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閻步克著《樂師與史官》讀后

發(fā)布時間:2020-05-23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過去的百年,中國史學經歷了巨大的變化與發(fā)展,也面臨著嚴峻的危機與挑戰(zhàn)。其中最具根本性的挑戰(zhàn)是如何能夠在概括本國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提煉出系統(tǒng)的解釋。表面看來,19世紀末以來,中國史壇上,進化論、馬克思主義以及年鑒學派、社會史、文化史、后現(xiàn)代主義史學等等各路理論,五光十色,此伏彼起,層出不窮。仔細分析,上述理論乃至研究所使用的許多基本概念都帶有西方的胎記,幾乎都是在西方歷史文化背景下孕育出來的。僅憑這些理論究竟能否洞悉中國歷史文化,不能沒有疑問。[1]長期以來,多數中國學者或是在這些理論光芒的籠罩之下,直接利用它們來分析、解釋中國的具體史實;
或是埋首于似乎遠離理論的具體問題,敢于越出雷池的學者寥寥無幾。即使有少數學者勇于探索,提出新解釋,也很難引起學界的關注。最近,閻步克先生出版的論文集《樂師與史官——傳統(tǒng)政治文化與政治制度論集》(三聯(lián)書店,2001年,以下簡稱《樂師》),不僅是對諸多具體問題的深入研究,也包含了關于古代政治文化與官僚制度發(fā)展線索的理論思考與概括,是近年來少有的宏觀微觀并重的研究,值得認真檢討。

    

  《樂師》一書收論文15篇,分為四組。一、三組主要討論政治文化,包括上古的樂師與史官,西晉的清議、魏晉南北朝的質文論等。二、四組集中研究漢代與北朝至隋的官階制度,屬于政治制度的范疇。本文針對的主要是論題相對集中的一、二與四組論文。其中二、四組論文幾乎全部編入作者稍后出版的另一部專著《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研究》(中華書局,2002年,以下簡稱《品位》)中,同時這部專著闡發(fā)了作者研究官階的思路與框架,也包含了對此期官階制度的系統(tǒng)解釋,有助于理解《樂師》中的具體分析。因此,下文的討論也會不時有所涉及。

  

  一

  

  《樂師》一書指出戰(zhàn)國秦漢官僚政治發(fā)展史的一條重要線索——“儒生與文吏之分立和融合”(第83頁),其源頭實肇始于三代文明政治體制中由樂師與史官分別承擔的兩個文化子系統(tǒng)的差異。以儒生與文吏作為其文化溯源的起點,實際上是為中國中世文明的基本特征尋找古老的文明因子。就先秦史的研究而言,也是將樂師文化與史官文化的研究推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起點上。

    

  通過研究中國上古與中世兩個社會形態(tài)之間政治文明及其與文化發(fā)展的互動關系,作者提出了以下兩個基本的學術命題:一,儒家繼承了先秦樂師以教為職的事業(yè),成為以禮樂詩書為主體的周代政治文化傳統(tǒng)在中世社會以后主要的“薪火相傳者和發(fā)揚光大者”;
(第31頁)二,周代史官的主書主法之責是推動戰(zhàn)國秦漢間官僚政治發(fā)展的“不可或缺的條件和動力之一”。(第34頁)并由此得出結論:上古社會(主要指周代)以樂師與史官為代表的兩個“文化子系統(tǒng)”的存在,已經“構成了戰(zhàn)國以下學士、文吏得以分化為兩大群體之先聲”。(第89頁)“樂師的司禮司教之責推動了‘師道’的分立,而史官的主書主法之責則促成了‘吏道’之發(fā)達”。(第84頁)

    

  拋開上述具體結論不談,僅就作者選擇戰(zhàn)國秦漢間儒生與文吏的分立而不是其他,并將他們分別溯源至周代政治體系中的樂師與史官,便反映出作者研究歷史,面對復雜的歷史現(xiàn)象時所具有的清晰而敏銳的學術眼光。奠基于戰(zhàn)國時代的中國中世文明體制中,儒生與文吏構成了維持其正常運轉并互為表里的兩個基本方面。儒生與文吏的分立,某種程度上可以視之為社會道德與國家體制的分立。當然,兩者的關系不會如此簡單。也許用中國傳統(tǒng)的政治術語來表達會更加恰當,這就是“王道”與“霸道”的分立。而戰(zhàn)國以降的中世文明形態(tài),正是以所謂的“霸王道雜之”為其基本特征的。

    

  作者將自己的研究視野上下縱橫于中國上古與中世兩個社會形態(tài)之間,通過對這兩個不同時期歷史現(xiàn)象之間發(fā)展關系的闡述,為戰(zhàn)國秦漢社會政治體制的研究,同時也為上古三代文化的傳承及其與文明體制之間互動關系的研究,提供了極具學術價值的啟示。不唯如此,作者所采用的比較研究的方法,在斷代史研究日趨深入、精致,而通史研究相對受到冷落的當代史學界,無疑能夠起到推動后者進一步發(fā)展的作用。顯然,沒有作者深厚的通史研究功力作為依托,是很難在斷代史的研究中領悟到這種獨特的研究視角,并同時在多個斷代史領域做出如此重要的學術貢獻的。

    

  此外,從馬克斯·韋伯所論證的官僚政治的基本特征出發(fā),探討戰(zhàn)國秦漢官僚體制的發(fā)生與演變,并進而以此為基點追溯三代尤其是周代史官主書主法之責在推動中國官僚政治體制的發(fā)生、演變與發(fā)展歷史上的地位,這一研究基點及視角也充分展現(xiàn)了作者分析歷史現(xiàn)象、探討歷史規(guī)律所具有的高屋建瓴的學術修養(yǎng)與胸懷。深厚的通史研究功力加上對研究對象所投入的普遍的理論關注,共同形成了閱讀《樂師》之后能夠感受到的最為突出的印象。《樂師》一書的這兩點特征給予讀者的不僅僅是能令人耳目一新的歷史體驗,更能在理論的高度給予同行以深刻的啟示。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早期史官群體在文字的發(fā)生、維護及發(fā)展方面所做的貢獻,是眾所周之的事實。然而,以往對史官群體這一貢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化發(fā)展史的領域,很難超出古文字學研究的范圍。顯然,如果能象作者那樣將史官與文字的密切關系放在早期文明社會政府管理體制的形成及發(fā)展史的大視野下,則必能更加深入地理解史官文化的歷史地位,同時也會對中國早期文明的起源與發(fā)展探討做出相應的貢獻。

    

  《樂師》一書在揭示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演變上同樣取得了出色的成績。

    

  具體來說,作者以官階制度作為分析對象頗有眼光,開辟了官制研究的新領域。長期以來中外學者對歷代官制傾心鉆研,成果極為豐富。不夸張地說,這是中國歷史研究中一塊長期精耕細作的熟地,似乎難有大的作為。仔細分析,已有的研究大體是沿著三個思路展開:一是專注于某一具體官職,如宰相、都督、刺史、縣令;
某一類官員,如翰林學士、吏;
某一機構,如尚書省、中書省、內閣、軍機處、翰林院;
某一具體制度,如選舉、俸祿、監(jiān)察、考課、地方官制等的專題研究,提供給讀者的多是官制某一局部的認識。一是對某一斷代的官制綜合考察,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分析工具與恰當的視角,這類研究往往流于分門別類的敘述,變成傳統(tǒng)“職官志”的現(xiàn)代版,難以體現(xiàn)官制中的內在聯(lián)系,也不易前瞻后顧,展示發(fā)展變化。一是將數千年的官僚制度視為一性質一致的整體加以概括比較,不關心其中的變化。

