由于社會激勵!爱敳淮嬖诮(jīng)濟激勵驅使個人為集團利益作貢獻時,可能有一種社會激勵會驅使他這么做。大多數(shù)人很看重他們朋友和熟人的友誼,并且很看重社會地位、個人聲望和自尊!3在這里隊長作為領導者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社會激勵的存在。(3)個別村民,主要是相關的利益較大,經(jīng)濟激勵和社會激勵都有。領導者集體相對來說獲得的收益要大的多。
該村大多數(shù)的村民是此次集體行動的積極追隨者:這部分村民確實存在利益損失,對他們來說,如果不按照新的標準來進行賠償,經(jīng)濟壓力較大。這個群體可以作為“條件合作者”,這部分的村民極力支持上訪,愿意發(fā)起協(xié)作行動,并且只要其他村民有一定比例的人以互惠行為作反應就堅持合作。該村部分村民是此次集體行動的消極追隨者:比如說有些村民通過利益的尋租,走后門,獲得了既得利益;
有的認為上訪根本沒用,還不如趁早搬家,得到獎賞等等。這部分群體不支持上訪或者持反對意見。集體上訪結果的不確定性,使大家消極的態(tài)度不斷滋生。但是又想獲得集體行動所取得的集體物品。所以在整個過程中,他們最不積極,不愿承擔任何成本,而且不斷的進行博弈。在奧爾森看來,集團的共同利益實際上可以等同或類似一種公共物品,任何公共物品都具有供應的相連性和排他的不可能性兩個特性。公共物品的兩個特點決定集團成員在公共物品的消費和供給上存在搭便車的動機,即使個人不為公共物品的生產和供應承擔任何成本也能為自己帶來收益,因為公共物品的消費并不排斥不承擔成本的消費。4 所以這部分村民作為“理性利己主義者”具有強烈的搭便車的意向,不愿意承擔任何成本。
“選擇性激勵”的存在是實現(xiàn)集體行動的另一個條件。選擇性激勵可以分為正向激勵和反向激勵兩種。選擇性激勵在集體上訪中體現(xiàn)為:
其一、 分攤上訪的費用,給予物質獎勵。大家湊了兩萬塊錢作上訪的路費,住旅費,同時對誤工費給予補償。
其二、 對不合作者的懲罰,主要是群體排斥和輿論壓力。特別是政府有這樣的政策,提前搬家就有更多的補償,但是這種補償是針對個別人的,是犧牲大家的共同利益為前提的,如果有人提前搬家,那么集體行動的意義就沒了。所以村民們采取輿論壓力,排斥的方式。
三、集體行動的困境分析
雖然該村村民的集體維權行動的條件符合奧爾森所說的三大要件,但最終還是沒有產生預期的效果。本文認為導致該次集體行動的困境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行政權過大,公民權利過小,這是最深層次的原因。與很多維權行動的結果相似,一旦百姓的維權行為要對抗的對象是政府的時候,我們會發(fā)現(xiàn)百姓傳統(tǒng)的對權力的畏懼。從本質上說就是公民權與行政權的之間的對抗。政府的主導,導致行政權力的擴大,相對來說,公民權的縮小、公民的議價能力的縮小,而且組織的成熟性較低,必然導致公民的利益被剝奪的可能性增大。所以集體行動開始都是信誓旦旦,但是議價能力相對薄弱,加上底層政府組織的違法行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最終導致集體行動的失敗。
其次,選擇性激勵在這里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先看領導者,社會激勵很重要,可是當面對更大的誘惑時,大家雖然會相互認識,也會給予壓力,但是沒有起多大的作用。對于某些村民來說,雖然有輿論的壓力,會受到負面的懲罰,可是他們偷偷地進行尋租時,仍然不顧。選擇性激勵的不足,使得大家不斷的博弈,發(fā)現(xiàn)不合作比合作的收益大,而合作付出的成本要大的多。“與能被獨享的獲益相比,獲取一種物品的成本越大,則努力獲取這種物品的動力就越弱”5
