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鍵:合法性與中國政治
發(fā)布時間:2020-05-21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在政治學領域中,“Legitimacy”一詞,譯為“正當性”似乎較“合法性”這一通常譯法更為合理一些。就漢語而言,“正當”二字不易引起歧義,因為在西文中,legitimacy的含義是“擁有為普遍的行為標準(大多數(shù)人或傳統(tǒng)、法律)所承認的正當理由的狀態(tài)”,這種標準當然有可能是法律,但也可以是社會公認的道德行為準則,乃至可以是貴族家庭的繼承人順序(事實上這是Legitimacy較古老的意義之一)?傊@種普遍的行為標準是一個歷史性的概念,在不同的時空之中,可以有完全不同的具體內容,而它們唯一的共性就是成為了當時、當?shù)厝藗兯毡榻邮埽ㄗ⒁獠皇恰巴狻被颉罢J同”,這是一個更為嚴格的要求)行為標準。比較而言,“正當”二字更能表達這種行為標準超時空、廣泛的特性,而“合法”二字,則至少在文字上將這種標準限定在法的范圍之內。反對者固然可以爭辯說,“法”在漢語中有著遠比“法律”這一西方概念更為廣泛的意義,但考慮到近代以來西學東漸的現(xiàn)實,“正當性”仍是一個更不易引起歧義的譯法,而且,即使我們以更廣泛的漢語意蘊來理解“法”字,它也仍然不能包含上述“普遍行為標準”的全部內容。
對于譯名的仔細推敲、比較不是沒有現(xiàn)實意義的。在當代漢語語境中,“合法性”與“合法”的相似性,已經在政治實踐和政治研究中引起了相當?shù)幕靵y,在大多數(shù)人意識中,一項政治行為,只要符合于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更多的情況下,只是符合黨的政策規(guī)定),就具有了“合法性”,即Legitimacy(在中國共產黨一黨執(zhí)政的情況下,黨的政策事實上具有比法律更為優(yōu)先和崇高的地位。中國二十年改革的歷史實際上就黨的政策一再違反現(xiàn)行法律并最終迫使法律作出相應于政策的修改的歷史,改革政策的“違法性”已成為一個困擾已久的法學問題。需要留意的一點是,共產黨的每一項政策也是一種政治行為,這種行為的特殊性在于它自身就成為了某種合法性來源,并成為其它政治行為的合法性依據(jù)。這一點下文將詳細論述)。從某種意義上說,大多數(shù)人的這種觀點并沒有錯,因為它證明“符合現(xiàn)行法律條文或者中共政策”正是當下中國為人們所普遍接受的標準,因而根據(jù)前述的合法性的定義,符合這一標準的行為、狀態(tài)就擁有某種合法性。此時,人們發(fā)現(xiàn)這種合法性的定義事實上是價值中立的,即它并不對人們持之據(jù)以宣稱擁有合法性的那些“普遍的行為標準”做出價值判斷。換言之,只要多數(shù)人在實際中接受,遵從了某種標準,這種標準就被用來衡量某一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論這種標準在價值上是善還是惡。在政治研究中,這種價值中立是有學術意義的;
在政治實踐中,不做價值判斷則是可怕的。在當下中國的社會情境中,符合現(xiàn)行法律和執(zhí)政黨政策的“合法”性被有意無意地混同于具有價值意義的“合法性”,使得中國的政治現(xiàn)代化始終處于停滯不前的狀況。?
馬克斯·韋伯關于統(tǒng)治合法性的研究,其目的是實證地分析各種既已成立的統(tǒng)治對于合法性的要求。他的結論是任何統(tǒng)治者所認定的衡量合法性的普遍標準不外三種:A.你必須遵從傳統(tǒng);
B.你必須服從法律;
C.你必須服從超凡的神力。因此,當他們宣稱自己代表了傳統(tǒng),符合法律或具有克里斯瑪(charisma)力量時,他們的統(tǒng)治也就被分別稱為傳統(tǒng)型統(tǒng)治(traditional )、法理型統(tǒng)治(legal-rational)或克里斯瑪型統(tǒng)治(charismatic )。韋伯始終是一個社會學家而不是政治學家(即使他曾經試圖做一個政治家),韋伯從來沒有觸及,因而也就沒有回答這樣一個現(xiàn)代政治的基本問題:統(tǒng)治應該怎樣被建立起來?這是與政治學上的統(tǒng)治合法性有關的一個問題。弗蘭克 ·帕金(Frank Pavkin)也正是從這個角度上指出,韋伯總結的三種合法性要求實際上是統(tǒng)治集團將其統(tǒng)治合法化的努力,他們自然希望被統(tǒng)治者接受這種要求,“而另一方面,合法性則涉及到那種在其中上述要求已在事實上被受壓迫群體所接受和認可的條件。這也就是說,要求服從的基礎已被那些被期望去服從的人們當做‘正當’而接受。合法化來自上層,而合法性則是下層的贈品”。帕金的批評表明,我們必須對統(tǒng)治的合法性問題做出價值判斷。顯然,帕金同意的判斷標準是,“經同意而統(tǒng)治”乃是一切統(tǒng)治合法性的最終來源。正是基于這一點,帕金認為“在有的情況下,可以說克里斯瑪型的合法性是唯一純粹的合法性類型”,因為“克里斯瑪型領袖對其追隨者和信徒們并沒有控制比信仰更多的東西,那信仰是他們自愿給予他的。”“真正合法性的試金石是,當主子沒有力量懲罰反對者時,他的屬下是否還愿意服從他的命令。” 與帕金所秉承的西方自由主義政治傳統(tǒng)相對應另一個傳統(tǒng),是以柏拉圖和盧梭為代表的理性建構主義的政治傳統(tǒng)。在后者看來,帕金們所要回答的問題,“統(tǒng)治應該怎樣被建立起來”,關注的重點乃是“怎樣”,而真正重要的問題乃是“什么樣的統(tǒng)治應該被建立起來?”柏拉圖借蘇格拉底之口給出的答案是應該建立一個哲學王的統(tǒng)治;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的答案是公意的統(tǒng)治。在盧梭一派看來,對于這個問題的回答正確與否,才是衡量統(tǒng)治合法性的標準。事實上,盧梭代表了與韋伯并列的關于合法性研究的又一重要學派。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卷首,盧梭開宗明義地指出:“我要探討在社會秩序之中,從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著眼,能不能有某種合法的而又確切(legitime et sure)的政權規(guī)則!