    

  在過去的種種研究中,官階制度主要作為分析的背景出現(xiàn),極少有學者專門對它本身加以認真的分析,幾乎淪為研究的死角!稑穾煛返淖髡吡肀脔鑿,將背景變?yōu)榻裹c,以官階制度,即官員等級制度,作為分析對象,具有突破意義。官階制度是各個朝代的所有官員,上至宰相公侯,下及佐史斗食,進退榮辱所依托的基本體系。以它為研究對象,針對的就不僅僅是個別官員,而是官制整體,有提綱攜領,總攬全局的效果,將官制研究推向新的層次。同時作者的目光也沒有僅僅停留在個別朝代,而是以秦漢魏晉南北朝為重點,兼及先秦與唐宋,上下二千年,展示了廣闊的歷史長河中官階制度的演變大勢,視野宏闊。

    

  描述官制的變化軌跡,并非發(fā)端于作者,但其研究有令人耳目一新的感覺,原因不僅在于以官階制度為對象,還在于他恰當地引入了新的分析工具。作者借助現(xiàn)代行政理論,提出了“品位分等”與“職位分等”兩概念,作為透視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的工具。前者等級劃分以人為中心,與“職務”分離,存在隨人走的位階,今天的軍銜制是其典型;
后者等級的劃分以“事”為中心,有“職務”則有官位,無職則無位。在新工具的映照下,古老的課題顯現(xiàn)出新的光彩。作者發(fā)現(xiàn)先秦時期的“爵祿制”更多地帶有“品位分等”的特點,戰(zhàn)國時期出現(xiàn)的“谷祿制”則傾向于“職位分等”,其施用范圍不斷擴大,漢代成為官員俸祿的主要形式,同時,這些俸祿也是附麗于職位,而不是官員個人。一旦官員中斷勤務,也就不再享有相應的俸祿。魏晉以后則出現(xiàn)將軍號泛濫、散官委積的現(xiàn)象,這些官號逐漸喪失了與具體職事的聯(lián)系而成為標志身份的符號,后將軍號與文散官先后發(fā)展成為“階官序列”,至唐代則正式在職事官以外分設文、武散官與勛官,形成職位以外的品位序列。這套制度基本為宋代所承繼。通過作者的分析,官階制度的發(fā)展呈現(xiàn)出更多的曲折與變化。

    

  以往學者雖然注意到漢、唐官制的不同,但由于缺乏合適的分析手段,只能靜態(tài)地加以描述,更沒能具體揭示出變化的線索,而品位分等與職位分等概念的引入,引導我們注意官制設置背后所包含的人、事與職位、酬勞四者的關系,化繁為簡,從而剝開各個時期表面復雜的官制而把握住靈魂,挖掘出不同朝代在官階制度上的異同與變動走向,賦予制度史以動態(tài)的節(jié)奏,將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作者不是最早利用這兩個概念分析中國古代官制的學者,此前,臺灣學者王德權已經借助這對概念分析過唐代官制,作者則擴大到先秦到明清,且討論更趨細密,可以說是迄今為止運用兩概念最為成功的學者。從這個意義上講,這些研究乃是政治制度史領域的重要進展。

    

  作者的另一優(yōu)長是善于將宏觀分析與微觀研究結合起來。作者關心的是中華帝國官僚政治的演變與特點這樣一個宏觀的問題,但他能夠將大問題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而微的制度上。研究又是從細節(jié)的認真考訂做起,使其結論具有厚實的實證基礎,并能從不起眼的細節(jié)中洞察出深刻的意義。具體研究取材宏富,于常見的文獻資料之外,還廣及出土的各種簡牘文書、碑刻與造像題記。關于北魏末至西魏北周的“雙授”一個問題收集到的事例就有千例之多(《樂師》第451頁語)。同時中外學者的相關成果也了然于胸,使其研究能夠更上層樓,推陳出新。他的研究主要是在具體的點,特別是制度變化的關節(jié)點,上展開,在這方面創(chuàng)獲頗多。

    

  舉例來說,作者通過極其細致的考辨,向南北朝時期雙方政權交往的傳統(tǒng)看法提出了挑戰(zhàn)。他發(fā)現(xiàn)梁武帝天監(jiān)七年(508年)官制改革所采用的“十八班制”“流外七班”制以及此前將官位細分為正、從、上、下的做法,均是抄襲自北魏太和年間頒布的《職令》與《品令》(《樂師》第337、340頁)。前人已注意到這一問題,但意見不一,作者則在其基礎上做了更為細致全面的史料搜集、比勘,作出了更有力的證明,盡管對這一交流的具體情形尚無法落實。在作者看來,南方對北方制度的模仿并不是個枝節(jié)問題,它實際表現(xiàn)了北方的政治文化活力,用作者的話來說,“北朝國家所孕育出的強勁官僚制化運動,構成了走出中古士族政治、通向重振的隋唐大帝國的歷史出口”(《樂師》第354頁),作者知微見著的功力由此可見一斑。

    

  北朝的職人問題一向不受重視,通過作者的細致排比考辨,終于弄清了其具體含義,即指有散官、散階而無實官的人,包括有將軍號者與文散官,特別是東西省的散官,他們與職事官一道構成官員隊伍的兩大類別。在此基礎上,作者又“前瞻后顧”:揭示出魏晉時期存在的“王官”與“司徒吏”,也是有出身而無職事,地位與北朝的“職人” 相當;
這類人的遠源更可以追溯到漢代的郎官。通過分析北朝“職人”給朝廷納資問題,作者又將他們與唐代的選人聯(lián)系起來。借助作者的深入梳理,使讀者認識到魏晉以降朝廷就出現(xiàn)了相當數量的候選官員。這類人有做官的資格(即所謂的“出身”),但未必有實際的職務,可依照一定的程序獲得實職。官僚隊伍實際是由職事官與候選者共同組成,后者的數量往往龐大。以往的研究多集中在職事官,忽視了候選者的存在。經過作者悉心挖掘,糾正了這種錯覺,為更加全面地認識官員創(chuàng)造了條件。

    

  另一前所未有的發(fā)現(xiàn)是西魏北周的軍號散官“雙授”現(xiàn)象。作者注意到這一時期官階制度上出現(xiàn)了將軍號與文散官均勻分布在“九命”的官階等級中,形成了首尾完備的序列。同一“命”內的兩組“雙授”的官號相互配合,構成上下階,以示高下。如驃騎將軍與右光祿大夫為“正八命”的上階,車騎將軍與左光祿大夫構成“正八命”的下階。通過對文獻、碑刻與造像資料的廣泛搜集、排比與整理,作者進一步發(fā)現(xiàn)在具體的授官實踐中,一文一武的軍號與散官往往是同時授予個人的,如授予驃騎將軍號者,同時也授予右光祿大夫。官員晉職依次由低至高“雙授”。這一現(xiàn)象是在北魏末年濫授將軍號的背景下產生的,并經過西魏北周朝設計制度時的整理,而形成的新生事物。用作者的形象的說法,“‘雙授’的泛濫,使軍號得以發(fā)揮一種‘拉動’作用,(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拉動’了文散官的迅速階官化和序列化”(《樂師》第440頁)!半p授”的出現(xiàn)以及由此而生的文散官的階官化和序列化成為官階制度由漢代的以“職位分等”為主發(fā)展到唐代的以“品位分等”為主的重要轉折。以往由于缺乏深入的研究,唐代散官與勛官仿佛是從天而降,找不到端緒,“雙授”現(xiàn)象的發(fā)現(xiàn),不僅找到了制度前后變化的線索與軌跡,也證明了西魏北周的制度對隋唐的影響,對長期流行的關于隋唐制度淵源的觀點進行了修訂與完善,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

