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版與地下印刷:印刷油墨調色配方大全
發(fā)布時間:2020-03-16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在西方,盜版可以上溯中世紀,除了因為逃避教會和政府的淫威之外,與印刷術的發(fā)明亦大有關系,不然無“版”可盜。至于中國,盜版多在明清之際,若從版本學的角度看,不只刻本,還有抄本,時間仍可以往前推。始皇帝焚書坑儒,澤及后世,使士子商人不得不避其鋒。后來的王位繼承人又有新的發(fā)明,大興文字獄之余,動員社會力量編修文史圖書,搞欽批本,官批本,統一“正本”以垂范將來。清乾隆皇帝編纂《四庫全書》就是顯例,剜削,抽毀,刪改,將盜版合法化,那手段的惡劣,是膽子最大的出版商也無法想象出來的。
在中世紀,整個歐洲被置于宗教神學的統治之下,通行的只有一部《圣經》,圖書遭到普遍的敵視。其實,全社會有一本書也就足夠了,古人不是說憑半部《論語》就可以治天下了嗎?無奈世間少不了好事者,總想著書立說,而且販賣有徒,及至谷騰堡的印刷技術大行其道,圖書這東西終于日漸滋繁起來,使得統治者看得頭痛,不得不設法對付。宗教裁判所鎮(zhèn)壓異端是有名的,而由教皇頒布的《禁書目錄》同樣臭名昭著。這份目錄從保羅四世開始,直至1966年宣告撤消,數百年間不斷加以替換補充。其中不但列有書目,而且有一份作者名單,至庇護五世,名單更加詳細,還建立了一個禁書會,將有關的禁書政策付諸實行。對于《圣經》,教會擁有絕對闡釋權,宣布經由圣熱羅姆修訂的4世紀的拉丁語本為唯一真正的版本。這樣,其他版本自然在掃蕩之列。1542年,教廷明確規(guī)定所有圖書的書名頁必須印有主教授予的“準印許可”字樣,否則不得印行。馬丁?路德翻譯的《圣經》,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做版本文章。歷史學家杜蘭說“古騰堡使路德成為可能”,固然是說機械印刷促進了宗教改革思想的傳播,但也意味著承認盜版及地下印刷從中所起的作用。路德的德語《新約》,兩年中共授權印行了14版,而盜版的即達到66種。
“盜”亦有道
1521年,法國國王弗朗索瓦一世發(fā)起第一次圖書檢查運動,下令巴黎最高法院嚴密監(jiān)視印刷所和書店。不可思議的是,強權總會遇到不屈服的對手。里昂的出版家埃蒂安?多萊編緝出版拉伯雷、馬羅的著作,還出版了伊拉斯謨的《戰(zhàn)斗的基督徒手冊》,出版時,特意選擇―把砍刀圖樣作為自家向商標,挑戰(zhàn)教會和政府的意圖不是太明顯不過了嗎?結果,宗教裁判所把他活活燒死在巴黎莫貝爾廣場的火刑柱上。路易十四上臺后,專制手段變本加厲;從1667年起,限制書商和印刷商的從業(yè)人數,連印刷器材的買賣也受到控制,裝書的包裹需要查驗,印刷作坊得定期接受檢查,如發(fā)現違反者,隨即關進巴士底獄。從前的圖書管理僅限于下達法令,至1701年,法國政府便正式設立圖書管理局,便有了專司圖書檢查的機關。英國、德國等其他一些歐洲國家群起效尤,因為這樣一來,實在省事而有效得多。在這種嚴厲的管理制度下,啟蒙思想家的作品只能按地下方式出版,但當地下印刷也受到限制時,這些作家唯有將書稿送到紐沙特爾、日內瓦、海牙或阿姆斯特丹的出版商處,然后“出口轉內銷”。但是,要在這類荒誕劇中擔當一個合適的角色頗不容易,伏爾泰便曾否認是自己的書的作者,還謊稱說是過世作家的作品,甚至針對這些書進行公開的批判。對此,有人形容說,“這是一種講了一些東西而免于被送進巴士底獄的藝術”。只要從事著述,就必先掌握這種藝術。據統計,在18世紀,至少有 4500種書是隨意杜撰人名和地名出版的,這就給后來考證這個時代的出版物的作者、出版地、印數等,增加了許多困難,致使考證本身成為印刷媒介史研究的一項既不能繞開,又繁瑣纏人的基礎性工作。