不難看出,韋伯的統(tǒng)治合法性研究是一種實證的、價值中立的社會學研究,韋伯將統(tǒng)治視為最重要的社會行動的要素之一,他關心的是實際中各種統(tǒng)治據(jù)以要求合法性的東西究竟是什么。而帕金所秉承的自由主義政治哲學和盧梭所代表的理性建構主義的政治哲學則分別給出了對統(tǒng)治合法性問題的兩種以價值判斷為基礎的解答。套用韋伯的術語,“經同意而統(tǒng)治”所關注的是一個形式合理性問題,是基于程序正義的:“公意統(tǒng)治”(或任何什么哲學王,無產階級,或布爾什維克的統(tǒng)治)所關心的則是一個實質合理性問題,是基于實質正義的。
“五四”以來,關于統(tǒng)治合法性的價值爭論,多多少少斷斷續(xù)續(xù)地在馬克思主義與自由主義,激進與保守,救亡與啟蒙,左與右,新左派與自由派的爭論中持續(xù)著。我不想在此再增加一篇無益的爭論。不過,在中國,我們與其將對這種爭論的關注重點放在誰說服了誰上,還不如放在誰壓住了誰上。在本文中,我打算循著韋伯的思路,試著探討一下當代中國人身歷其中的,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以工農聯(lián)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統(tǒng)治的合法性要求的實際狀況和可能的發(fā)展。首先要指出的是,本文雖然認同和依循韋伯的思路,但并不準備具體地照搬他的三種合法性類型。這主要是基于現(xiàn)實的考慮。韋伯本人在提出他的三種類型后也立即指出,這只是一種“純粹”的分類,歷史上不曾有任何一種統(tǒng)治的合法性要求是百分之百地符合于這三種分類中的某一種的,“遠遠不可能認為,……概念模式[,]可能‘囊括’歷史上的整個現(xiàn)實!笔聦嵣希@種分類法的“純粹性”意味著,用它們去套存在著巨大差異的現(xiàn)實世界將失去其大部分的合理性(亦即韋伯本人所說的“卓有成效”與否),我們要吸取的只是韋伯的方法的合理性。
中國共產黨的出現(xiàn)及其勝利,在整個中國歷史上可算得一個異數(shù)。從斯諾的《西行漫記》起,中外人士就開始不停地探究中國共產黨及其共產主義意識形態(tài)在中國興起的原因。J.R.湯森和B.沃馬克將1949年后在中國大陸建立的共產主義政治體制的起源追溯至以下四個因素:中國政治的傳統(tǒng),中國近代以來的革命背景,蘇聯(lián)的影響以及1949 年前中共的歷史。而在每一個因素的具體作用上,學者們都有無數(shù)的爭論。中共高度的組織性、滲透性和堅強的戰(zhàn)斗意志在中國是找不到先例的,雖然有異常惡劣的外部環(huán)境的壓迫,但中共這些特點的形成基本上還是源于列寧主義建黨學說的應用。就這一點而言,無論中國共產黨在其二十八年的奪權斗爭中采取過多么不同于蘇聯(lián)黨的策略和方式,蘇聯(lián)的影響仍是帶有根本性的。中國共產黨人直至1942年才徹底清除了蘇共代理人及其僵化模式在黨內的影響,而在黨的組織原則和最終目標上,中共與蘇共則從來沒有什么分歧。中共對共產主義意識形態(tài)合法性的訴求從來沒有放棄過,在其經常修改的《黨章》上,在中國實現(xiàn)共產主義,一直是不可動搖的黨的最高奮斗目標。在顯示了巨大靈活性和策略性的《新民主主義論》和《論聯(lián)合政府》中,毛澤東也將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目標稱為是“確定的和毫無疑義的”。不過,中共最終贏得政權卻很難歸因于共產主義意識形態(tài)在中國民眾中有什么感召力;
在中共真正統(tǒng)治全中國之前,它對其統(tǒng)治合法性的訴求,也只能是自說自話,無法納入韋伯式的實證分析的范圍。湯森和沃馬克所列的四個因素,嚴格說來只是學者們在解答共產主義興起時所必須考慮的四個變量,這一點是很清楚的。但是,將中共革命的歷史置于整個中國近代史的背景中考察,仍能讓我們得出中共在革命勝利之后將共產主義意識形態(tài)作為合法性來源的,除了其自身傳統(tǒng)之外的另一些原因。?