  

  二

  

  理論的關注及通史的修養(yǎng)使得《樂師》一書確實為讀者追蹤歷史與邏輯的統(tǒng)一提供了不少很有價值的線索。不過,該書所具體論證的樂師與儒者的前后承繼關系,以及上古樂師文化較具“文化性”,而史官文化較具“實用性”等等結論,有的難以讓人信服,有的則需要進一步做出補充。此外,對于樂師文化的理解也還有可挖掘之處。

    

  第一,《樂師》論證儒家是周代樂師的直接承繼者,很難成立。

    

  《樂師》論證樂師與儒家的承繼關系,首先指出了一項儒家有別于其他的基本特征:“儒家之所以別異于諸子百家的基本事業(yè),不外乎傳承禮樂、傳承詩書,以及教育學子等等”,“而道家、墨家、法家等等,卻都沒有顯示出這個特征”。(第5頁)由此進一步考證儒家的文化起源,認為,“若追溯孔門師徒之前的以教為務者,則樂師為其大宗”。(第6頁)應該承認,作者在這里確實指出了后世之儒與三代樂師在不同的社會形態(tài)下所承擔的社會角色的共同之處,但是,這種功能的相似性顯然還不足以說明二者在知識及學術體系上就有著直接的承繼關系。是以作者花了很大的力氣在“樂師與‘儒’之文化起源”及“樂師、史官文化傳承之異同及意義”二篇文章中論證儒家以“六藝”傳授為中心的學術體系與樂師的關系。但是,通讀作者的論證,強烈地感覺到閻先生在樂師與儒門的關系上是已有了先入為主的意見,因此造成論證過程及結論的得出都顯得十分匆忙而牽強。

    

  儒家所傳“六藝”中,“樂”本古樂官所職,“詩”亦皆為可弦而歌者,此二藝自然都應與樂師有比較密切的聯(lián)系,此處可以不論。至于《易》,確非樂師所能傳授,作者對此十分清楚,將之歸為儒學的“另類”(第99頁),因此此處也可不必深究。(當然,關于《易》在儒學發(fā)展史上的意義,本文在稍后一點還要論及。)至于作者所論述的“書”、“禮”及“春秋”等三藝,不能說與樂師毫無關系,然而若言儒家皆得之于樂師親傳,則顯然很難說得通。

    

  例如,《樂師》論證“書”本樂師所教,云:“《孔子家語》所謂‘《詩》、《書》’,《大戴禮記》記作‘《詩》、《世》’,是《書》、《世》相近。古之所謂“書”,看來不僅是指《尚書》而已,也可能泛指古書,而含《世》在內。而以《世》教人,原本也是樂師之事!保ǖ10頁)這樣的考證,不能說沒有避重就輕,偷換概念之嫌。退一步說,即使如作者所言,古之所謂“書”,既包括《尚書》,也包括《世》這一類帝王世系的古籍,而且孔子也曾對其弟子傳授過五帝德行,但是,孔門中老師所教,弟子所學的,畢竟是《尚書》而非《世》!渡袝纷鳛楣糯墨I,其突出的檔案色彩早已為學者所公認,與樂人所能誦讀的作品,在文本形式上有著鮮明的差異。而如果進一步說的話,若承認“書”泛指古書,則古書流傳渠道顯非只樂師一途,那么,儒門傳“書”之業(yè),又何必定是從“以《世》教人”的樂師而來,而不是其他呢?例如,《左傳·定公四年》記載周初分封,其中魯公得到的有“祝、宗、卜、史,備物典策”,作者也承認,“這‘典策’無疑掌之于‘史’”(第38頁)。又《呂氏春秋·先識》記載,夏太史令終古、殷內史向摯、晉太史屠黍,都曾經帶其典策,投奔他國。這至少可以說,古“書”所藏所傳,在周代的官學系統(tǒng)中,史官才是一個主流的官方渠道。事實上,今本《尚書》中的《金滕》篇,文獻就明確記載其為史官所藏:“王與大夫盡弁,以啟金滕之書,乃得周公所自以為功代武王之說。二公及王乃問諸史與百執(zhí)事,對曰:‘信。懿!公命,我勿敢言。’”[2],就這些先秦史料所記載的內容看,儒門傳“書”之業(yè),無論是泛指古書,還是特指《尚書》,都正可謂與史官是一脈相承。此外,即使是《世》這一類有關世系的古代文獻,樂師也不是其唯一的傳承者!吨芏Y·春官》中固然有“瞽矇”的“奠世系”(原文作“世奠系”,此直據俞樾說改),同時也有“小史”的“奠世系”,孔子以五帝德教學生,又何必定說其得之樂師,而非史官呢?

    

  又如,孔子編定的《春秋》,其原型為魯史官所做編年史《春秋》,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實。在這里,不管樂師在上古時代如何與傳述歷史有不可分割的密切關系,還是《左傳》本由瞽史左丘明傳誦而成,儒門《春秋》,得之于史官,而非樂師,終是不能輕易繞得過去的。此外,孔子作《春秋》,寓褒貶于序事,此正上古史官之傳統(tǒng),《國語·魯語上》:“莊公如齊觀社。曹劌諫曰:‘……君舉必書,書而不法,后嗣何觀?’”《漢書·藝文志》:“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舉必書,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左傳》中記載的晉史董狐、齊太史、南史,等等,都是這一傳統(tǒng)的堅決捍衛(wèi)者,甚至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價。而孔子作《春秋》,其目的也是明確要為后世建立法式,《史記·孔子世家》記載:“故吳楚之君自稱王,而《春秋》貶之曰‘子’;
踐土之會實召周天子,而《春秋》諱之曰‘天王狩于河陽’;
推此類以繩當世。貶損之義,后有王者舉而開之。《春秋》之義行,則天下亂臣賊子懼焉!碑斎,不能說孔子對于史事、人物的褒貶,就沒有樂師等人的見解,但是,以《春秋》為代表的儒家的這一特殊的承擔社會責任,發(fā)揮政治影響的方式,直接承之于史官,而非樂師,是不能否定的。事實上,儒門后學在承擔社會道德普及與規(guī)范社會行為的活動中,除了以圣人所傳經典教人之外,還會不時地祭起“修史”的法寶。歐陽修撰《新五代史》,朱熹作《資治通鑒綱目》,都是儒家從上古史官那里繼承的傳統(tǒng)。當然,樂師在上古社會中的傳史功能也是有目共睹的,樂師與史官也確實存在著相互協(xié)作的關系。但是在周代,畢竟史官是傳史的主流渠道。作者著意論證樂師傳史之故事,并以之來強調儒門《春秋》與樂師的關系,則未免有刻畫無鹽,唐突西施之嫌。

    

