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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法律:在藝術的彼岸

發(fā)布時間:2020-05-26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多年前,讀過山東大學陳炎先生寫的一本《反理性思潮的反思》(山東大學出版社1993年)。這本不算太厚的著作剖析了叔本華、尼采、弗洛伊德、柏格森、海德格爾、薩特等人的思想。這些大名鼎鼎的近現(xiàn)代人物之所以被陳炎先生歸為一類,是因為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傾向:反理性。

  為什么要反理性?在17、18世紀的啟蒙思想家那里,比如在笛卡爾、霍布斯、洛克、萊布尼茲、孟德斯鳩、康德等人的眼中,理性幾乎被奉為“大寫的真理”。為什么才過一二百年,一股強大的反理性思潮就洶涌而出,并且形成了與理性思潮相互競爭的態(tài)勢?理性與反理性,到底孰優(yōu)孰劣、孰是孰非?到底哪一種思潮更能解釋這個世界,并進而改造這個世界?

  在法律思想史上,我們總是被告知,法律的本質是理性,不僅自然法的本質是理性,實在法也是人類理性的結晶。在法律實踐領域,我們確實也能夠真切地體會到法律的理性特征:立法者總是在反復權衡各種利益的基礎上寫成法律條文;
司法者總是在認真考慮法律規(guī)范與法律事實的前提下形成經得起二審甚至再審的判決意見;
律師們的理性精神更不可能受到質疑,因為他們總是要理性地動用所有的技術與資源,竭盡全力地追求一個對于他所代理的當事人、對于他自己最為有利的訴訟結果。在人們的印象中,包括立法者、法官、檢察官、律師甚至法學學者在內的法律共同體,都是一群典型的理性人,一般不會采取非理性的方式思考或行為。

  然而,法律共同體也許是理性的,并不意味著其他法律主體都是理性的。比如,有的訴訟當事人,愿意花費巨大的人力、財力、時間、心理折磨等多方面的代價,僅僅就是為了五毛錢或一塊錢的民事賠償。從經濟效率上看,這樣的官司,即使打贏了,也是得不償失。還有一些當事人,為了他們已經認定的某個目標,經年累月地投身于某個官司,堅持了十多年、數十年的也不乏其人。在理性的旁觀者看來,他們的這種選擇令人同情、令人感慨,有時還令人欽佩,甚至還被輿論家們贊賞地評價為“權利意識的覺醒”。然而,就一般人看來,某些“五毛錢官司”,某些“傾家蕩產也要打下去”的官司,卻很難說是一種理性的行為選舉。

  某些當事人為什么會選擇這種“不理性”甚至“反理性”的行為?如果你向他們詢問,他們會告訴你,只是因為“咽不下這口氣”,只是為了“爭一口氣”,等等。然而,他們要“爭”的這“一口氣”到底是什么?旁觀者雖然可以理解、可以體會,但它畢竟還是一個看不見也摸不著的“東西”。當事人為了這樣“一口”神秘的“氣”,即使付出一切身家性命也再所不惜。站在理性的角度上看,這似乎是一種荒謬的行為。但是,這種反理性的行為本身,恰恰滿足了人們“爭一口氣”的強烈愿望。

  法律本身是理性的,法律能夠滿足人們對于理性的需要。然而,當人們試圖通過法律的方式來滿足“爭一口氣”的需要的時候,這就意味著,人們是在通過一種理性的方式來滿足一種反理性的需要。這種需要,可以理解為人類對于激情或情感的需要,但從本質上看,其實就是人類對于藝術的需要。

  與法律的理性特征相反,大部分藝術的主題都是反理性的。畢加索的繪畫,怪誕而離奇,距離正常的人類理性是遙遠的;
在莎士比亞的《哈姆雷特》中,活人與鬼魂可以相互交流,實在難稱理性;
古典小說《西游記》講述的“猴子奇遇”,更是荒誕不經;
書法大師們創(chuàng)作的“狂草”,難以辨識,甚至不能充當普通公眾之間相互交流的媒介;
巴別爾筆下的騎兵軍,英勇得近乎殘忍,完全失去了對于生命的敬重,但卻受到了廣泛的歡迎,并引起了“讀書界”的高度關注;
宗教教義中的上帝或天堂,虛無飄渺,人們卻趨之若鶩,很多信徒甚至深信不疑;
就連理性哲學本身也只是少數人的游戲,與大多數人的日常灑掃幾乎毫無關聯(lián),在蕓蕓從生看來,這些研究理性或反理性的哲學家,本身就是一些荒謬而可笑的怪異之人……。

  藝術創(chuàng)作與藝術探索的過程無疑是理性的,但藝術所表達的人類情感,常常都是反理性的。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不僅需要理性的法律,還需要各種反理性的宗教信仰、志怪傳奇、神話故事、狂歡活動。在我們身邊,反理性的暴力、吸毒、強奸、嫖娼等等之類的人類行為總是禁而不絕,其根源就在于,人類對于反理性永遠都保留著一種強烈的渴望。

  雖然反理性與理性都能夠分別滿足人類的不同需要,但是,反理性與理性之間又存在著本質上的沖突。因此,人類的理性既要容忍一定限度內的反理性,要承認某些反理性的行為,但同時,又必須對另一些反理性的行為進行限制甚至禁止。不過,對于反理性的行為,人類的理性無論是予以承認還是進行限制,都離不開法律這種基本的方式。