當時,這類地下出版或由境外秘密進口的傳播啟蒙思想的書籍被稱為“哲學的” (philosophica》,連帶被當局視為非法的“壞書”,都被出版商和銷售商統統稱為“哲學書籍”,這種行話,其實指的就是“危險的書籍”。這些書籍是偷偷地在斗篷下出售的,所以又有人把啟蒙運動時期的思想稱為“斗篷下的哲學”!罢軐W書籍”風險太大,為抵銷風險成本,價格相應要昂貴許多;書商一般不愿囤積這類書籍,于是變著法子與普通盜版書進行交換,交換比例通常是1∶2,2∶3,3∶4。以盜版及地下印刷換取危險思想,也當不失為一樁好買賣。
17世紀中期以后,法國盜版及地下印刷之風日熾,僅巴黎就有100家出版商從事地下出版業(yè),甚至連阿維尼翁這個法蘭西王國中的教皇領地也于起了這種行當。由于政治思想類的禁書最受歡迎,印刷商和銷售商除了直接盜版,還經常在一些貌似正統的著作中夾塞帶有新思想的言論,極力利用政府尚未明確下令禁止之前的機會加緊出版和銷售“異端”著作。為了平緩這股盜印風,從1718年起,政府開始采取“默許”的政策。所謂默許,在法國檢查制度中是一種介于“準許”與“不許”出版之間的狀況,既不屬公開批準,也不子以禁止。由于許多書得到默許在國外出版,國內發(fā)行,于是那些被認為“有問題”的書只要注明是國外出版的,就有希望蒙混過關。默許制相當于一道夾縫。在夾縫中間,出版界養(yǎng)成了一種由作者在圖書出版前私下拜訪檢查官的風氣,許多書,在國外以及邊境地區(qū)的一些獨立領地爭先出版“偽版本”。對于18世紀,法國有一個奇特的說法,稱之為“偽版書的時代”,便是緣此而來。
“手抄本”的秘密
馬爾澤布在大革命前曾經這樣說:“由于法律禁止公眾不可或缺的書籍,圖書業(yè)就不得不在法律之外生存。”這話只是說對了一半。在一些特別專制野蠻的國家里,書商根本無法施其技,也就是說,在法律外面不可能存在所謂的“圖書業(yè)”。像俄國,拉季舍夫的筆已作品《從彼得堡到莫斯科旅行記》問世后,葉卡捷琳娜二世說作者在書中促使人民仇恨政府,是“比普加喬夫更壞的暴徒”,隨即下令沒收焚毀該書,并將作者逮捕,判以死刑,后改為流放西伯利亞,時間長達10年之久。該書流傳下來的種類多達70多種,都是手抄本,算得上是變相的盜版吧,但是比起印本書來已是倒退了大大幾百年。車爾尼雪夫斯基寫于1863年的長篇小說《怎么辦》,在雜志發(fā)表后即沙皇當局下令查禁,直延至1905年出版,幾十年間也都是以手抄本的形式流傳。在蘇聯時代,圖書遭禁之多,作者命運之慘,比較沙皇時代,恐怕有過之而無不及。許多著作,得先在國外出版,然后在國內出版,如帕斯捷爾納克的《日瓦戈醫(yī)生》,索爾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島》,布羅茨基的詩集等等,都是這樣兜圈子出版的。一些被鎮(zhèn)壓的作家和詩人的作品,根本無由面世,連高爾基的《不合時宜的思想》,也被迫耽擱了將近100年。在這個國家里,地下出版物可以說從來不曾中斷過,當政治相對“寬松”的時候,還曾顯得相當活躍。但是,不管如何折騰,畢竟不成氣候,無法形成像西歐一樣的市場規(guī)模。著名小說《阿爾巴特街的兒女們》作者雷巴科夫說:“沒有1985年3月,讀者將無法看到這部小說。”自戈爾巴喬夫于1985年上臺后,尤其在蘇聯解體之后,許多地下出版物才紛紛露出水面,不復有從前的禁忌了。
有意思的是,蘇聯好些禁書,其中包括被馬恩列斯批判過的哲學社會科學著作,還有現代派文學作品等等,被當成帝國主義和資產階級的東西,加上官方或準官方的“修正主義貨色”,在60年代前后被翻譯成中文,在中國國內尚有許多“右派”和“反動權威”的著作被禁止銷售和閱讀時,得以以“灰皮書”、“藍皮書”的式樣供“內部發(fā)行”。據北京知青回憶,在那個荒蕪的歲月里,他們都非常慶幸能輾轉讀到這批翻譯書,從中吸取不少思想營養(yǎng)。這種方式的國際文化交流十分特殊,作為一段故事,在翻譯出版史上是應當列作專章介紹的。