  至于對上古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具有全面維系作用的“禮”,無論是說它由樂師掌握,還是由史官掌握,或者說由兩者協(xié)同負責,都難免會有掛一漏萬之弊。更為重要的是,春秋以來,隨著禮崩樂壞的加劇,禮義與禮儀的差距日益明顯。亦步亦趨,嚴格遵照“禮儀”的要求,往往被視為徒具形式,并不是真正地知禮。例如,《左傳·昭公五年》記載:

    公如晉,自郊勞至于贈賄,無失禮。晉侯謂女叔齊曰:‘魯侯不亦善于禮乎?’對曰:‘魯侯焉知禮!’公曰:‘何為?自郊勞至于贈賄,禮無違者,何故不知?’對曰:‘是儀也,不可謂禮。禮,所以守其國,行其政令,無失其民者也。今政令在家,不能取也;
有子家羈,弗能用也;
奸大國之盟,陵虐小國;
利人之難,不知其私。公室四分,民食于他。思莫在公,不圖其終。為國君,難將及身,不恤其所。禮之本末將于此乎在,而屑屑焉習儀以亟。言善于禮,不亦遠乎?’君子謂叔侯于是乎知禮。

  

  值得回味是最后一句話,“君子謂叔侯于是乎知禮”,可見這一觀點代表了其時精英階層對于“禮”的普遍理解。正是在這種大背景下,無論是史官的“以書協(xié)禮事”,還是樂官的“弦歌雅樂”,都已喪失了“禮”之大宗的地位,受到了人們的輕視!抖Y記·郊特牲》云:“禮之所尊,尊其義也。失其義,陳其數,祝、史之事也。故其數可陳也,其義難知也!憋@然,孔門對于上古“禮”的繼承,應是以春秋時代精英階層對于“禮”的普遍認識為基點的?鬃泳驮鞔_指出:“禮云禮云,玉帛云乎哉?樂云樂云,鐘鼓云乎哉?”[3]因此,僅從樂師參與禮儀中的鐘鼓之事,便斷言儒門對于“禮”的承受與傳播,得之于樂師,則難免對于儒家所傳之“禮”及由此形成的重要傳統(tǒng),有過于輕視之嫌,也很難正確理解數千年來“禮”在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中所具有的真實意義和真正價值。

    

  作者對于儒家源頭的追溯,其根本的問題出在思維模式上沒有跳出班固百家出于王官說的框架,所以用力所在是要為儒家學派的學術內容及學術特征在王官體系的職掌中找出相似或相近的對應之物。從學術發(fā)展史的角度來講,西周時期,王官之學以外沒有私學的存在,或者說沒有私學的充分發(fā)展。因此春秋戰(zhàn)國時代的百家之學,其學術源頭都可以上溯到王官之學那里,所謂百家出于王官說,從這個意義上講,是能講得通的。但是,若斤斤計較于尋找直接的對應關系,恐怕不是正確的研究道路。

    

  應該看到,春秋末至戰(zhàn)國時期,正是舊有學術文化體系崩散的時代,此時興起的百家之學,其核心內容當然會有不同的傾向,這些傾向在前此的官學系統(tǒng)中也能發(fā)現(xiàn)若干端倪。但是,戰(zhàn)國百家,相互競爭,不可能在學術體系上自囿于一家官學。而且,由于此時學官傳統(tǒng)已經不復存在,諸子欲專守一官,也是不可能之事。因此,無論是主觀的學術建設,還是客觀的學術環(huán)境,都會決定諸子之學,是對前此王官學術體系的更新、重組與發(fā)展,而不會是對某些王官之學的直接繼承。因此,沒有必要僅僅從樂官與儒家所具有的共同教育特征,來斷言儒家出自樂官。事實上,僅從“六藝”的來源看,《樂》、《詩》二藝可以說源自樂師,而《書》、《春秋》、《易》三藝則顯然源自史官。(當然,也沒有必要由此而論證儒家出自史官)至于“禮”,可以說是孔子對于全部的中國上古社會道德規(guī)范的自覺繼承與發(fā)揚光大。此外,若從孔子所曾師從、問學的當時著名學者的來源看,也是既有師襄、齊太師這樣的樂師,同時又有老聃這樣的史職人員,還有周之執(zhí)歷數者大夫萇弘及東夷國君郯子,以及其他一般的士大夫!墩撜Z·八佾》記載:“子入大廟,每事問;蛟唬骸胫^鄹人之子知禮乎?入大廟,每事問!勇勚唬骸嵌Y也!边@一切都在表明,儒家學術的來源是極其復雜而豐富的。這種來源的復雜性也是其時學術發(fā)展狀況的普遍現(xiàn)象。例如,墨家的學術傳承,有的源自儒家,《淮南子·要略》:“墨子學儒者之業(yè),受孔子之術”,只是他們后來放棄了儒家的政治主張,自立門派。盡管思想主張不同,但墨家的知識體系與儒家有相互承繼的關系,是不能否認的。而有的則源自史官,《呂氏春秋·當染》:“魯惠公使宰讓請郊廟之禮于天子,平王使史角往,惠公止之,其后在于魯,墨子學焉。”因此,重建春秋戰(zhàn)國時期王官——諸子的學術發(fā)展歷程,必須以學術體系的更新與重組為前提,而不能簡單地象班固那樣在王官之學與諸子之學之間劃上一些單向發(fā)展的連接符號。

    

  在諸子出于王官及樂師——儒家的單向發(fā)展關系的論點限制下,作者論述一些無法解釋的材料,有時會顯得缺乏史學研究的科學態(tài)度。這一點在其評估《易》在儒家學術體系中的影響時表現(xiàn)得比較突出。由于《左傳》中數次記載《易》由史官來職掌,因此,《樂師》論述《易》與儒家的關?

  

  三

  

  在揭示官階制度發(fā)展演變上作者的艱苦努力得到了豐碩的回報。然而,作者的思考并沒有止步于此,他不愿意重復就制度論制度的老路,而是希望進一步將官階制度置于時代的背景下,揭示制度演變的動因、官階制與官僚行為取向的關系,將制度研究與政治文化、行為分析結合起來,力圖把史學研究推向更高的境界。根據《品位》第一章的交待,作者的目的是“探討不同的分等類型與官僚的‘服務取向’和‘自利取向’的相互關系”(第38頁)!稑穾煛芬粫械挠嘘P研究也應是朝著這一目標而努力的。這種不懈的追求令人欽佩,但具體的分析問題不少,應提出來與作者、讀者討論。這里先就作者思路中的問題略陳管見。

    

  第一,作者設定的封閉性的分析框架堵塞了達到研究目標的途徑。上面引述過的研究目的(《品位》第38頁)看似是開放的,但實際上在其他地方作者又指出“ 若考察發(fā)現(xiàn)某朝官階更富‘品位分等’色彩,我們推論這與其時官僚的更大‘自利取向’和‘貴族化’傾向相關;
若發(fā)現(xiàn)某朝官僚等級較具‘職位分等’意味,我們推論這與其時官僚的較強‘服務取向’ 相關”(《品位》第15-16頁),將官僚分類等級與行為取向雙方的關系確定化了。這種確定性的關系實際貫穿在具體研究過程中。按照這一邏輯,作者不必具體追究官僚的行為取向,只需揭示出官僚等級制度的變化軌跡,便可以依據其設定的框架自然導出官僚行為取向的特點。(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這樣一來,作者的研究集中在官階制度上也就獲得了充足的理由。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分析的手段與研究的目的重合,導致研究的目的蘊含在分析框架之中,而無法經由具體史實的考辨論證而達致,有騎驢找驢之嫌。

    

