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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的關系 [危機事件中媒體的新聞自由和社會責任]

發(fā)布時間:2020-02-23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摘要】危機事件的特點是重大性,災難性、刺激性和突發(fā)性,在面對危機事件時,媒體怎樣打好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的雙攻戰(zhàn)是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   【關鍵詞】新聞自由 社會責任 危機事件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縣發(fā)生了特大地震,給我國帶來了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地震事件雖已過去了整整一年,但是給國家和人民帶來的傷痛和記憶卻仍然沒有完全消退。同時,汶川地震也給我國媒體帶來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在此次地震事件的歷練中,我國媒體獲得了令人欣喜的快速成長。另外我們還應該看到危機事件對媒體帶來的巨大挑戰(zhàn)。本文試以汶川地震為例,探討在危機事件中媒體的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
  1、媒體的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
  在傳播全球化的社會條件下,媒體傳播對國家的經(jīng)濟、政治以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產(chǎn)生的影響越來越大。媒體有著引導和掌握社會輿論的能力,它在社會中的特殊地位及其自身的屬性決定了它所具有的功能和它應該承擔的責任。“媒體具有雙重屬性,它既是‘事業(yè)單位’,又是‘產(chǎn)業(yè)機構’,既自成‘媒介系統(tǒng)’,又難逃‘社會制約’,既受惠于‘社會系統(tǒng)’,又反哺于‘社會系統(tǒng)’!雹僮鳛椤吧鐣鳌,媒體在享有一定的特權的同時并要對社會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媒體的特權又集中表現(xiàn)為新聞自由。特別是在危機事件的處理中,媒體的反應能力、策劃能力和報道能力得到充分的檢驗和體現(xiàn),媒體在享有充分的新聞自由的同時,更要接受來自社會責任的挑戰(zhàn)。
  關于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兩種理論我們可以從西方新聞理論中看到。自由主義理論是西方新聞學的基本理念之一,現(xiàn)代自由主義理論奠基于17世紀,18世紀末至20世紀上半葉逐漸成為西方工業(yè)國家新聞學的主流理念。20世紀中葉之后,由于自由主義理論本身的缺陷和新聞實踐中出現(xiàn)的問題,它逐步被它的補充形式――社會責任論所取代。社會責任理論是自由主義理論的一種演化形式,這種新的自由觀認為自由是附帶著責任的,自由和責任是不可分割的。②
  社會責任論要求媒體在享有新聞自由的同時要履行一定的社會責任。新聞媒介要向公眾供給真實的、概括的、明智的關于當天事件的新聞信息,并且它要能說明事件的意義;新聞媒介應當扮演好公共領域的角色,成為“一個交換評論和批評的論壇”;媒介要負責介紹和闡明社會的目標和美德;新聞媒介應不負公眾的信任,做人民的喉舌。
  社會責任論強調(diào)媒體不能濫用自由。這主要是針對新聞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它強調(diào)作為真正的職業(yè)傳播者,應當遵循公認的道德準則和職業(yè)標準,切實關心國家和公眾的利益。在我國,人民大眾是國家的主人,新聞媒介是社會的預警系統(tǒng),是公眾輿論的先鋒,因此保障媒介的新聞自由就等于保障人民大眾的自由。新聞媒介的這種地位是公眾給與的,新聞自由也不是為了保障媒介自己的利益,而是為了保障人民大眾的利益,媒介和新聞工作者不能濫用這種自由。
  對媒體來說,如果新聞自由是一種權力,那么社會責任就是一種制約,一種義務。在現(xiàn)實中,權力與義務往往是不可分割的,權力必然伴隨著義務。所以新聞自由也往往與社會責任聯(lián)系在一起,有了新聞自由,媒體才能有力承擔起社會以及公眾賦予它的社會責任,也只有在媒體履行社會責任的前提下,我們來談新聞自由才有現(xiàn)實意義。