中國近代史的主題有兩個,一個是民族主義的,一個是現(xiàn)代化的。前者謀求現(xiàn)代意義上的民族國家的建立、統(tǒng)一和獨立,這一主題直至19世紀80年代前后才漸次展開,在此之前清廷的統(tǒng)治無論面臨何種危機與屈辱,基本上還沒有受到置疑和挑戰(zhàn),強國保種的各種努力都是基于對清廷的效忠之上的;
后者謀求中國社會在科技、經濟、政治等諸方面全面趕上現(xiàn)代西方標準,這一主題早在洋務運動中就已鮮明地顯現(xiàn)出來了。清廷合法性的喪失,始于對任何一般統(tǒng)治形式的都十分必要的“政績”(performance )的喪失,而當清廷努力改革以求基于“政績”的合法性時,它的措施卻適足以激起非統(tǒng)治集團的更多要求。此時,注定要在內憂外患中興起的民族主義潮流,更使得清廷這樣一個少數(shù)、外來民族的統(tǒng)治集團的角色變得極為尷尬。清帝于1912年遜位,標志著韋伯所說的基于傳統(tǒng)的合法性在中國的最終喪失(1924年,馮玉祥將溥儀從紫禁城中趕走的行徑,則事實上永遠地將民國置于憲法危機之中)。此后的北洋軍閥,國民黨和共產黨事實上都面臨著滿足民族主義需求和現(xiàn)代化需求的雙重壓力。國民黨控制下的國民政府通過1928年的東北易幟、1928-1931 年的修約外交和1945年的抗戰(zhàn)勝利,已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滿足了近代以來的民族主義需求。而共產黨也從未放棄用民族主義的旗號和語言為自己的政治訴求尋找支持。在隨后的權力斗爭中,作為一支非法的、反政府的力量,共產黨無可避免地要將其意識形態(tài)說成是一種具有某種實質合理性的、盧梭意義上的合法性來源。它被宣稱是既能引導人民建立真正獨立的民族國家(相對應的是共產黨對國民政府與美國的關系的激烈抨擊),又能實現(xiàn)中國現(xiàn)代化的一種神奇的、必然的歷史邏輯(雖然中共除了土改之外,尚無任何現(xiàn)代化建設的具體主張,但對應于內戰(zhàn)時期及抗戰(zhàn)后期國民政府經濟失敗的現(xiàn)實,一種敘說和宣言已足以搖動人心了)。
這樣,當內戰(zhàn)結束時,共產黨雖然建立了一個多黨聯(lián)合政府,但這個政府的最終指向已必然地是建立一個中共意識形態(tài)所描述的社會。這個政府由中共一手“建立”,已表明了這一點,而毛澤東在中共七屆二中全會上的報告和《論人民民主專政》中強調無產階級的領導也早已預告了這一點。雖然這個政府與蘇聯(lián)的關系比國民政府美國的關系還要暖昧,大致上仍可以說它滿足了中國民族主義的需求,在國家實質性的統(tǒng)一這一目標上共產黨政府的成就則更是近百年來所僅見的。而中共日后與蘇聯(lián)的分手則事后加強了中共政權的民族主義地位。但是,共產主義能否帶來中國的現(xiàn)代化則從未為人們所嘗試過,雖然共產黨人堅信這一點。? 總的來說,1949年中共建政之時,它對統(tǒng)治合法性的訴求自然地、也是不可避免地建立在了共產主義意識形態(tài)之上。正像我前面指出的那樣,這是一種基于實質合理性的訴求。它固然要求政績的支撐,同時,意識形態(tài)合法性的成立,也必需依靠對于被統(tǒng)治者的精神狀態(tài)的動員和掌握。相對而言,劉少奇、鄧小平、陳云等人代表了中共黨內具有理論正統(tǒng)性的一條路線,他們強調經濟建設對于鞏固社會主義在中國這樣一個極端落后的國家的地位的重要性。在中共建政后召開的第一次黨代會上,穩(wěn)健的、建設性的力量似乎取得了優(yōu)勢。1956年的中共八大通過的新黨章強調了“只有馬克思列寧主義”才指明了人類社會的發(fā)展規(guī)律和建設社會主義的正確道路,而在七大黨章中受到追捧的毛澤東思想則被徹底刪除了,(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盡管在十一年前正是劉少奇本人大力宣揚并積極主張將毛澤東思想列為中共的指導思想。另一方面,八大的結論是,當時中國的主要矛盾“已經是人民對于建立先進工業(yè)國的要求同落后的農業(yè)國的現(xiàn)實之間的矛盾,已經是人民對于經濟文化迅速發(fā)展的需要同當前經濟文化不能滿足人民需要的狀況之間的矛盾”,這無疑符合正統(tǒng)馬克思主義的原理,同時也顯示經濟建設將成為中共意識形態(tài)合法性訴求的主要內容。隨之而來的大躍進運動是將這一邏輯推至極致的必然結果。劉少奇一派在這次運動中的態(tài)度同毛澤東是基本一致的。相對于劉、鄧、陳等人,毛澤東對社會主義意識形態(tài)下人的思想政治領域的問題的興趣比對經濟建設的興趣大得多,其發(fā)展的頂峰就是“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xù)革命”的理論。在浪漫主義的、跳躍式的經濟發(fā)展努力于1958年破產之后,毛的興趣幾乎全部轉入了社會主義條件下階級斗爭的問題。