  依據這一框架,在涉及官僚群體的取向時,作者基本是用官階制的不同類型去推導官僚群體的命運。在揭示漢代“祿秩附麗于職位”,即屬于“職位分等”后作者指出“‘以吏治天下’的時代已經到來,臣吏只能在專制權力之下俯首帖耳,聽憑其役使、遷黜和宰割”(《樂師》第130頁、第168-169頁),并認為“秦漢的祿秩等級對職位的附麗,與此期王朝‘以吏治天下’的政治特色,應有內在聯(lián)系”(《樂師》第517頁)。僅僅舉了若干時人的論斷作為證據。對于魏晉以后逐步發(fā)展的“品位分等”的影響,作者則認為“‘品位分類(等)’ 體系則更多照顧到文官個人的穩(wěn)定感、安全感,是以‘人’為中心的”(《樂師》第517頁)”,連證據都很難找到。在這一論題上作者多是以推論代替了具體的史實論證。

    

  進一步分析,這一框架的產生與作者的前提假設是分不開的。作者說過:“我心目中的‘制度’是制約政治活動的行為框架,細心體察它們每一個律動和呼吸,都能為理解其時政治,提供足以由微知著的蛛絲馬跡、雪泥鴻爪”(《品位》后記,第647頁)。再抽象一些講,作者的思路是:制度,即行為框架,制約人們的政治活動,因此,制度的變遷可以反映人們政治活動(取向)的變遷。

    

  上述表述應視為作者從事有關研究的基本前提和假設。從分析歷史哲學的角度看,歷史學家從事研究時都離不開前提和假設。[15]因而,前提的有和無,無須討論,而前提是什么,是否可靠則要認真思考。前提的缺陷可能會導致具體的論證產生問題。作者的前提涉及到一百多年來西方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一個基本理論爭論,即制度、規(guī)律、系統(tǒng)、結構與人的行為、意志、能動性間的關系。這一問題實際可以上溯到17世紀的法國哲學家笛卡爾(1596-1650年)。笛卡爾提出的物質、精神對立的二元論的本體論與以主觀、客觀關系為主題的認識論為數百年來的論爭埋下伏筆。根據對這一問題的不同回答,形成側重客觀、強調規(guī)律、結構對人的制約的一派;
對應的則是突出人的意志自由的一派。近來則出現(xiàn)了統(tǒng)一兩者的努力。[16]顯然,作者在這一問題的立場上傾向于前一派。

    

  這一派的立場由于強調制度對人的行為的制約,忽視人的主觀能動性,在討論結構、制度變遷,即行為框架的變化上不免遭遇困難,難以解釋制度變化的機理與動因,不得不或是賦予結構、制度以“主體”地位,使其具有變化的能力,或是引入新的因素。作者的具體研究同樣面臨這一問題。由于突出了制度的約束作用,在分析由秦漢以“職位分等”為特色的官階制向魏晉以后“品位分等”色彩明顯的官階制度演變時,作者引入了新的因素作為變化的動因,如他所指出的“隨時光推移,漢代官僚逐漸成為支配階級,在社會上扎下了根基,進而形成了官僚、地主與儒士三位一體的世家大族。這時官僚們必然提出更多的權益要求,希望在規(guī)劃等級制時給官僚個人以更多保障”(《品位》第40頁)[17],“始于東漢的士族崛起,在魏晉以降便造成了專制皇權的低落和官僚政治的萎靡”(《品位》第348頁),認為官僚、地主與儒士三位一體的世家大族的出現(xiàn),推動官階制的變化。這種新的因素從史實看是有根據的,但從邏輯上分析,引入這一因素實際表達了作者基本前提的困境。這些世家大族用自己的努力推動了制度變化如果可靠的話,那么就不是所有行為均受到“制度”的制約。換言之,作者對制度變遷原因的分析如果正確的話,其強調制度制約行為的分析前提就應修訂;
反之,如果前提可靠,變化原因在邏輯上就難站住腳。分析的邏輯與論證間不無矛盾,設定的分析框架有改進的必要。

    

  作者的研究觸及到如何理解“制度”,制度與行為有什么樣的關系這樣一類深層次的問題,他的回答不能令人滿意,但這種努力是可貴的。政治制度史研究要邁上新臺階,仍需要對這些問題做深入的思考。

    

  第二,研究中不時出現(xiàn)的另一前提——帝國皇帝為專制君主,政體為專制政體,雖然絕大多數學者視為定論,實際也含有相當疑問。

    

  這一前提涉及作者的另一些基本思考。作者認為官階制度出自專制皇帝的設計,其變化則反映了皇帝與官僚關系的消長變動,雙方關系及其走勢構成了官僚政治的基本性格。他說“品級制度,是傳統(tǒng)專制官僚政治內在特質的折射;
歷代品級制度的變遷,可以折射出官僚政治的曲折變化”(《樂師》第115頁)“官員等級制是官僚政治整體性格的投射,因而有關階官制度的研討,便為認識傳統(tǒng)官僚政治的宏觀發(fā)展和歷史變遷,提供了一個獨特視角”(《樂師》第518頁)。這些表述角度、措詞或有不同,但要點是一致的。作者相信官階制度的變化應受制于官僚政治的變遷,兩者的關系是如影隨形,影中見形。通過揭示官階制度的變遷則可以了解官僚政治的變化,反之亦然。大體說來,專制弱化對應著品位分等與官僚的“自利傾向”;
專制強化則對應著職位分等與官僚的“服務取向”。具體到各個朝代,漢代專制高漲,“奴視百官”,官階制以職位分等為主,官員俯首帖耳,聽憑役使(《樂師》第168-169頁)。魏晉以后,士族門閥蒸蒸日上而專制官僚政治萎靡不振,官階制中的“品位”因素不斷膨脹,到唐代則形成獨立于職位之外的品位序列(《樂師》第127頁)。明清時期,“皇權專制高度發(fā)展,對臣僚的役使控制大為強化,官員個人的優(yōu)惠和保障也相對有所減少”(《樂師》第518頁)。

    

  這一解釋在應用于唐宋時期時面臨困難。此時“品位分等”發(fā)達,宋代更是“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對應的應是專制的相對弱化,而流行的觀點恰與此相反。作者回避了這一點,也未做進一步的解釋,在《品位》第一章的更為詳細的分析中也基本如此。

    

  此處問題出在作者的立論基礎。作者以專制皇帝與官僚的對立,兩者間形成此消彼長的關系作為解釋官階制度變化的原因。用作者自己的話來說,就是“其間(指官階分等形式與官僚取向的關系——引者)因果,則涉及皇權的專制強度和官僚的自主程度”(《品位》第16頁)。面對復雜的歷史,這一歸因過于簡單了。進一步看,作為這種對立觀的基礎的乃是將中華帝國的皇帝視為“專制皇帝”的觀點,這種觀點在中國史學界已流行一個世紀之久,盡管如此,這并不能保證此說的正確。有必要追問能不能將二千多年的皇帝制度簡單地歸結為“專制”?這一論斷的產生是不是建立在對中國歷史經驗的全面分析、歸納和概括之上?如果清理一下此說的家底,不難發(fā)現(xiàn),這一論斷主要來源于18世紀個別西方人對中國的想象,19世紀末以后則廣為中外學者所接受,實際并未經過充分的事實論證。

    

