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暉:我對“文化保守主義”的一次大檢討
發(fā)布時間:2020-05-23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文化的差別在于民族價值偏好不同
我們現(xiàn)在討論“文化”,一般都是把它當作民族性、即一民族不同其他民族的那些特征而言,即所謂“中國文化”、“西方文化”之類,而不同于改革前意識形態(tài)那種把“文化”看成超民族的與特定社會制度相對應的“上層建筑”(如所謂“封建文化”、“資本主義文化”之類)。同時,這種文化或民族性主要并不指那些客觀的生理差異(如中國人之黑發(fā)黃膚和西歐人的金發(fā)白膚等),而是指主觀的價值偏好:例如按照流行的說法,中國人喜食米飯,西方人喜食面包;
中國人重德,西方人重才等等。不管這些說法是否準確,不管你對這些偏好如何褒貶——中優(yōu)西劣還是西優(yōu)中劣或者各有千秋,所謂“文化”的區(qū)別被認為是價值偏好的區(qū)別大概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問題在于:一個人的價值偏好好說,一個民族的價值偏好如何確定呢?中國人張三重德,西方人約翰重才,但是有多少中國人像張三這樣偏好,又有多少西方人像約翰這樣偏好?
如果說以上問題還可以通過統(tǒng)計來解決,那么更麻煩的是:你怎么能判定這些人有同等的可能來表達自己的偏好?舉個極端的例子:奧斯威辛集中營里的猶太人與曼哈頓的猶太人行為方式有如天壤之別,你能說他們體現(xiàn)的是兩種“文化”嗎?你能根據(jù)前者說“猶太文化”特征是服從忍耐或根據(jù)后者說猶太文化特征是自由競爭?奧斯威辛里的猶太人與波蘭人行為相似,你能據(jù)此說“猶太文化”與“波蘭文化”相似?
顯然根據(jù)常識我們只能說:猶太人在奧斯威辛與在曼哈頓的行為(乃至思維)差異,這不是“文化”之別,而是制度之別。猶太人在奧斯威辛處于奴隸狀態(tài),而在曼哈頓處于自由中,“區(qū)別”不過如此。在奧斯威辛我們是無法判斷猶太人與波蘭人有何“文化”差異的,因為他們根本沒有表達價值偏好的自由。而在曼哈頓,如果猶太人與波蘭人行為存在著具有統(tǒng)計意義的集體差異,那么我們就可以判斷“猶太文化”與“波蘭文化”的區(qū)別何在了。
奧斯威辛與曼哈頓的差異也許太極端,但不那么極端的差異也能導出類似的邏輯。我曾在一篇文章中舉例說:“我喜歡吃米飯和你喜歡吃面包是文化之別,但我被要求吃米飯和你喜歡吃面包,就決不是文化之別。喜歡纏足和喜歡隆乳,是文化之別,但強迫別人纏足和自己喜歡隆乳,就決不是文化之別;浇獭⒁了固m教和儒教是文化之別,但信仰自由和異端審判決不是文化之別!