早在《1957年夏季的形勢》這一名文中,毛就提出了 “政治戰(zhàn)線上和思想戰(zhàn)線上的徹底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概念,薄一波指出毛的這一主張“當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政治學習或思想改造,而是包含著一個階級推翻另一個階級那樣的政治革命!1958年11月的武昌政治局擴大會議,毛則進一步指出存在著“政治思想上的階級”。在毛澤東看來一個人的出身并不決定其階級成分,而后天所形成的思想意識才是決定其真正階級身分的因素。毛的這一主張與其說是非馬克思主義的不如說是列寧主義的。亨廷頓早就指出了列寧主義對毛的影響,無論如何,隨著毛澤東對人們思想、精神領域問題的關注越來越大,他與劉少奇、鄧小平等關注經濟建設領域的領導人的分歧不斷加大,甚至將后者直指為他所關心的思想精神問題的來源,列為他的政治、思想戰(zhàn)線上的社會主義革命的對象。至1966年,夾雜著權力斗爭的因素,毛澤東對形上問題的沉溺與擔憂已完全壓倒了對于經濟成就的追求,作為中共統(tǒng)治合法性訴求的共產主義意識形態(tài)至此已單純化為對被統(tǒng)治者的精神世界的控制;蛟S,更為危險的是,這一合法性訴求正越來越與毛本人的魅力和威望聯(lián)系起來。韋伯所關心的克里斯瑪型統(tǒng)治在中國開始形成,而作為一種合法性訴求它與共產主義意識形態(tài)至少在60-70 年代的中國并不沖突,因為毛本人扮演了這一意識形態(tài)。
天平從經濟建設向思想精神領域傾斜。1969年的中共九大將“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xù)革命”的理論寫入黨章,八大穩(wěn)健、理性的矛盾分析被階級斗爭的喧囂所埋沒。這一傾斜的終止,由于毛本人的克里斯瑪統(tǒng)治的形成而被天然地定在了毛去世的時候。1976年,隨著萬歲的死亡,克里斯瑪對于一個被閹割了的、早已耗盡其內蘊的意識形態(tài)合法性的支撐就停止了。在毫無威信的欽定接班人被鄧小平、葉劍英、陳云等人取代之后,新的領導集團也就不得不直接面對他們親手將其蓋頭掀開的合法性危機。他們不能像華國鋒那樣繼續(xù)在毛的蔭庇下統(tǒng)治,事實上這對任何人都不再可能了。人民日益增長的不滿已在四·五事件和西單民主墻上開始顯現(xiàn)。毛持續(xù)不斷的思想、政治動員沒有解決他自己所關心的社會主義如何不變色的問題,卻適足以激起人們,尤其是較為年青的一代對政治問題的思考,而任何獨立思考對共產黨統(tǒng)治的威脅都是無法估量的。如果說四·五事件見證了人民對于共產黨及其領袖的正確性的懷疑,西單民主墻則顯示出人民正在重新思考官方意識形態(tài)的正確性,因而也就是共產黨統(tǒng)治的合法性問題在中共與人民的互動模式中,中共已喪失了1949年時救世主式的地位,因而其制定政策時的政治自由空間也就大大縮小了。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tài)已在二十余年持續(xù)不斷的政治運動中徹底喪失了感召力,人們對美好社會的憧憬也不再能夠用“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干癟言詞所能代替了。而處于普通民眾之上的統(tǒng)治階層的中堅力量,在文革結束后主要由重返崗位的老干部和技術官僚構成,他們的意識形態(tài)熱情早已在文革中消磨殆盡,他們此際最關心的是如何保住自己的權位,安穩(wěn)地享受優(yōu)越的社會地位給他們帶來的好處。中共雖然仍像以前一樣手握重兵,其統(tǒng)治地位還沒受到任何實質性的挑戰(zhàn),可是在政治家眼中,合法性的危機已如芝刺在背般的讓人難以忍受。鄧小平所要尋找的合法性訴求的替代物,必須既能結束過去的錯誤和創(chuàng)痛,滿足人民的欲望,又要不根本性地改變共產黨的組織體系和思想體系(至少表面上是如此)。因此經濟增長作為“體現(xiàn)社會主義優(yōu)越性”和“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的途徑,就被鄧小平選為新時期中共統(tǒng)治合法性的新來源。
我們不難看出這一新的合法性訴求同中共八大(當時鄧小平為黨的總書記)的路線有密切的聯(lián)系。但我們很難說鄧小平在70年代末對經濟建設的強調,其意義同他在50年代的行為有同樣的意義,時隔二十年,具體政策的相似、聯(lián)系不能證明它們在十分不同的政治環(huán)境中具有同樣的政治含義。1956年,中共政權的合法性來源仍是其意識形態(tài),一切工作,不論是有意還是無意都是為了加強這個意識形態(tài)的。而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時,共產主義意識形態(tài)實際上已在文革中被證明其失敗和危害,也就不能再被做為統(tǒng)治的合法性來源了,鄧小平以經濟建設來重新激發(fā)人民對社會主義的熱情的說法,主要是一種政治策略上的考慮。