  最早將中國皇帝以及政體列入“專制”行列的并不是中國人,而是始于18世紀的西方人。此前,從13世紀的馬可·波羅到18世紀的西方耶穌會傳教士,他們筆下的中國形象主流都是積極的,是西方效法學習的對象。[18]著名的利瑪竇(1552-1610年)根據親身經歷,認為明朝萬歷年間中國朝廷在一定程度上是“貴族政體”。[19]而孟德斯鳩(1689-1755年)在亞里士多德的基礎上把政體分為共和、君主和專制,并首次將中國政體劃入“專制”。他說“中國是一個專制的國家,它的原則是恐怖。在最初的那些朝代,疆域沒有這么遼闊,政府的專制的精神也許稍為差些;
但是今天的情況正相反。”[20]不過,即使在18世紀的歐洲,更多的人仍堅持傳統(tǒng)的看法。意大利哲學家維科(1668-1744年)就認為中國的皇帝是最人道的。[21]伏爾泰(1694-1778年)[22]與魁奈(1694-1774年)[23]也不同意孟德斯鳩的判斷。18世紀末以后隨著工業(yè)革命的興起與帝國主義的發(fā)展,西方崛起,其眼中的中國也由羨慕的對象演變成了批判的靶子,專制是其中一項重要“罪名”。[24]黑格爾與馬克思也分別繼承了這種觀點。[25]20世紀以后,視中華帝國為“專制主義”則成為西方學界的流行觀點。[26]

    

  西方人20世紀以前關于中國的概括,無論側重正面還是負面形象,都是在對中國一知半解的狀態(tài)下形成的,依據主要是幾部游記、有限的傳教士的通信集與譯成西文的若干中國典籍,得出的結論包含相當的想象成分。他們想象所經歷的變化,與其說是因信息豐富而生,不如說是隨中西力量對比變化而出現(xiàn)的。均缺乏足夠的事實依據。盡管如此,這些想象中的中國對后來西方人,包括學者,理解中國歷史與現(xiàn)實都帶來揮之不去的深遠影響,成為認識的起點。

    

  不僅如此,關于中國“專制”的想象也返銷中國,直接對中國歷史進程產生深遠的影響。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中國仁人志士尋求救國道路之時,這種想象的觀點通過日本在海外知識分子中產生共鳴[27],成為推翻清政府的有力思想武器,同時也被用作分析中國歷史,解釋落后原因的利器,[28]逐步流行開來,以致成為一種無須論證的先驗結論而傳誦至今,罕有置疑者。

    

  在清末救亡圖存的斗爭年代,以“專制政體”與“專制君主”說作為批判的武器無可厚非,隨之而來的未經認真充分的研究,將這種因想象而生的觀點作為定論引入學術界,則遺害不淺。不僅嚴重束縛了中國學者對自身歷史的理解、忽略并遮蔽了許多歷史現(xiàn)象,妨礙對帝國體制的把握,也暗中應和了西方人對中國的歪曲,無意間為西方的“東方學”做了不少添磚加瓦之事。[29]

    

  現(xiàn)在亟需摘掉這類先入為主的“有色眼鏡”,把歷史上的“國家”重新開放給學者。通過系統(tǒng)、全面地探討歷史上的君臣關系、統(tǒng)治的運作機制,將官場中反復出現(xiàn)的主要現(xiàn)象均納入分析的視野,逐步從中提煉和概括出關于中國政體、皇帝與官吏的認識。[30]屆時,可能會對官階制的演變提出更為周密的解釋。在缺乏對中國歷史上的皇帝制度以及君臣關系全面清理的情況下,冒然以“專制”論作解,可能會如陳寅恪先生所說“其言論愈有條理統(tǒng)系,則去古人學說之真相愈遠”。

    

  第三,從史實看,對官僚取向的處理也過于簡略。作者致力于分析官階制度的演變,對官僚的行為取向著墨甚少。不僅難以揭示取向的復雜面貌,更無法看出與官階制的關系。

    

  如討論漢代時,在論證了其時官僚制度主要采取的是“職位分等”的原則之后,作者指出“‘以吏治天下’的時代已經到來,臣吏只能在專制權力之下俯首帖耳,聽憑其役使、遷黜和宰割”(《樂師》第130頁、第168-169頁)。這種突出專制君主權威的論斷過于簡單、輕率。

    

  不妨先舉一例。東漢初年的東平王劉蒼為光武帝之子,明帝母弟,明、章時期頗受優(yōu)寵重用。建初七年(82年)正月他與諸王一道來朝,三月,大鴻臚奏遣諸王歸國,章帝特留蒼至八月,后“有司復奏遣蒼,乃許之”。章帝手詔賜蒼曰:“骨肉天性,誠不以遠近為親疏,然數見顏色,情重昔時。念王久勞,思得還休,欲署大鴻臚奏,不忍下筆,顧授小黃門,中心戀戀,惻然不能言!辈ⅰ败囻{祖送,流涕而訣。復賜乘輿服御,珍寶輿馬,錢布以億萬計”。劉蒼歸國不久,得病,章帝又派“名醫(yī),小黃門侍疾,使者冠蓋不絕于道。又置驛馬千里,傳問起居”。次年正月劉蒼死,葬禮極盡哀榮。[31] 章帝本不想讓劉蒼歸國,但拗不過有司的執(zhí)意要求,盡管戀戀不舍,也不得不同意。時任大鴻臚的仍是竇固[32],史稱“久歷大位,甚見尊貴,……而性謙儉”[33]其時竇氏尚未擅權,此事亦非外戚勢傾人主所致,應視為一般情形?梢娀实鄣南敕ㄅc意志并非時時暢行無礙,也要受到大臣的約制。

    

  另有一事發(fā)生在北魏末年,也可舉出供參考。盡管依作者的理解此時屬于專制由弱轉強之際,說服力似乎有限,倘若暫時拋開“專制論”,分析一下事情的經過,對于了解皇帝個人力量的限度與君臣關系,不無益處。經過如下:北魏孝明帝末,元修義出任吏部尚書,此人“在銓衡,唯專貨賄,授官大小,皆有定價”。當時有一叫高居的中散大夫,“有旨先敘,時上黨郡缺,居遂求之。修義私已許人,抑居不與。居大言不遜,修義命左右牽曳之。居對大眾呼天唱賊。人問居曰:‘白日公庭,安得有賊?’居指修義曰:‘此座上者,違天子明詔,物多者得官,京師白劫,此非大賊乎?’修義失色。居行罵而出。后欲邀車駕論修義罪狀,左仆射蕭寶夤諭之,(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乃止!盵34]雖然皇帝下旨要求先給高居授官,具體經手的吏部尚書違旨不辦,當事人當時除了叫罵也無計可施。事后打算告御狀,也被勸止。此事估計也就不了了之了;实鄣闹家馕幢夭徽鄄豢鄣氐玫綀(zhí)行,大臣也不乏上下其手的空間。

    

  另據學者對漢代官文書制度的考察,皇帝對于章奏文書作最終的批辦,畫“可”表示同意;
也可畫“聞”,以較緩和的方式表示不同意;
或將不同意的文書扣留在宮中不下達(“寢奏”)。[35]值得注意的是后兩種處理方式;实蹖τ诔枷碌淖嗾滤婕暗膯栴}、所擬定的處理辦法不同意,并不是直接批復否決,而是采用間接曲折的途徑予以暗示,避免雙方的正面交鋒。文書的不同處理方式是不是體現(xiàn)了皇帝對大臣的幾分尊重?至少這種關系并不是簡單的“如遇犬馬”所能涵蓋的。