  法律嚴厲禁止的反理性行為主要是殺人、強奸等等之類的所謂違法犯罪行為,因為這些行為對人類的理性秩序構成了明顯而嚴重的威脅。站在強奸者的立場上,雖然強奸之類的犯罪行為也確實滿足了他們的某種反理性的需要,但是,由于這種行為對于人類社會的理性秩序已經構成了直接的損害,因而受到了理性法律的堅決反擊。但是,另一些反理性的行為,比如藝術家們的臆想與構虛、普通公眾的酗酒與狂歡等等,雖然同樣滿足了人類對于反理性的需要,但由于這些行為對于人類社會的理性秩序所構成的傷害是微弱的、間接的,因而得到了法律與理性的承認。不過,法律在承認這一類反理性行為的過程中,也經常處于猶豫不決的態(tài)度。比如,在春節(jié)期間,人們都喜歡燃放煙花爆竹,這樣的傳統(tǒng)活動表達了人們的某種激情,寄托了人們的某種希望,滿足了人們對于某些欲望、某種情感的需要,但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這樣的行為在客觀上又會損害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正是因為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這種兩面性,理性的法律要不要嚴禁這種“不夠理性”的行為,至今尚處于爭論之中。這樣的現(xiàn)象實際上意味著,哪些反理性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還有待于長期的權衡與反復的考慮。因為,法律要限制甚至禁止的反理性行為,同樣可以滿足某些人類群體的內在需要。因此,如果法律以理性的名義粗暴地禁止了所有的反理性行為,那么,這種禁止態(tài)度的本身很可能也是遠離理性的,它可能導致的結果就是:絕對地“存天理”(保存理性),絕對地“滅人欲”(杜絕反理性的“人欲”)。在這種情況下,人不再是目的,而是異化成為了保證“天理”的工具——對于此種現(xiàn)象,《莊子》一書曾經給予了入木三分的鞭笞和諷刺。

  如果理性的行為是法律認可的行為,那么,反理性的行為則可以分為兩類:法律不認可的違法行為與法律認可的藝術行為。在人們的思想定式中,違法行為與藝術行為“風馬牛不相及”,但是,在反理性這一點上,兩者又是相通的,只不過,前者是法律禁止的反理性行為,后者是法律允許的反理性行為。如果說,法律懲罰違法行為,可以體現(xiàn)理性對于某些反理性行為的堅決抵制立場,那么,法律保護藝術行為,則表達了理性對于反理性的無可奈何的妥協(xié)態(tài)度。正是在這種妥協(xié)的態(tài)度中,我們可以體會到法律與藝術之間的對峙。這種對峙,就像法律與違法之間的對立一樣,本質上就是理性與反理性之間的對立。不是嗎?如果我們把法律的理性精神形象地描繪成整齊劃一、說一不二、方正穩(wěn)重、循規(guī)蹈矩,那么,藝術的反理性精神則恰好相反,它對應的圖景是多姿多彩、汪洋恣意、打破陳規(guī)、不拘形跡。換言之,如果說理性的法律具有保守的品格,那么反理性的藝術則以新鮮為追求;
如果法律表征的是秩序,那么藝術則是自由的象征——正如高爾泰先生的名言,“美是自由的象征”。

  記得念小學的時候,教室的黑板上方總是寫著一句偉人的教導:“嚴肅活潑”。這句話恰好可以分開來解釋:理性的法律是“嚴肅”的,反理性的藝術是“活潑”的;
“嚴肅”與“活潑”代表了人的兩重需要。

  的確,人類的需要永遠是雙重的,他們需要這個世界井井有條,嚴謹有序。以此為基礎,可以建立起一個基本的社會秩序和穩(wěn)定的生活預期,為了實現(xiàn)這個愿望,人類離不開理性的法律與法律的理性。但是,人類也有一種強烈的渴望去突破常規(guī)、打破秩序、獲得刺激、體驗新奇,這種埋藏在人們內心深處的渴望,既使他們做出各種各樣的違法犯罪行為,也使他們投入到各種各樣的藝術活動中去。一言以蔽之,不僅違法行為處在法律的對立面,藝術創(chuàng)造也處在法律的對立面。就像一條流淌的河流,此岸是法律所代表的理性,彼岸則是違法和藝術所代表的反理性。

  法律以理性的方式,滿足了人們對于秩序或穩(wěn)定的需要;
藝術則以反理性的方式,滿足了人們對于自由或新奇的需要。

  馬克思早年勤于研習法律學。在學生時代給他父親的信中,馬克思還在雄心勃勃地建構一個法學體系。但是沒過幾年,這位天才人物就把興趣轉向了哲學、歷史學、社會學、經濟學等領域。終其一身,馬克思雖然著述宏富,但并沒有給世人留下一本純粹的法律學著作。從法律學開始起步的馬克思,最終還是走向了一個比法律更加廣泛的世界。馬克思思想志趣的這種轉向,同樣也發(fā)生在很多偉大人物的人生軌跡中。這種現(xiàn)象,正好可以從另一個維度詮釋本文的主題:人類生活離不開理性法律的約束和規(guī)范,但法律的理性并不能滿足人類對于自由自在地行動、無拘無束地探索的內在沖動。這種沖動,既是藝術精神的起源,也是一切創(chuàng)造活動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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