作為一個犯了錯誤的統(tǒng)治集團,中共的特點在于它不能徹底地承認和改正其錯誤。對于部分的改弦更張以繼續(xù)統(tǒng)治而言,其必要的前提乃是向被統(tǒng)治者許以足夠大的讓步和好處,以使被統(tǒng)治者放棄徹底地追究錯誤,接受這些好處,這樣新的政治平衡才能建立起來,這時統(tǒng)治集團的繼任者們已事實上將其合法性來源置于這個“行賄”機制上。在七十年代末的中國,這個機制具體地就是“將黨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在一定程度上,“我?guī)斫洕鲩L,你接受我統(tǒng)治”可以說是一種契約,只不過締約的一方只有默認的權利而已。對鄧小平而言,幸運的是人民實際上也默認了中共的新合法性來源。
在確認了經濟增長已取代意識形態(tài)成為中共統(tǒng)治的新合法性來源之后,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看鄧小平是怎樣處理意識形態(tài)問題的,亦即意識形態(tài)在中共“新的歷史時期”中所扮演的角色。同時,這樣也使我們能夠進一步理解經濟增長在這一時期的核心地位。顯然,徹底拋棄中共的意識形態(tài)是鄧小平所承受不起的。且不論做為一個經歷過長征的老革命黨,鄧小平本人不會對共產主義意識形態(tài)沒有一點感情,即使僅僅出于一個穩(wěn)健的改革者的利弊權衡,鄧小平也絕不會魯莽地將中共意識形態(tài)做為過去錯誤歷史的替罪羊而拋棄掉。尼克松在《1999:不戰(zhàn)而勝》一書中明確指出,鄧小平的權威來自共產黨,“他需要這個權威以治理中國。鄧知道,他的改革決不能過分挫傷黨的權威,以免受到黨內的反對而遭致命打擊,或者更糟的是,使黨喪失維持秩序的能力!边@段評論暗含地指出了鄧小平所同時追求的兩重目標:促進經濟增長,贏得統(tǒng)治的合法性;
一定程度上通過維護傳統(tǒng)的意識形態(tài)以保證黨的權威,從而保證任何變革都處于共產黨的控制之下。鄧小平對這兩個問題的透徹理解表現(xiàn)在1975年甫一復出,就緊緊地抓住毛澤東思想這桿大旗為其整頓措施張目。當時他的口號是“要完整、準確地理解毛澤東思想”,而毛在1976年4 月再次罷免鄧則再清楚不過地顯示了毛本人對鄧小平的所謂“完整”與“準確”有著完全不同的看法。即便如此, 1977年鄧第三次復出時,仍然毫不松懈地堅持要“完整、系統(tǒng)、準確地理解毛澤東思想”。而正是依靠這種自命正統(tǒng)的意識形態(tài)姿態(tài),保證了鄧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上徹底否定了毛晚年所鼓吹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xù)革命”的理論,將中共的意識形態(tài)指針大致?lián)芑亓?956年中共八大的決議上。雖然任何意識形態(tài)事實上都已不再能喚起人民的熱情和效忠,但一個較為理性、建設性的意識形態(tài)畢竟不那么令人反感,既能維持共產黨統(tǒng)治的權威,又更適合于推行改革政策。對于一個穩(wěn)健、務實的改革派共產黨人而言,沒有比這更好的策略了。
1978年以后,無論鄧小平改革的步伐邁得多么快,多么大,他從來沒有放棄中共意識形態(tài)名義上的做為國家、黨的終極目標的地位。當然,經濟增長做為合法性來源的關鍵地位,鄧是十分清楚的。這表現(xiàn)在鄧總是不失時機的將經濟改革的成果寫入官方意識形態(tài)文本之中。不論最初看來那些改革是多么的離經判道,為了避免黨內理論家和反對派從馬克思主義經典文獻出發(fā)攻擊他的改革措施在共產黨意識形態(tài)中的合法地位,鄧小平的對策是一而再,再而三的縮小黨員理論學習的范圍,直至將其完全限制在鄧小平著作的學習上。這顯示出鄧小平對共產主義意識形態(tài)的態(tài)度完全是工具主義的。關于這一點的另一個著名(notorious )例子是四項基本原則的出臺。在這四項原則中,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社會主義道路的解釋空間很大,鄧小平可以毫不費力地將其喜愛的任何措施都說成是符合這兩條原則的。而堅持中共領導,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則是非常具體的東西,實際上也是鄧小平改革的底線,即無論經濟增長有多么重要,它也必需與這兩條原則保持不沖突的狀況,因為它帶來的合法性必需是共產黨統(tǒng)治的合法性而不是別人的。借用共產黨的名詞,這就是以經濟增長為合法性來源與堅持共產主義意識形態(tài)的名義地位之間的“辯證關系”,這大概也最接近中共統(tǒng)治集團的真實想法。簡而言之,經濟增長在78年之后已成為中共統(tǒng)治的新合法性來源,而意識形態(tài)則構成了第二保險:一方面它可以堵住黨內保守勢力的嘴,減少改革政策的內部阻力;