    

  所謂“聽憑其(皇帝)役使、遷黜和宰割”也概括得過于片面,忽略了歷代君臣關系的復雜性。在授官、爵上,各代都存在被任命者因各種理由“固辭”“固讓”不就的情形。東漢靈帝初,竇太后下詔封陳蕃為“高陽鄉(xiāng)侯”,食邑三百戶,陳藩上疏辭讓,太后不許!胺獜凸套,章前后十上,竟不受封”[36],即是相當極端的一例。其他人“固辭”不至反復十次。北魏孝明帝時賈思伯被任命為涼州刺史,“思伯以州邊遠,不樂外出,辭以男女未婚。靈太后不許,舍人徐紇言之,得改授太尉長史”[37]也是一例。對于朝廷所授職位,官員如不愿赴任,可以不同借口討價還價。類似事例甚夥,無須多舉。這類現(xiàn)象在近代官僚制度中是難以想象的。近代的官僚體制,上下級間是命令與服從的關系[38],反復的任命、辭讓,討價還價只能降低行政效率。在中華帝國時期,“固讓”則作為官場上的常態(tài)而存在,使官員自己在未來職位的除授上并非毫無發(fā)言權。這并不是可以忽略的細節(jié),而是體現(xiàn)君臣微妙關系的窗口。

    

  再者,作者對官僚群體的構成注意不夠,也使有關魏晉以后官僚取向的推論失于簡單。作者通過研究發(fā)現(xiàn)官僚群體實際是由候補者與職事官兩大群體組成(《樂師》第402頁),魏晉時期朝廷存在“王官”與“司徒吏”,北朝時期有“職人”之類獲出身而待銓選授官的候補官員。[39]而唐代同樣存在大量類似的,被稱為“選人”的候選官員。這類候選官員數量相當龐大,“司徒吏”約有二、三萬人(《樂師》第402頁),唐代“選人”當時人漫言之多達十二萬人[40]。而實際各代內外官最多不到二萬,少則六七千。[41]這批候補者有些“有出身二十余年而不獲祿者”[42]也有終生為散官,未獲實職者。[43]后者當不在少數。這是“品位分等”下職事、品位分離的產物。不過,在《樂師》的其他部分,乃至《品位》一書的分析中,作者似乎沒有對這些同屬官僚隊伍的候選官員給予應有的重視,甚至幾乎很少提到他們。由于這種忽視,得出的關于官階制分類對官僚行為取向的作用的結論就顯得不全面。如作者指出“‘品位分類(等)’體系則更多照顧到文官個人的穩(wěn)定感、安全感,是以人為中心的”(《樂師》第517頁)對于品位分等下的五品以上的職事官,大體如此;
對于需守選的六品以下職事官與未得職事的“選人”,就未必有多少安全感。后者守選期間基本無俸祿[44],生計有虞;
唐代開元十八年實行“循資格”以前的很長一段時間選人待選并無具體時間規(guī)定,獲得職事官也就難有保障。[45]他們雖也躋身官僚隊伍,但擁有的只是“出身”或“前資”。得不到職事官,出身就形同“空頭支票”。如何確定他們的取向,他們的取向是否與五品以上的職事官相同,都很值得進一步思考。對于獲得“出身”而難以得到職事的候補官員來說,帶來的更多的可能是失落感與不滿,乃至憤怒,而不是安全感與穩(wěn)定感。北魏神龜年間洛陽出現(xiàn)的“羽林之亂”就是這種情緒的一次集中爆發(fā)。

    

  如果將這批候選官員考慮進去,“品位分等”時期也未必如作者所說的“有利于保證官員的地位報酬”(《樂師》第116頁,第170頁、第517頁均有類似的說法)。這些人雖有位階,若無職事,大多數得不到俸祿。實際上,這一時期的官俸仍然主要是根據“事”來發(fā)放的,只是官階跟著“人”走。可以說這時“品位分等”主要表現(xiàn)在官階與人的關系上,而俸祿依然主要沿用“職位分等”下的做法,大前提是有“事”方有“俸”,在此前提下職事官的俸祿發(fā)放則要依據其散官的官階,包含了一些“品位”的因素!奥毼环值取迸c“品位分等”兩概念實際牽涉到人、事與官位、俸祿四者的關系,在對魏晉以后的分析中作者主要考慮的是前三者,俸祿則多歸并到官位中未予留意。其實有時對“俸祿”需要單獨加以分析。換言之,實際情況要比這兩個概念所界定的“理想狀況”復雜,應用它們時要充分注意這一點。

    

  舉出上述事例并不是要提出什么新的結論,不經過細致的研究,倉促間不可能提出什么站得住腳的看法。這里只是想強調帝國時期君臣關系的復雜性。只有充分認識了這種復雜面貌,才能產生經得起推敲的結論。

    

  閱讀作者的著作,不單是這里所評論的《樂師》與《品位》,包括以往的研究,在紛繁的史實考辨之外,都可以明顯感受到其執(zhí)著的理論關懷。作者試圖通過由樂師與史官,到儒生、文吏,士大夫政治(與品位分等關系密切)與文吏政治(傾向于職位分等)等基本概念來把握傳統(tǒng)中國政治制度與文化的發(fā)展脈絡。在既有理論遭遇越來越多的解釋困境的情況下,尋找新的、更為恰當的理論解釋是史家義不容辭的任務,也是史學走出危機的必由之路。作者為此付出的艱苦努力令人贊嘆。當然,全靠“拿來”既有理論也并非處處都能行得通,“專制”問題就是一例。如何提煉新的解釋仍然是擺在我們面前的迫切任務。作者在《樂師》中對漢代孝廉同歲問題的研究就提供了另一種頗有啟發(fā)性的思路。

    

  在《“孝廉”同歲與漢末選官》一文中,作者通過細致考辨史料,挖掘出東漢察舉制下存在孝廉“同年”相結的現(xiàn)象,發(fā)現(xiàn)當時因同年貢舉會形成特殊的親密關系,這種關系成為漢末世家大族謀求發(fā)展所利用的一種重要的資源。這一研究對大族崛起途徑提出了精彩的新解。在分析的過程中,作者還提煉出“鄉(xiāng)里”、“士林”與“官場”三個概念來觀察帝國,顯示出誘人的分析前景?上ё髡呶炊啻胍猓瑳]有開展后續(xù)研究。

  

 。ㄗ髡咴S兆昌,1968年生,吉林大學歷史系副教授;
侯旭東,1968年生,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1]黃進興對此做過分析,見《所謂“道德自主性”:以西方概念解釋中國思想之限制的例證》,《優(yōu)入圣域:權力、信仰與正當性》,陜西師范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2頁。

  [2]《尚書·金滕》。另案,《樂師》引此文,云“這‘金滕之書’,當然是由‘諸史’來書寫和保藏的了。”(第36頁)以“諸史”連讀,似誤!爸T”當為“之于”合讀。

  [3]《論語·陽貨》。

  [4]《史記·孔子世家》。

  [5]同4。

  [6]1,2馬王堆帛書《要》。

  [7]金景芳、呂紹綱、呂文郁:《孔子新傳》,湖南出版社1991年版,第95頁。

  [8]《左傳·僖公十一年》。

  [9]《論語·為政》。

  [10]周代史官所從事的職務,綜合文獻與銘文的記載,共約39種之多,依其職事的屬性,可以分為文、館、史、禮、天、武等六大類。參見許兆昌《周代史官文化——前軸心其核心文化形態(tài)研究》,吉林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二章”。

  [11]參見沈文倬《略論宗周王官之學》,載《學術集林》,上海遠東出版社,1997年,第十、十二輯。

  [12]參張光直《考古學專題六講》,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9頁。

  [13] Mircea Eliade. Shamanism. Translated from the French by Willard R.