經濟問題常常也是政治問題。就說盜版,表面上看來,它可能并非直接來自檢查制度,而與專業(yè)壟斷有關;實際上,經濟壟斷與政治專制是雙胞胎,同為特權現象:都是同一種制度的產物。法國革命的宣傳家西耶斯在《論特權》中寫道:“所有特權都是不公正的,令人憎惡的,與整個政治社會的最高目的背道而馳!钡,沒有法子,特權就是法令,所以在專制國家里,一味鼓吹“法治”并非是什么好事情
制度化的現象
出版行業(yè)的壟斷來源于許可制和獨占專利制的推行。壟斷有多種方式,以英國為例,一是以保護本地印刷商的利益為由,限制外國書商進入本國市場,實際上防止外來思想對本土的沖擊;二是由國王直接控制印刷業(yè),指定官方出版商承辦有關出版業(yè)務;除了欽定的官商,其他書商不得翻印或出版同類圖書;三是授予出版特權,使受惠的書商在有限期內享有復印和銷售的專有權,被侵權時還可以藉此獲得各種賠償。與此有關的是獨占專利的授予,目的在禁止業(yè)已劃定的范圍內出版新書。1557年,瑪麗女王授予一個叫做“書商公會”的行業(yè)組織以出版特權,頒發(fā)國家特許狀,規(guī)定所有圖書必須到書商公會注冊,甚至允許公會對其他書商和印刷商擁有搜查、沒收、焚毀、查封、扣押的特權,到了斯圖亞特王朝,特權和專制發(fā)展為一種特許制度。至1662年,正式頒布名為“制止出版誹謗、叛國和未經許可之圖書及小冊子”法案,簡稱“許可證法”。光榮革命并沒有廢除特權,只是經由議會接管和延續(xù)―個由國王開其端的業(yè)已成熟到腐敗的制度,事實上,權力與金錢的勾結變得更加緊密了。
行業(yè)壟斷嚴重破壞了出版業(yè)的正常動作。在失去自由競爭的條件下,作為一種惡性報復,盜版盜印使大批的出版物質量低劣。以地圖的制作為例。為了確保對新發(fā)現地區(qū)的商業(yè)壟斷,地圖最早是保密的,只有極少數雕版印制品泄露到市場上。恰恰因為壟斷和保密,帶來了地圖的地下印刷和黑市交易。對于市面的地圖的準確性,歐洲的領航員和海員普遍持懷疑態(tài)度,以致到了17世紀初,仍然不愿接受,而寧可使用手繪的。這種拒絕現代科學技術之舉,究竟是誰之過呢?是書商不負責任,抑或當局全權壟斷的結果?
使出版業(yè)作為一種商業(yè)活動進行而免受權力的干預,這是符合新生資產階級的利益的;然而禁令的廢弛,無疑地更有利于思想的傳播。接著,繼《人權宣言》之后,“出版自由”作為人類最可珍貴的權利,于1791年莊嚴地寫進第一部法國憲法。從實質上而不是從形式上最后廢除出版檢查制度,還有漫長的道路要走,但是,出版自由既已得到國際社會的確認,反動專制政府要遏制自由思想,也總得有所收斂,而不至于太橫行無忌了。
自然,到了民主社會,到了書報檢查制度和出版特權制度已如一堆銹銅爛鐵般地被拋棄的國度,普通公民可以公然批評國家元首的地方,盜版或地下印刷的現象仍然會出現,因為金錢永遠是一種誘惑。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它只是個別的現象,而不復是制度化的現象,不可能對讀者構成大面積的損害了。
盜版之“盜”,在古時候是跟“俠”連在一起的,從中世紀到近世,在盜版的書商中間,確曾有人表現出俠土之風,敢于制作和販運異端的著作;即便為了金錢,也還有眼光盜印布豐的《自然史》一類卷帙浩繁的著作。不像后來的書商,只會生搬硬套或改頭換面印行一些食譜、小玩藝、相面術、肉麻故事,全然失卻原始造反者的強悍之氣,看那種小手段,簡直已經淪為偷兒了。在這里,僅就盜版史――出版史的一個重要分支來說,用得上民間歷史家九斤老太那句總結性的話:“一代不如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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