自由表達個人的價值偏好是文化成為文化的前提
問題的關鍵在于:價值偏好是人的大腦評價的,而大腦每個人都有一個,這一點普天下皆同。所以一個民族如果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殊價值偏好,這不是因為這個民族的成員共用了一個大腦——而這個大腦的構造與別的民族有區(qū)別——從而形成的,而是因為(由于歷史、環(huán)境等原因)這個民族的每個人,或至少是大多數(shù)人各自都有某些價值偏好(無論是衣食住行,還是在形而上層面),而這些偏好恰好又有共同之處。換言之,“民族偏好”是其每個成員個人偏好的“最大公約數(shù)”。如果個人的偏好不能充分表達,“最大公約數(shù)”也無從統(tǒng)計。這樣我們連“某某文化”是什么都無從說起,更別說比較優(yōu)劣和假如優(yōu)的話又如何“保守”它了。
例如有些人說:西方人尚能,而中國人尚賢。我們怎么證實或證偽這個說法呢?當然不是憑某個中國人(或西方人)寫過一本鼓吹尚賢(或尚能)的書——這樣的書和相反偏好的書在很多民族中都會有人寫——也不是憑某個民族的當權者是否把這本書掛在嘴邊,而只能是看生活中一個個具體的人是否確實表現(xiàn)了這些偏好。尤其在與他民族比較時,更只有在可比場景下才能體現(xiàn)這種差別。假如同樣在自由的選舉中,一個民族的選民偏好于選擇賢而未必能的人物,另一個民族的選民偏好于選擇能而未必賢的人,這種“文化差異”就得到了證實。
同樣,一種文化是否崇孝,也要看這種文化中的一個個人在沒有父權強制的狀態(tài)下是否能孝敬父母。當年五四時代一些人攻擊啟蒙者“討父仇孝”,毀滅中國文化,陳獨秀答道:“我們不主張為人父母翁姑的專拿孝的名義來無理壓迫子女兒媳的正當行為,卻不曾反對子女兒媳孝敬父母翁姑,更不說孝是萬惡之首,要去仇他!(《辟謠:告政學會諸人》,《廣東群報》1921年3月18日)這道理本是顯而易見的:真正的孝敬決不是父權壓迫出來的。如果只有在“父要子死子不得不死”的威脅下兒子才會孝敬父親,沒了這個威脅他就會忤逆胡為,能說這是真的孝子?如果一個民族中這樣的兒子占到某種比例,能說這個民族的“文化”是崇孝的?
可見對于那種指責在邏輯上只能有兩個評價:如果中國人真有崇孝的文化,過分嚴厲的父權沒有又何妨?怎么能說否定這種父權就是毀滅了崇孝文化?而如果沒有嚴厲的父權人們就會不孝,那所謂崇孝文化是否真的存在過就很值得懷疑,又談何“保守”或毀滅呢?
正如真正的愛情決不是“強扭的瓜”所能產生的一樣,一切真正有生命力的“文化”,在它能夠凝聚人心以抵制外部之強制同化的同時,也決不需要在自己內部搞強制同化。而所謂“保守”文化,或者說捍衛(wèi)文化,就是要反對強制同化,而不是要強制反同化。恰恰相反,文化的捍衛(wèi)者,必然是強制的反對者,即那些既反對強制同化,也反對強制反同化的人。
真正的文化差異并不會導致民族沖突
事實上我們的文化中本來就有“和而不同”這個古訓,遺憾的是現(xiàn)在有些人只用這個概念來強調各種文化之間的多元共存關系,卻不愿在同一個文化的內部實行這一原則。其實,這個古訓在我們的先人那里倒確實是就個人之間的價值多元而言的。古代先賢在“華夷之辨”這類文化間問題上一般都主張以華化夷,很少人有華夷價值平等的主張!昂投煌北臼侵鲝埲A夏內部各種學派、思潮、觀點和價值偏好應當“各美其美”,真正愛好中國文化的人不會不知道這一點!
在自由發(fā)展狀態(tài)下,文化差異是不可能也不應當被消滅,甚至可能不會縮小的。但是這有什么關系?奧斯威辛與曼哈頓也許是難免嚴重沖突的。但“文化”的差異真的會引起嚴重沖突嗎?根據(jù)上面討論文化差異的邏輯,有人提出了這樣的命題:
“在可以實證的意義上,世上哪兩個民族(國家)之間的‘文化’差異最大?是美國與穆斯林國家?是西方與蘇俄?是中國和美國?都不是,‘文化’差異最大的兩個民族,就是美國和瑞典!
這個命題的根據(jù)是:正是在大致相同的自由表達與民主選舉機制下,美國人與瑞典人表現(xiàn)出了相差最遠的兩種價值偏好:美國人選擇了一個相對而言最“自由放任”的體制,而瑞典人選擇了一個“從搖籃到墳墓”都依靠國家安排的機制。
盡管當今美國與瑞典的利益可能遠非一致,但是沒有任何嚴肅的人會設想這兩國或兩族在未來會發(fā)生嚴重的“文明沖突”。既然可以實證的兩個“文化差異”最大的實體尚且如此,其他的“文明沖突”怎么會就沒有了解決辦法?(外灘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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