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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維穩(wěn)法治宣傳政策法規(guī)

發(fā)布時間:2020-09-16 來源: 黨課講稿 點擊:

  疫情防控維穩(wěn)法治宣傳政策法規(guī)

 1. 刑法(條 文 摘錄)

 ································································ 1 2. 治安管理處罰法 ··································································· 5 3. 傳染病防治法 ···································································· 30 4. 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 ·················································· 53 5. 野生動物保護法 ································································· 64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78 7.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y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yī)療秩序的通知 ····································································· 83 8.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暫退部分旅游服務質(zhì)量保證金支持旅行社應對經(jīng)營困難的通知 ·································································· 87 9. 關 于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 88 10. 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全民參與疫情防控十二項措施的通告 ···· 90 11. 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全力應對疫情支持企業(yè)發(fā)展的十二條政策意見

 ·························································································· 92

 一、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生產(chǎn)者、銷售者在產(chǎn)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chǎn)品冒充合格產(chǎn)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生產(chǎn)、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chǎn)、銷售劣藥罪】生產(chǎn)、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生產(chǎn)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jīng)營罪】違反國家規(guī)定,有下列非法經(jīng)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未經(jīng)許可經(jīng)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chǎn)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jīng)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jīng)營證券、期貨、保險業(yè)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jīng)營行為。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和教學、科研、醫(y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jīng)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zhì)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第四百零九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本法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發(fā)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nèi)發(fā)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wěn)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diào)解處理。經(jīng)公安機關調(diào)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不予處罰。經(jīng)調(diào)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fā)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qū)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guī)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 14 周歲不滿 18 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 14 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

 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tài)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zhí)行的,最長不超過 20 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jù)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同一行為規(guī)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ㄒ唬┣楣(jié)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xiàn)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ㄒ唬┯休^嚴重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6 個月內(nèi)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的; (二)已滿 16 周歲不滿 18 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 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 1 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 6 個月內(nèi)沒有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jié)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

。ㄒ唬⿺_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

 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

。ㄒ唬⿵娦羞M入場內(nèi)的; (二)違反規(guī)定,在場內(nèi)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nèi)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 12 個月內(nèi)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guī)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xiàn)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zhì)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zhì)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的拘留,可以

 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ㄒ唬┙Y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1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

。ㄒ唬┙M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yè)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chǎn)生有害干擾,經(jīng)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嚴重的,處 10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重的,處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guī)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處理、傳輸?shù)臄?shù)據(jù)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ㄋ模┕室庵谱、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jié)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zhì)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zhì)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輕的,處 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zhì)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zhì)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guī)定報告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的,處 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

。ㄒ唬┍I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jiān)測、測量、氣象測報、環(huán)境監(jiān)測、地質(zhì)監(jiān)測、地震監(jiān)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tǒng)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wǎng)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jīng)批準,安裝、使用電網(wǎng)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wǎng)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guī)定,有發(fā)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 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并處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jīng)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guī)定,致使該場所有發(fā)生安全事故危險,經(jīng)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 5 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jié) 侵犯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處 5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處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

。ㄒ唬┙M織、脅迫、誘騙不滿 16 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

。ㄒ唬⿲懣謬樞呕蛘咭云渌椒ㄍ{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 5 日以上 10日以下拘留,并處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處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 14 周歲的人或者 60 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jié)惡劣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 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ㄒ唬┡按彝コ蓡T,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yǎng)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處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wǎng)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nèi)容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

 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jié)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情況下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qū)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1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

。ㄒ唬﹤卧、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ㄈ﹤卧臁⒆冊、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涂改船舶發(fā)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繃医、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 5 日以下拘留,并處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處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jīng)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后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jīng)許可,擅自經(jīng)營按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yè)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jīng)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 10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yè)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guī)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zhì)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yè)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

 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 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guī)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 200 元以上 500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 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guī)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處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

。ㄒ唬┑洚敇I(yè)工作人員承接典當?shù)奈锲,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xù),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處 20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

。ㄒ唬╇[藏、轉(zhuǎn)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zhí)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jù)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

 政執(zhí)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zhuǎn)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zhí)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xié)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 10 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并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處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處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處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

。ㄒ唬┩甸_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嚴重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ㄒ唬┕室馄茐摹⑽蹞p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尸體或者因停放尸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5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wǎng)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3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處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 10 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并處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3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jīng)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2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 200 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 10 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y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 10 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并處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yǎng)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

 驅(qū)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jié) 調(diào)查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diào)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diào)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jù)。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jù)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jù)。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ㄒ唬┦潜景府斒氯嘶蛘弋斒氯说慕H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diào)查的,經(jīng)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jù)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 24 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 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 16 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

 第八十六條 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并在筆錄上注明。

 詢問不通曉當?shù)赝ㄓ玫恼Z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并在筆錄上注明。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

 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 2 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八十八條 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jù)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chǎn),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diào)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經(jīng)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jīng)核實屬于他人合法財產(chǎn)的,應當?shù)怯浐罅⒓赐诉;滿 6 個月無人對該財產(chǎn)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九十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第二節(jié) 決定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 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jīng)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 1 日,折抵行政拘留1 日。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j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diào)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ㄒ唬┐_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fā)現(xiàn)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九十六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

 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nèi)容:

。ㄒ唬┍惶幜P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jù);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 (四)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 2 日內(nèi)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 2000 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 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 30 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處警告或者 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一條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并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guī)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

 依據(jù)、罰款數(shù)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并由經(jīng)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jīng)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 24 小時內(nèi)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節(jié) 執(zhí)行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zhí)行。

 第一百零四條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日內(nèi),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ㄒ唬┍惶 50 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罰款決定后,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jīng)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shù)貨]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 2日內(nèi),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 2 日內(nèi),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 2 日內(nèi)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不出具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 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zhí)行。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c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shù)赜谐W艨诤凸潭ㄗ∷?(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zhí)行。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zhí)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 3000 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zhí)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已經(jīng)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zhí)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第五章 執(zhí)法監(jiān)督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zhí)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jiān)督。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zhí)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jiān)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jù)職責及時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罰款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逃嵄乒、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過詢問查證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執(zhí)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guī)定將罰沒的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財物的; (五)違反規(guī)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 (六)違反規(guī)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jù)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shù)額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警后,不及時出警的; (十)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nèi),包括本數(shù)。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86 年 9 月 5 日公布、1994 年 5 月 12 日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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