  2、汶川地震中媒體的表現(xiàn)
  2008年5月12日14時45分,汶川地震發(fā)生后,面對巨大的突發(fā)事件,新華社在震后僅17分鐘向全世界發(fā)出第一條英文快訊,領先于所有的外國媒體。此后,人民日報破例推出了報道特刊,中央電視臺開展了以“抗震救災,眾志成城”為主題的現(xiàn)場直播報道,四川衛(wèi)視實行了24小時的實時直播。在此次抗震救災報道中,中央和地方媒體的“全制式”立體報道在讓公眾及時得到消息的同時,也將各種謠言扼殺在了搖籃里。
  在5?12汶川地震中,我國新聞媒體反應之迅速,報道面之廣泛,問題剖析之深入,正是新聞自由的有力體現(xiàn)。在新聞自由的前提下,媒體的采訪報道表現(xiàn)出了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良好的職業(yè)精神,取得了危機事件報道的重大突破。媒體是抗震救災中的一支特殊的救援隊,它像一條堅實的紐帶,將災區(qū)與全國各地連接了起來,它凝聚起了全國各族人民抗震救災的巨大勇氣、力量和決心。
  可以這樣說,因為有了媒體,震情得以傳通,因為有了媒體的新聞自由,震情得以更加及時準確的傳通。媒體在汶川地震中的表現(xiàn)可圈可點,令人欣喜。然而,“災難事件對傳媒業(yè)既是機遇又是挑戰(zhàn)”,曹鵬博士一語中的。在5?12汶川地震的采訪報道中。具體負面的表現(xiàn)在于媒體工作人員人文關懷的缺失以及人本意識的淡薄。
  誠然,在地震之初,媒體第一時間深入現(xiàn)場,主要關注的是震情本身,并且媒體也很好地履行了傳遞信息、報道災情的職責。但是當所有媒體,包括傳統(tǒng)媒體和新媒體都聚焦于大地震這一危機事件時,媒體“搶新聞”的意識大大增強,大多數(shù)媒體在時效上處于劣勢的情況下,媒體議程設置的重點自然而然地就轉(zhuǎn)向了地震帶來的苦難以及地震中受難的人。
  在地震采訪報道中,我們確實看到了媒體的一些不盡如人意的表現(xiàn),主要表現(xiàn)在媒體記者“漠視生命”,“淡漠人情”以及對受難群眾和救護人員的“侵擾過度”③。通過電視機屏幕、報紙和廣播,我們被3歲“敬禮娃娃”郎錚感動了,而當我們得知小郎錚在接受媒體采訪和騷擾中出現(xiàn)心理障礙,變得不愛說話時,我們揪心。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通過媒體,我們欣喜地看到一個個救援成功的激動場面,同樣我們也看到一些不負責任的媒體記者耽誤救援,耽誤生命的搶救。
  當危機事件爆發(fā)時,媒體在享有新聞自由的同時應該承擔起關懷人、關心人、安慰人的社會責任,在“搶新聞”和“搶生命”的衡量中應該把人的生命放在首位,在新聞價值與公眾利益的權衡中應首先考慮公眾的利益。同時充分運用媒體議程設置的功能,在報道傳遞災情的同時努力凝聚起全國上下各族人民的力量,號召人民一起度過大地震這一自然災害。這才是媒體在汶川地震中的社會責任所在。
  3、如何保障媒體的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
  經(jīng)歷了30年的風雨改革,我國新聞媒體漸趨成熟,新聞自由的程度也明顯增加,特別是最近幾年,各項政府條例的發(fā)布以及兩會的召開更使得新聞自由得到了進一步的保障。
  2005年8月8日,民政部,國家保密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自然災害導致的死亡人數(shù)總數(shù)及相關資料解密的通知》,使得因自然災害導致的死亡人數(shù)不再作為國家秘密,并在第一時間向社會公布。2006年1月8日國務院公布《國家突發(f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對遲報、緩報、瞞報和漏報突發(fā)公共事件重要情況及其他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處分有關負責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7年8月30日《突發(fā)事件應對法》頒布,并于當年11月1日開始實施,進一步規(guī)范了政府的責任。2007年4月頒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8年5月1日開始實施,條例更明確規(guī)定了政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
