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梳理之公務員法
發(fā)布時間:2020-09-16 來源: 黨課講稿 點擊:
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梳理之公務員法
從歷年真題來看,每年涉及公務員法的內容均有一至兩分,而且不管是否涉及,對于每個有志于跨入公務員隊伍的考生來說,公務員法都是必需要掌握的內容。
【重點法條】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jiān)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相關法條:
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所稱領導成員,是指機關的領導人員,不包括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第一百零六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意思分解】
公務員法所稱公務員不僅限于行政機關中的公務員,還包括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公務員,甚至包括中國共產黨員及民主黨派的機關工作人員、政協(xié)機關工作人員。軍事機關工作人員不屬于《公務員法》意義上的公務員。
【真題回顧】
(2008 年上海真題)
99、《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范圍重新做了界定,根據(jù)規(guī)定公務員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中屬于公務員最本質的特征是(A
。
A 依法履行公職
B 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C 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D 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受法律保護
【重點法條】
第十一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
(七)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快捷記憶】
國籍八憲品身化,不錄開除受刑罰。
【快捷記憶】
(2008 年江蘇真題 C 類)
29、根據(jù)《公務員》的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是( C D
)。
A 曾因違紀受過處分的
B 曾因個人原因辭去公職
C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D 曾被開除公職的
第三十二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意思分解】掌握公務員任職的基本條件,說明一下,這是一般條件,《法官法》《檢察官法》規(guī)定的條件較高些。特別要注意不得錄用公務員的幾類人員。另外公務員的試用期為 1 年,與《勞動法》規(guī)定的試用期期限不同。
【重點法條】
第二十二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意思分解】了解一下,什么組織的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招錄。(省級以上)
【重點法條】
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
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條 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
【意思分解】選任制公務員,指選舉產生的公務員。委任制公務員指被有權機關決定任命的公務員。注意本法第 40 條規(guī)定的委任制公務員需要任免職務的三種情形。領導成員根據(jù)具體情形,可能是選任制公務員(如南京市市長),也可能是委任制公務員(南京市公安局局長)
【重點法條】
第四十二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
【意思分解】公務員在機關外兼職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經過批準+不領取報酬+非盈利組織。
【重點法條】
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zhí)行的,公務員應當執(zhí)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zhí)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zhí)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意思分解】除非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明顯違法外,必須執(zhí)行上級的決定或命令。
【真題回顧】
(2006 年江蘇真題 B 類)
19、下列選項中,屬于公務員應當履行的義務是(D)。
A 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B 參加培訓、接受教育
C 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D 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2008 年上海真題)
93、公務員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是公務員必須遵守的一項重要義務,是保證國家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其正確含義是(AB)。
A 盡管對上級決定有保留意見,但如上級要求立即執(zhí)行,公務員應執(zhí)行該決定
B 公務員執(zhí)行的是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C 公務員執(zhí)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命令,執(zhí)行的后果應當由上級負責
D 該決定和命令應在上級的權限范圍之內
【重點法條】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快捷記憶】處分期間不晉升,兩過降撤工資停。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guī)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xiàn),并且沒有再發(fā)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意思分解】
記住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和開除,另外相應的期限以及處分對級別、職務和工資檔次的影響也應了解。
【真題回顧】
(2008 年江蘇真題 A 類)
31、根據(jù)《公務員法》的規(guī)定,下列屬于公務員行政處分的有( BCD
。。
A 降職
B 警告
C 記過
D 開除
【重點法條】
第六十三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第六十四條 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人選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調任機關應當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shù)內進行。
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qū)、跨部門轉任。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轉任。
第六十六條 根據(jù)培養(yǎng)鍛煉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qū)機關以及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掛職鍛煉。
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意思分解】
1、公務員交流范圍限于兩類:公務員隊伍內部;公務員隊伍與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之間。
2、調任對象是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從事公務員的人員;調入所任職務限于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逐步形成及其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屬于取得公務員身份的方式之一,取得公務員身份的方式還有錄用、公開選拔。“錄用”適用于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面向社會公開選拔”適用于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以及初任法官、檢察官。
3、應有計劃轉任的公務員包括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以及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本法第 65 條 2-3 款)。
4、特別注意接受公務員掛職鍛煉的單位不包括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本法 66 條第 1 款)
【不要混淆】
調任、轉任均改變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但掛職鍛煉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轉任與掛職鍛煉都不影響公務員身份。
【真題回顧】
(2007 年國考真題)
97、小李是某市工商局副局長,因工作需要派到某國有企業(yè)擔任一定職務,在該國有企業(yè)工作時間為一年,工作期間,其人事行政關系仍在原單位,這種公務員交流的形式稱為( D )。
A 調任
B 轉任
C 輪崗
D 掛職鍛煉
【重點法條】
第六十八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zhí)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意思分解】注意掌握任職回避的幾種類型。
【快捷記憶】
夫妻直系三近姻,兩同職務上下(人),一方如果任領導,組紀監(jiān)財審計人。
【重點法條】