另一方面它做為懸在人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隨時準備摧毀被統(tǒng)治者中間對共產黨統(tǒng)治本身的挑戰(zhàn)。
不過,在實際政治生活中,中共對二者投入的精力及取得的效果卻并不是平衡的。經濟方最初的幾項改革措施就取得了幾乎是出人意料的成果,這無疑加強了改革派的自信,似乎只要經濟增長的勢頭保持下去,共產黨的統(tǒng)治就不僅會維持下去,還將獲得人民的真誠的支持;谶@一點,趙紫陽在中共十三大的報告中得意地宣稱:“這九年來(1978—1987),是人民群眾得到了實惠最多的時期。”在某種程度上,的確如此。而任何能給被統(tǒng)治者帶來實際好處的政府總是很難被推翻的。在意識形態(tài)方面,雖然四項基本原則明確地標出了底線,但文革式的對人們思想問題的解決方式的終結,至少鼓勵了部分知識分子勇敢地越過官方規(guī)定的禁區(qū)。即使我們承認中共以經濟實績贏得合法性的努力在普通民眾中獲得了相當大的成功(但遠遠不是完全意義的成功),它在知識階層中的效果卻是大可令人懷疑的。此時他們已不再僅僅是奉命以精密的理論方式合法化黨的政策的御用工具,甚至也不只是挑戰(zhàn),質疑現(xiàn)政權的合法性,而是開始嘗試用新的理論來解釋中共政策的轉變。雖然在官方展開的名為“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運動中,方勵之,劉賓雁等著名的異見分子受到了整肅,甚至黨的總書記胡耀邦也因此被迫去職,但這種嚴厲態(tài)度已不足以震懾大部分人,因為畢竟受到處理的人的境況與文革時期他們可能受到的處理不可同日而語!傲姆锤锩﹣y”之后鄧小平曾哀嘆,十年來“最大的失誤是教育”,這個教育的內含,鄧小平早已明言,就是用四項基本原則“作為基本思想來教育人民,教育學生,教育全體干部和共產黨員”。換言之,就是思想和政治領域的控制沒有抓緊。
1989年春季,統(tǒng)治集團意外地發(fā)現(xiàn),在其竭力想賴以獲取人民支持的經濟領域,人們的怨言并不多,但一場動亂仍不可避免地將要來臨。經濟增長無可置疑地實現(xiàn)了,但合法性卻并未隨之到來,在中共最敏感的政治特區(qū),學生提出了具有威脅力的要求在這場角力中,中共的行為邏輯是:我尋求統(tǒng)治的合法性,但即使得不到,我還要統(tǒng)治。此時中共再次動用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tài)作為其行動的最終理由(新聞化的表達是:“如果不怎樣怎樣,數(shù)千萬先烈鮮血換來的人民共和國和社會主義制度就要毀于一旦”)。雙保險真的保住了共產黨的統(tǒng)治。
共產主義意識形態(tài)在89年鎮(zhèn)壓民主運動中扮演的角色,適足以徹底毀掉它在文革后所殘存的一點點感召力,而鎮(zhèn)壓行為本身也在事實上取消了中共統(tǒng)治的合法性。在八九之后上臺的中共新領導層面前只剩下一架暴力機器和一個增長率降至最低的經濟攤子,中共此時固然并不必擔心其統(tǒng)治的穩(wěn)固程度,但最暴虐的政權也不能單單建立在赤裸裸的恐怖和鎮(zhèn)壓上。八九年六月以來的中國政治史,大可以視為中共政權不斷尋求新的合法性來源的過程。
做為六四的直接政治結果而上臺的中共第三代領導集體,在其當政之初自然不能不繼續(xù)他們的政治保護人鄧小平在六四鎮(zhèn)壓中祭起的意識形態(tài)旗號,這實際上已成為他們永遠也卸不掉的一個政治負擔?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甚至在89-91年令人窒息的意識形態(tài)空氣大為放松之后,中共對于四項基本原則底線的堅守也從未放松過。僅就這一點而言,九十年代中國的政治空氣比八十年代也已大大惡化,政治犯的數(shù)量猛增,知識界的活躍氣氛一掃而空,士氣凋零。意識形態(tài)此時與其說是被中共作為合法性來源,還不如說是被用來使人保持沉默,它已與監(jiān)獄和坦克一起成了赤裸裸的專政手段。事實上誰都明白,意識形態(tài)已不可能再為統(tǒng)治者騙取合法性了。只是因為放棄它就意味著立即面對危機,意識形態(tài)才做為當權者的鴆酒而被使用。九二年后急劇加速的經濟改革步伐甚至從黨內給當權者引起了意識形態(tài)方面的麻煩。在整個八十年代,中共的改革派都成功地將其措施(包產到戶,承包制,商品經濟,經濟特區(qū)等等)一項項地內化于其官方意識形態(tài)。雖然這不能觸動共產主義目標的根本,但無疑大大地減少了推行改革的阻礙。即使在那時,改革派的這項努力也不是沒有阻力的。92年之后,當改革措施不斷地接近所有制等被認為是社會主義核心的問題時,來自黨內左派的壓力開始大大妨礙改革措施的意識形態(tài)化進程!氨M管左派早已被逐出權力政治的中心,而且也極不可能影響國家的政治議程,但改革過程中日益擴大的社會和階級裂縫卻為左派提供了扮演社會批評者的角色的機會”。而“只要‘社會主義’對于共產黨的政治合法性仍有重要的象征意義,共產黨就不得不背負用社會主義的術語來為其當前的行為尋求合理性的重擔,這樣它就將在什么是真正的社會主義及誰代表了它這樣的問題上陷入與左派曠日持久的意識形態(tài)爭論中。然而,如果只有通過確立一種對當前政策和社會變化的馬克思主義解釋才能取得反左派斗爭的勝利,那么共產黨將很難做到這一點!边@意味著即使當權者想援引意識形態(tài)也不可能了。