  黨的十七大把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提上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議程。2007年兩會期間,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已經(jīng)提出保障人民享有“四權”的任務。至此,中國的信息公開制度基本建立,公民知情權也有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據(jù)。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媒體的新聞自由也是公眾賦予的。
  保障媒體的新聞自由是為了媒體能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在其位,謀其職。媒體“社會公器”的地位決定了它所應該承擔的責任,保障媒體的新聞自由也是為了確保媒體能更好地履行它的職責。社會責任論認為,“新聞自由不僅僅是‘免于……’的自由,而是要有‘去做……的自由’,它要有自由去達到它的道德責任以及社會需求要求它的目標,為了實現(xiàn)它的目標,它必須有技術設備,經(jīng)濟能力,獲得信息以及其他各種手段!雹転榱藢崿F(xiàn)這些目標,公眾和政府賦予媒體更多的新聞自由,同時媒體也應不負公眾所望,實實在在地承擔起它所應該承擔的責任。
  能力越大,責任越大,有更多自由就有更多責任。面對黨和政府所采取的新舉措,面對公眾的期望,新聞傳播界應對自身提出更高的要求。媒體要明確自身的理念,實踐和改革目標,當危機事件爆發(fā)時,媒體在享有新聞自由的同時應該承擔起關懷人、關心人、安慰人的社會責任,同時充分運用媒體議程設置的功能,在報道傳遞災情的同時努力凝聚起全國上下各族人民的力量,號召人民一起度過難關。
  危機事件的特點是重大性、災難性、刺激性和突發(fā)性,它以其巨大的破壞力與影響力牽動更多人的注意,此時受眾會更加主動地尋找媒體信息,主動通過媒體這一渠道參與到事件中來,此時媒體的報道所覆蓋的受眾群以及報道的影響力也是前所未有的。在危機事件的報道中,媒體備受矚目,對危機事件的報道也更顯媒體的職業(yè)素質(zhì)和道德素質(zhì)。相信經(jīng)歷了5?12汶川大地震的機遇和挑戰(zhàn),新聞媒體已經(jīng)意識到自身的不足,并會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斷改革、不斷進步。經(jīng)過地震的大考,媒體必然學會正確處理好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的關系,不會再出現(xiàn)不顧及場合和采訪對象的情緒,為了某種需要而毫無顧忌地強行采訪,使被訪者再次蒙受傷害的情況。
  4、結語
  當今世界風云變幻,特別是近幾年,媒體時刻接受著危機事件的挑戰(zhàn):2008年有南方雪災,3?14西藏拉薩暴力事件,5?12汶川地震,還有“三鹿”奶粉事件。在危機事件的戰(zhàn)斗中,怎樣打好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的雙攻戰(zhàn)是媒體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新聞自由最大的敵人是媒體社會責任的喪失。媒體在危機事件的處理中欠缺的是冷靜的思考,對人性的思考,對生命的思考。社會是人的社會,媒體是人的媒體。新聞工作者不是為媒體工作的機器,而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在遇事時,新聞媒體應該多從人的角度觀察人,體諒人,采訪人,報道人。因為懂得人文關懷的新聞事業(yè)、懂得履行社會責任的新聞事業(yè)才是最好的新聞事業(yè),才是人民的事業(yè)!
  
  注釋
 、偕叟嗳剩骸秱鞑W》(修訂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19頁。
 、陉惲Φぃ骸蹲杂芍髁x理論和社會責任論》,《當代傳播》,2007年第3期
 、墼S光:《災難新聞報道中人文關懷的缺失》,《新聞愛好者》,2008年12月第324期
  ④邵志擇:《新聞學概論》(第二版),浙江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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