  Trask. Bollingen Series LXXVI.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4. pp.168-169.

  [14] Gilbert Rouget. Music and Trance----A Theory of the Relations

  between Music and Possession. Translated from the French revised by

  Brunhilde Biebuyck.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5. “Introduction”,p xvii.

  [15]沃爾什:《歷史哲學——導論》,何兆武等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1-68頁。

  [16]如安東尼·吉登斯提出的“結構化理論”,見所著《社會的構成》,李康等譯,三聯(lián)書店1998年版;
皮埃爾·布迪厄的“實踐理論”,見所著《實踐與反思》,李猛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年版。

  [17]具體的說明亦見《樂師》,第232-233、234頁。

  [18]參Colin Mackerras, Western Images of China. revise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11-37.

  [19]詳細的介紹見《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等譯,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48-49頁。

  [20]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29頁。

  [21]見維科:《新科學》,朱光潛譯,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60頁。

  [22]他的看法見何兆武等主編:《中國印象:世界名人論中國文化》上冊,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6-72頁。

  [23]魁奈也將中國的政體歸為“專制”。不過,他所說的“專制”與孟德斯鳩不同,含義近似于“君主制”。魁奈說“用專制一詞來稱呼中國政府,是因為中國的君主獨掌國家大權。專制君主意指主管者或當權者,因此這個稱呼可以用于執(zhí)行法定絕對權力的統(tǒng)治者,也可以用于篡奪權力的統(tǒng)治者,而后者執(zhí)政不論好壞,其政府都不受基本法則的保護。這樣就有合法的專制君主與為所欲為的或不合法的專制君主之分。……君主、皇帝、國王以及其他等等,都是專制君主!睂τ谥袊J為“中國的制度建立于明智和確定不移的法律之上,皇帝執(zhí)行這些法律,而他自己也審慎地遵守這些法律。”他還專門設立一節(jié)講“皇帝的絕對權力受到制約”,并專門對孟德斯鳩的看法提出反駁,認為他夸大了專制權力,均見談敏譯,《中華帝國的專制制度》,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1、73-76、93-104頁。

  [24] Colin Mackerras 前引書,p. 38,55.

  [25]見黑格爾《歷史哲學》,王造時譯,上海書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131頁;
馬克思《不列顛在印度的統(tǒng)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4-67頁,馬克思在文中提出了“東方專制制度”的說法。

  [26]馬克斯·韋伯也接受了這一觀點,見所著《儒教與道教》,洪天富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4-56頁;
影響頗大的是卡爾·魏特夫的《東方專制主義》,徐式谷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

  [27]徐復觀對此做過考察,他認為“專制政體一名之使用或即始于梁氏(指梁啟超——引者);
而其取義則系來自西方,殆無可疑”,時間是1899年,梁啟超在《清議報》發(fā)表了《各國憲法異同論》,使用了“專制政體”一詞。徐復觀對這種輕率地比附中西政體的做法也持批評態(tài)度。均見所著《兩漢思想史》第一卷“中西專制之不同”,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76-77頁。

  [28]梁啟超在1902年5、6、10月第8、9、17號《新民叢報》及1904年6月第49號發(fā)表了《中國專制政治進化史論》,在1902年11月第31號《新民叢報》又發(fā)表了《論專制政體有百害于君主而無一利》。前文中他提到了孟德斯鳩對政體的分類,后文中他說“今民間稍有知識者,莫不痛心疾首于專制政體。其惡之也,殆以此為吾害也”,“專制政體者,實(中國)數千年來破家亡國之總根原也”收入《飲冰室合集》文集第4冊,中華書局1945年版,第61、90頁。感謝本院近代史所崔志海先生示知兩文的原始出處。

  [29]關于西方“東方學”存在的問題,(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參愛德華·W·薩義德著《東方學》,王宇根譯,三聯(lián)書店1999年版。

  [30]臺灣學者甘懷真對此做過認真的思考,并提出若干設想,見所著:《皇帝制度是否為專制》,《錢穆先生紀念館刊》第四期,1996年9月;
《政治制度史研究的省思——以六朝隋唐為例》,《中華民國史專題論文集·第四屆討論會》第一冊,臺北,國史館,1998年。大陸世界史學者也開始反思這一觀點,見胡玉娟《“古代國家政治發(fā)展道路”學術研討會綜述》中劉家和、廖學盛與馬克?的發(fā)言,《史學理論研究》2000年第3期,第150、151頁。

  [31]《后漢書》卷四二《東平王蒼傳》,第1440-1441頁。

  [32]同年,竇固遷光祿勛,韋彪繼任大鴻臚,據《后漢書》卷二六《韋彪傳》及卷三《章帝紀》,兩人職位交接應在此年末章帝西巡狩還宮后,因此,此時的大鴻臚仍是竇固。

  [33]《后漢書》卷二三《竇固傳》,第811頁。

  [34]《魏書》卷一九上《元修義傳》,第451頁。

  [35]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183頁。

  [36]《后漢書》卷六六《陳藩傳》,第2168-2169頁。

  [37]《魏書》卷七二《賈思伯傳》,第1613頁。

  [38]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下卷,林榮遠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279-298頁。

  [39]見《樂師與史官》,第356-402頁的分析。嚴格地說,稱這些人為候補者或候補官員,均不準確。按當時的制度,身份上他們也屬于“官”,只是暫時無職事,或許應叫做“候補職事官”。

  [40]《通典》卷一五《選舉三》,第362頁;
《唐會要》卷七四《選部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580-1584頁。嚴格地講,時人所列的十二萬人中一半以上是弘文等館與州縣學生,在通過考試前,這些人無守選資格。關于唐代的銓選與選人,可參王勛成:《唐代銓選與文學》,中華書局2001年版。

  [41]《通典》卷一九《職官一》,第480-481頁。

  [42]《通典》卷一五《選舉三》論開元中裴光庭設“循資格”時語,第361頁。

  [43]如呂□,唐乾封二年死時已43歲,仍是從九品的將仕郎,見周紹良、趙超主編:《唐代墓志匯編續(xù)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光宅○○四,第273頁。崔?,同年死時已76歲,也只是個朝散大夫,未得過實職,同上,永昌○○五,第300頁。

  [44]北齊時規(guī)定:“官無執(zhí)事、不朝拜者,皆不給祿”。隋代也規(guī)定“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給祿”。見《隋書》卷二七《百官志中》,第764頁;
卷二八《百官志下》,第791頁。唐代只有開府與特進有俸祿,光祿大夫至朝散大夫(從五品下階),無俸祿;
朝議郎(正六品上階)以下則要到吏部“番上”,至有任同雜役者,見《舊唐書》卷四二《職官志一》,第1807頁。其他記載則說四品以下的散官都要到吏部番上,不番上則要每年納資錢,見《舊唐書》卷四三《職官志二》,第1819頁;
《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一》,第1187頁!胺稀敝贫惹昂笏朴凶兓

  [45]高宗時情形見《新唐書》卷四五《選舉志下》,第1175頁。

  (《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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