第六十九條 公務員擔任鄉(xiāng)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意思分解】地級以上機關一般不實行地域回避。其中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主要指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公檢法正職領導職務。
【重點法條】
第八十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八十一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guī)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辭去現(xiàn)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xù)。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xiàn)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意思分解】:
1、辭去公職會導致公務員身份的喪失。公務員辭去公職,須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2、注意任免機關的審批期限。
3、不得辭職的情形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熟悉第 81 條明確的列舉的四種不得辭職的情形。(服務年限/秘密職位/重要公務/審計審查)
4、辭去領導職務并不影響其公務員身份,僅是將領導職務辭去而已。領導成員的辭職類型可以分為四種。(法定/自愿/引咎/責令)
【重點法條】
第六十八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zhí)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意思分解】注意掌握任職回避的幾種類型。
【快捷記憶】
夫妻直系三近姻,兩同職務上下(人),一方如果任領導,組紀監(jiān)財審計人。
【重點法條】
第六十九條 公務員擔任鄉(xiāng)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意思分解】地級以上機關一般不實行地域回避。其中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主要指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公檢法正職領導職務。
【重點法條】
第八十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八十一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guī)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辭去現(xiàn)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xù)。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
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xiàn)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意思分解】:
1、辭去公職會導致公務員身份的喪失。公務員辭去公職,須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2、注意任免機關的審批期限。
3、不得辭職的情形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熟悉第 81 條明確的列舉的四種不得辭職的情形。(服務年限/秘密職位/重要公務/審計審查)
4、辭去領導職務并不影響其公務員身份,僅是將領導職務辭去而已。領導成員的辭職類型可以分為四種。(法定/自愿/引咎/責令)
【重點法條】
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xù)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xiàn)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xù)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快捷記憶】公殘喪失病傷醫(yī),孕期產假哺乳期。
第八十七條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意思分解】以上為重要考點,務必準確掌握。
【重點法條】
第九十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這個不是處分)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
(七)未按規(guī)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jiān)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的規(guī)定辦理。
【意思分解】
1、可以申訴的情形,除了《公務員法》第 90 條第 1 款明確列舉的七種情形外,法律、法規(guī)可以規(guī)定其他可申訴的情形。
2、“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是“提出申訴”的可選程序,并非必選程序。
3、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既可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向行政監(jiān)察機關申訴”。向“行政監(jiān)察機關申訴”僅限有于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
4、公務員申訴一般為“兩級申訴,即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若申訴處理決定是省部級以上機關作出的,不得再申訴,即一級申訴。
5、《法官法》《檢察官法》有特別規(guī)定,只能向原處理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訴,不存在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申訴的問題。
【真題回顧】
(2008 年江西真題)
96、張某系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在 2006 年年度考核中被定為不稱職,張某對該考核結果不服,他可以采取的救濟措施是(A))
A 他可以自知道考核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
B 他可以自知道考核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對原處理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C 他可以自知道考核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向監(jiān)察機關提出控訴
D 他可以自知道考核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向人事部門申請復核
【重點法條】
第九十一條 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zhí)行。
第九十二條 公務員申訴的受理機關審查認定人事處理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處理。
【意思分解】以上內容特別是第 90 條、91 條適合出案例分析,需引起重視。
【重點法條】
第九十五條 機關根據(jù)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yè)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職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實行聘任制。
第九十七條 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的聘任合同,確定機關與所聘公務員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合同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簽訂、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十八條 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
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六個月。
聘任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協(xié)議工資制,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意思分解】
專業(yè)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導性職位僅僅是可以實行聘任制,不是必須實行。
【重點法條】
第一百條 國家建立人事爭議仲裁制度。
人事爭議仲裁應當根據(j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jù)需要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制
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
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
【意思分解】人事爭議仲裁僅解決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的爭議;若非聘任制公務員,或若非因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爭議,均不得申請人事爭議仲裁。
【重點法條】
第一百零二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有違反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yè)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意思分解】記住幾個關鍵數(shù)據(jù),第二款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理。
【快捷記憶】辭職退休三兩年,任職營利不直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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