鄧小平顯然并沒有放棄經濟增長能給共產黨統(tǒng)治帶來合法性的信念。89年下半年東歐地區(qū)的政治地震,更堅定了鄧的想法,早在九二年南巡之前,鄧小平就數(shù)次提出只有進一步加速經濟建設的步伐才能顯示社會主義的優(yōu)越性,頂住國際壓力,維持中共的統(tǒng)治。甚至明確指出十年改革的成績是八九事件中共產黨取勝的基礎。在喪失了一切之后,經濟增長就成為共產黨統(tǒng)治的唯一生命線了。這或許可以解釋為什么92年之后中共經濟政策的出臺幾乎具有一種歇斯底里的瘋狂性,以至十五大的精神被概括為七個字:“可以,可以,也可以。”在“行賄”機制的這一次運行中,不僅普通民眾完全將其注意力轉至(或曰被轉至)經濟領域,就連知識階層也紛紛下海,共產黨似乎可以滿足于沒有人還有精力質問其合法性的狀態(tài)。然而正如一位西方外交官所指出的那樣:“共產黨可以要求加分,因為它帶來了巨大的經濟進步。但如果你只有一匹馬騎—-經濟—-而這匹馬又絆倒了的話,那你就哪兒也去不了了! 在中共政權已事實上喪失了合法性之后,經濟增長就已成為人民繼續(xù)忍受中共統(tǒng)治的唯一理由。
在這種狀況下,迅速改善的物質境況甚至還會加劇被統(tǒng)治者對于專制的統(tǒng)治者的不滿。托克維爾在《舊制度與大革命》一書中探究了何以在一片經濟繁榮中爆發(fā)了史無前例的法國大革命。因此中共政權雖然不得不接受合法性來源匱乏的窘境,但它從未放棄尋找新的來源的努力。與此同時,使這一問題變得更為緊迫的是,進入90年代中后期,中共政權發(fā)現(xiàn)甚至連經濟增長也愈來愈難以維持了。一方面,經濟增長速度從92、93年的百分之十幾降至98、 99年的7%~8%;
另一方面,八十年代那種改革措施使全體民眾都絕對受益的情況也開始轉變,社會各階層、集團的利益分化愈發(fā)明顯,尤其是少數(shù)暴富階層與廣大農民、城市下崗職工的財富差距越拉越大。嚴重的社會不公已使越來越多的人們從經濟政策上質疑中共的統(tǒng)治。勿庸多言,這種質疑遲早將會再次大規(guī)模地擴展到政治問題上來。
在數(shù)十年的慣性作用下,“三講”運動和以“保八”為代表的強行刺激經濟的政策仍然成為中共政權在意識形態(tài)和經濟方面繼續(xù)維持現(xiàn)狀的主要措施。但是“三講”運動事實上早已主動放棄了對普通人民群眾的訴求而成為單純的最高領導人謀求內部權威的策略,而“保八”也不復二十年前經濟改革領域積極進取的態(tài)勢,它只能暫時地起到緩和經濟繼續(xù)惡化的作用。從長遠看來,眼下的一系列措施甚至可能會威脅到中國經濟的長遠利益。在這種意識形態(tài)與經濟增長雙雙失靈的雙重合法性危機下,中共尋求新的合法性的努力至今似乎尚無突破。
但筆者認為,以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報告中提出“依法治國”的綱領為契機,中共至少很有可能開辟一條通過政策“合法化”來實現(xiàn)統(tǒng)治“合法性”的道路?紤]到一種新的合法性源的建立將引起相應的巨大政治變動,考慮到近三年來中共對法治、立法和人大工作的逐步重視,考慮到在中國政治文化語境中“合法化”與“合法性”的高度親合關系,尤其是考慮到前瞻性在政治研究中的特殊意義,一種新合法性來源的可能性也很值得我們認真研究。?江澤民在十五大政治報告中說:“發(fā)展民主必須同健全法制緊密結合,實行依法治國。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xiàn)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保證黨始終發(fā)揮總攬全局,協(xié)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要把改革和發(fā)展的重大決策同立法結合起來”,“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建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逐步發(fā)展的歷史過程,需要從我國國情出發(fā),在黨的領導下有步驟、有秩序的推進。”這就是近三年來成為中國法學界和政治學界熱門話題的“依法治國”的方略。在后來的宣傳中,江澤民的 “依法治國”常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舉,但無論如何,中共的“依法治國”與標準的學術意義上的“法治”不是一回事!胺ㄖ巍弊鳛橐环N政治理念是同自然法、自然權利和民主思想不可分割的。而“依法治國”則鮮明地具有工具性和手段性,它永遠是為了黨的領導服務的,在優(yōu)先性上也永遠居于黨的領導之后。