最后,“集體行動的困境是客觀存在的現(xiàn)象,是行動個體理性行為的非合作博弈結果!6個人的理性,是建立在利己主義的思想上。但是利己不是道德問題,而是趨利避害的本性所致。個人理性的利己行為在許多情況下并不一定能夠形成集體的理性。古希臘哲人亞里士多德的哲言“凡是屬于最多數(shù)人的公共事務,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顧的事務人們關懷著自己的所有,而忽視公共的事務;對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對他個人多少有些相關的事務”。就因為如此,這次集體行動很快陷入了困境。領導人員里,隊長就開始博弈了,因為可能對他的仕途產生影響。在這里,雖然有社會激勵的存在,但是可以發(fā)現(xiàn)對他來說不夠,因為承擔的成本可能更大。積極追隨者,其實對集體行動的支持主要就是不搬家。可是在這里,搭便車的村民在不停的渲染這次上訪的不利之處,而且有部分村民偷偷的通過利益尋租的方式獲得了既得利益,對規(guī)范合作者產生了消極影響。他們不愿承擔成本,而且還能獲得更大的收益,對積極追隨者起著瓦解的作用。同時政府采取緩和的政策,即補償標準提高了。所以,在對方即政府博弈的時候,村民也在不斷的博弈。最后,這次集體行動的結果是,領導集體被攔了回來,原先目標的堅定性蕩然無存。而且村民(規(guī)范合作者)對權力的畏懼,以及利益的博弈,采取利己的理性行為,即搬家很快。集體行動沒有獲得應有的結果。“雖然人們有時會提出反復進行的博弈將會加強合作水平,但是,更多的博弈理論家有理由指出,當博弈者漸漸理解他們面對的策略性情景和學會從被判中得到好處時,合作將會逐漸消亡。”7
四、集體行動的困境化解
該村村民的集體維權行動以失敗而告終,令人深思。村民并沒有獲得應有的賠償,離原初的目標還很遠就放棄了上訪。那么這次集體行動的困境的克服到底有沒有途徑了呢?下面作個探討。
首先,加強國家的民主化建設,增強百姓的公民權利。隨著百姓的維權意識的提高,對國家的政策有更多的了解,相信他們的維權的手段會更多,渠道更規(guī)范,意志更堅定。只有這樣,在面對地方政府的不負責任的行政行為時,集體組織才能不會顧忌那么多。
其次,理性激勵,合理監(jiān)督,有必要的時候還得建立相應的制度。克服集體行動的困境,使行動個體所在的集團具有越來越強的相容性,達到“眾人拾柴火焰高”的目的,必須解決集體與個人的利益關系問題。即通過建立賞罰分明的激勵機制和明察秋毫的監(jiān)督機制,克服個體“搭便車”行為,最大實現(xiàn)集體利益和集體福祉。8由于這里沒有克服搭便車的行為,積極的追隨者的忍讓達到極限,最終積極追隨者也成了搭便車者了。懲罰應該制定出一套使個體行為與集體行為相一致的規(guī)章制度等。埃莉諾•奧斯特羅姆教授以公共池塘資源模型為例建構了長期持久灌溉制度的設計原則,其中“分級制裁”與奧爾森的“選擇性激勵”有異曲同工之妙。她認為“制度激勵”(institutional incentive)是“可持續(xù)發(fā)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必要條件,實施“監(jiān)督”和分級制裁是必須的。其目的是“(1)防止那些想破壞規(guī)則的人;(2)使準自愿遵從者確信他人也遵從”9這個案例中對搭便車的人的懲罰沒有相應的力度,只有輿論壓力,沒有配套的機制。導致一個缺口打開,集體行動就沒有基礎了,它的付出就沒有意義了。可以看出這次的集體行動的組織具有初級組織的特征,它只是不成熟的組織集體,所以沒辦法在最短的時間內建立成熟的選擇性激勵制度。本文認為這個是它失敗的非常重要的原因。所以集體行動要想成功必須是理性激勵,合理監(jiān)督,實施相應的制度建設。“如果有一種松散的方法來對人們進行管理,對逃避義務的選擇性制約將是徒勞無益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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