在中共的視界里,依法治國的真實含義是加速將其一系列的政策、方針、路線法律條文化,以便在實踐中通過對法律條文的援引論證其行動的正當性(乃至正確性),壓對其政策的批評,從而方便施政,穩(wěn)固統(tǒng)治。換言之,就是通過“合法化”來要求“合法性”。從某種意義上說,中共依法治國方略的出臺,脫不開中國三千余年法家傳統(tǒng)的影響。以三尺為治國利器恰是歷代能吏的信條,以至有人指近二千年中國的歷史實為“外儒內法”的歷史。在中共自身的歷史上,1978 年則是法制主義由哀轉盛的節(jié)點。在此之前,中共不改其革命黨的本色,對于紀律嚴格性和政策靈活性的重視大大超過對于程序合理性和法律穩(wěn)定性的重視。只在1956年前后,中共比較認真于建設的一段時間里,曾有董必武、劉少奇等人對于法制建設有過一定的論述。做為文革后重新工作的文革臺下派,鄧小平對沒有健全法制的弊病有一定了解。更重要的是,為了求得穩(wěn)定的內部環(huán)境以推行其改革措施,加強法律制度的建設,法典的完備都是必需的,因此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才做為一項重要工作被提到日程上來。而如前所述,到了九十年代后期,其優(yōu)先性和重要性的再次提升已具備了現(xiàn)實的需求和可能性。不過,中共對于法律的純粹工具主義態(tài)度二十年來沒有太大變化。事實上,78年以來的改革就是一個中共不斷違反法律推行其改革政策的過程。78年初剛剛通過的憲法就被隨后而來的改革所突破,以至不得不在1982年重新起草一部憲法,而這部憲法也在17年中三度做了重大修改(1988,1993, 1999)。立法工作可以說是在中共政策后面緊緊追趕了20年。唯一一點改進是,那種在事后隨便地改動一下法律以使之符合政策的輕視態(tài)度,漸漸被注意在立法過程中預為后來政策做考慮的慎重所取代。但無論怎樣,只要中共實際上仍毫不擔心其在現(xiàn)實中違反法律的任何措施都能在事后得到合法化,我們就只能認為法仍不過是中共手中的一個方便的工具而已,而中國法律權威的樹立和真正法治的建立亦只是人們的一廂情愿而已。
十五大以來,中共對人大工作,尤其是立法工作的強調十分突出,這或許表明中共對以“合法化”來要求“合法性”的新途徑至少有了一種模糊的認識和不自覺的應用。通過法律數(shù)量和質量已越來越成為當權者對某屆人大會議評價的主要標準,而普通民眾對人大,特別是立法工作的重視日趨增長,也不斷地迫使和吸引統(tǒng)治集團對此投入更多的精力,從而依法治國成為中共新的合法性來源的可欲性和可能性也就大大增加了。不過,正如二十年前的改革雖不合法卻并非沒有合法性一樣,今日之中共欲將其一切意圖和做為合法化(“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要把改革和發(fā)展的重大決策同立法結合起來”)卻并不一定就會擁有合法性。在喬 ·薩托利看來這種“在法律形式下和采用法律手段進行統(tǒng)治”決不是法治,而只是“立法者統(tǒng)治”!耙坏┪覀兞晳T了立法者統(tǒng)治,‘統(tǒng)治’也就騰出了一只相對于法治來說是不受限制的手。這意味著憲法法制的合法鎮(zhèn)壓乃是很容易做到的事情。法西斯主義攫取權力之后,這種演變就悄悄地開始了,幾乎沒有引起注意,而且其連續(xù)性實際上沒有中斷過,這種事已經發(fā)生過了,并且有可能再次發(fā)生!保ㄖ靥枮橐咚。)“當法治轉變?yōu)榱⒎ㄕ呓y(tǒng)治時,總的來說也就打開了通向最巧妙的壓制形式的方便之門:”以法律的名義‘進行的壓制。“在立法者統(tǒng)治下,” 法律形式“被等于同真正的法律,即那種實際上應同時具有”形式“的規(guī)范和”內容“(正義的價值與特質)的東西。而”由于非正義法律的問題被視為形而上的法律問題而不予考慮,合法性也就轉變?yōu)榉ㄖ,而且是一種純形式的法制!?論述至此,作者似乎已有點偏離了本文開頭設下的韋伯式的研究范式,即中立地考察中共政權建立五十年來曾經據(jù)之以要求合法性的那些理由,但考慮到”依法治國“作為中共新的合法性來源仍是一種或然而非實然,預先指出其潛在的危險或許也正是研究者的一個責任。就中共統(tǒng)治的合法性問題的未來而言,在可以預見的時間段內,經濟增長做為普通民眾切身利益之所在,仍會成為中共最重視的合法性來源,而依法治國的方略則會隨著各種社會不滿,社會動亂隱患的上升而愈發(fā)為中共所倚重。意識形態(tài)早已喪失的理想光芒和感召力將不可能得到恢復,因此它將越來越多地被做為在統(tǒng)治集團內部整合異見勢力的一種借口和手段,甚至其做為第二重保險的作用也將逐步為立法工作的進展所取代。更糟的是,意識形態(tài)會進一步成為保守的左派攻擊黨內當權派的武器,因而它在未來的具體變化是最不穩(wěn)定和難以預料的,但其影響和重性趨于減小的大勢似乎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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